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6-04-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康达尔 股票代码: 000048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 大厦B座14层1401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康达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不附加其他生效要件。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声明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3月1日披露过《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康达尔于2016年3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仅就不同部分予以披露。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做出如下释义: ■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康达尔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通过增持扩大其影响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6年3月3日,京基集团股东会一致同意京基集团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增持康达尔股份不超过5%。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京基集团持有康达尔股份116,599,922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29.84%,均为A股普通股。 2016年4月8日,京基集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康达尔股份630,600股,均为A股普通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0.16%,京基集团本次增持的价格区间为31.68元/股-33.29元/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京基集团持有康达尔股份117,230,522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30.00%,均为A股普通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京基集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康达尔股份630,600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0.1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2016年1月20日,京基集团将其持有的38,440,000股康达尔股份(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9.84%)质押给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第一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日为2016年1月20日,购回交易日为2017年1月18日,并于2016年1月20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2016年2月2日,京基集团将其持有的18,830,000股康达尔股份(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4.82%)质押给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第二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日为2016年2月2日,购回交易日为2017年1月25日,并于2016年2月2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2016年2月23日,京基集团将其持有的38,206,000股康达尔股份(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9.78%)质押给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第三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日为2016年2月23日,购回交易日为2017年2月21日,并于2016年2月23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2016年3月10日,根据第三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的约定,京基集团将其持有的6,100,000股康达尔股份(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1.56%)补充质押给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到期购回日为2017年2月21日,并于2016年3月10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2016年3月11日,根据第二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的约定,京基集团将其持有的2,200,000股康达尔股份(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0.56%)补充质押给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到期购回日为2017年1月25日,并于2016年3月14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2016年3月16日,根据上述三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的约定,京基集团将其持有的12,420,622股康达尔股份(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3.18%)就上述三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向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补充质押。其中,就第一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京基集团向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补充质押1,120,622股康达尔股份,到期回购日为2017年1月18日;就第二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京基集团向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补充质押3,600,000股康达尔股份,到期购回日为2017年1月25日;就第三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京基集团向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补充质押7,700,000股康达尔股份,到期购回日为2017年2月21日。该次质押已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质押康达尔股份为116,196,622股,占康达尔股份总数的29.74%。 除上述股份质押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康达尔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第四节资金来源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京基集团于2016年4月8日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康达尔0.16%股份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20,691,872.38元,均以现金支付。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京基集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康达尔0.16%股份所支付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京基集团通过将其持有的38,206,000股康达尔股份(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9.78%)质押给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而融入的资金。根据京基集团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资金融入方为京基集团,资金融出方为广州证券鲲鹏越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广州证券鲲鹏越鑫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初始交易金额共计850,000,000元,初始交易日为2016年2月23日,到期购回日为2017年2月21日,购回期限为364天,购回利率为7.6%。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述资金已全部支付完毕。 京基集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康达尔0.16%股份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康达尔及其关联方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 第五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京基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酒店服务、资产管理等业务,康达尔是集饲料生产、自来水供应、房地产开发、公共交通运输、商业贸易、养殖业、房屋及土地租赁、物业管理等多种产业于一体的多元化集团公司。 尽管京基集团与康达尔均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但鉴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京基集团持有康达尔30.00%股份,而深圳市华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康达尔31.66%股份,即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并未成为康达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实际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康达尔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关系。 第六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京基集团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入康达尔股份的情况如下: ■ 京基集团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卖出康达尔股份的情况。 第七节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节备查文件 1、京基集团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东会决议文件 2、《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2016年4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陈华 2016年4月8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