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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62 股票简称:西藏矿业 编号:临2016- 008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25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3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44,844,363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XYZH/2016CDA50024《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68,623,593.35元,其中资产认购部分为204,684,515.75元(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以西藏山南曲松县罗布莎I、II矿群南部铬铁矿采矿权资产认购);募集现金263,939,077.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6,509,433.92元(其中:保荐承销费用15,00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1,509,433.92元),募集资金现金净额247,429,643.68元。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的金额248,939,077.60元已存放于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为"甲方"、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乙方"、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详细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3000000101801081560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实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宏科、沈晶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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