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200986 证券简称:粤华包 公告编号:2016-044 债券代码:112130 债券简称:12 华包债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12日(星期二)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11 日至2016年4月12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6 年4月11日下午15:00至2016年4 月12日15:00;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 4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18号经华大厦20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季向东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33人、代表股份336,700,1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62%。
2、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代理人)31人、代表股份6,618,4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1%。
3、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部分)30人、代表股份5,478,993.00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股份总数的1.08%。
4、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本公司只公开发行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故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即为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社会公众股东的投票情况即为外资股股东的投票情况。
5、内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内资发起人股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31,221,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53%。
6、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 33 人、代表股份 336,700,1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62%。
7、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8、公司见证律师及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投票情况
■
注: “比例”指该股份类别表决意见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同一股份类别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投票情况
■
注: “比例”指该股份类别表决意见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同一股份类别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投票情况
■
注: “比例”指该股份类别表决意见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同一股份类别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2、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投票情况
■
注: “比例”指该股份类别表决意见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同一股份类别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1、投票情况
■
注: “比例”指该股份类别表决意见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同一股份类别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2、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投票情况
■
注: (1)“比例”指该股份类别表决意见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同一股份类别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2)关联股东已放弃对本项议案的表决权。
2、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与诚通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开展金融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1、投票情况
■
注: (1)“比例”指该股份类别表决意见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同一股份类别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2)关联股东已放弃对本项议案的表决权。
2、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2016年度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投票情况
■
注: “比例”指该股份类别表决意见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同一股份类别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2、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1、投票情况
■
注: “比例”指该股份类别表决意见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同一股份类别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胤宏 黄媛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2、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 2016-04-13 | |
|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 2016-04-13 | |
|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16-04-13 | |
|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增公告 | 2016-04-13 | |
|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 2016-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