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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6-04-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相关章节。

  一、公司股东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承诺事项

  本次发行前,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多伦科技、本公司、公司”)总股本为15,500万股,本次拟向投资者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5,168万股,且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公司老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多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企业”)、南京金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伦投资”)、南京嘉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伦投资”),在公司任职的股东张秋南、林春华、苏峰、钱嵊山、张铁民、宋智、陈宁生、韦叶文、罗斌承诺:对于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多伦企业,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张秋南、林春华、苏峰、钱嵊山同时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张秋南、林春华、苏峰、钱嵊山同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前述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多伦企业还承诺: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本次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5%;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5%。

  公司自然人股东赵会来,及股东华夏君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夏君悦”)、深圳市鼎恒瑞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恒瑞沣”)承诺:自多伦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多伦科技股份,也不由多伦科技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张秋南、林春华、苏峰、钱嵊山同时承诺: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张秋南、林春华、苏峰、钱嵊山同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前述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多伦企业就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事宜承诺如下:1、多伦企业已经审阅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案》,已经完全知悉和明白《预案》的内容和法律效力,愿意遵守《预案》的规定,积极履行《预案》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确定的义务。2、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发生后,多伦企业将及时进行研究以作出是否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决定,并在该决定作出后及时告知本公司是否增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具体的增持计划(如进行增持的),并按已公告的具体增持计划增持本公司的股份。3、在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董事会或其他提案人所提出的符合《预案》规定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的议案的(如有),多伦企业将依法行使作为本公司的股东权利,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4、如多伦企业违反《预案》的规定的,多伦企业将按《预案》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承受相关约束措施。5、如《预案》经有效程序作出修订的,多伦企业将遵守修订后的《预案》,并就修订后的《预案》,遵守前述各项承诺。6、上述承诺事项已经多伦企业确认,为多伦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多伦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就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事宜承诺如下:1、本人已经审阅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案》,已经完全知悉和明白《预案》的内容和法律效力,愿意遵守《预案》的规定,积极履行《预案》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确定的义务。2、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发生后,如公司需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稳定股价措施的,本人将积极履行董事义务,促使董事会依据《预案》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提出符合《预案》规定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的议案,并促使董事会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以对董事会提出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如需)。3、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或其他提案人提出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时(如有),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份,本人将依法行使作为公司的股东权利,对董事会所提出的符合《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议案,投赞成票。4、如依据《预案》之规定,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需增持公司股票的,本人(不包括独立董事)将按照《预案》规定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5、如本人未按照《预案》的规定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本人将按《预案》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6、如《预案》经有效程序作出修订的,本人将遵守修订后的《预案》,并就修订后的《预案》,遵守前述各项承诺。7、上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事宜承诺如下:1、本人已经审阅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案》,已经完全知悉和明白《预案》的内容和法律效力,愿意遵守《预案》的规定,积极履行《预案》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确定的义务。2、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或其他提案人提出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时(如有),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份,本人将依法行使作为公司的股东权利,对董事会所提出的符合《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议案,投赞成票。3、如依据《预案》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按照《预案》规定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4、如本人未按照《预案》的规定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本人将按《预案》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5、如《预案》经有效程序作出修订的,本人将遵守修订后的《预案》,并就修订后的《预案》,遵守前述各项承诺。6、上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承诺如下: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多伦企业就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1、多伦企业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多伦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后,多伦企业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3、为确保前述承诺履行,多伦企业进一步承诺:在上述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履行上述承诺前,多伦企业将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有),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的转让除外。4、上述承诺事项已经多伦企业确认,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多伦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章安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1、本人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本人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3、为确保上述承诺履行,本人进一步承诺:在上述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前,本人将中止从发行人处领取发行人应向本人发放的税后工资、现金红利(如有);亦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有),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的转让除外。4、上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发行人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分配股利应坚持以下原则:(1)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2)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3)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4)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公司分配年度股利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实施现金股利分配后,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在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在符合第3款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符合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下,公司在按《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根据公司的股本规模、股票价格等情况,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不得单独发放股票股利。中期分红不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形式。

  6、同时采取现金和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占比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7、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详细内容,请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三、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2013年3月25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新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39,586.05万元;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40,456.22万元。

  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驾驶人培训与考试系统未来市场发展空间的风险

  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智能驾驶人培训与考试系统,具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周期,在出现下游客户新增考场、现有尚未使用电子化考试的考场电子化改造、现有考场新增考试系统设备、现有考场根据公安部新规定对考试系统设备修改更新、产品自然损坏后的更新、生活观念改变提高持驾照人口普及比例等情况时会对公司产品产生需求。未来随着我国人口出生率下降、各地汽车限购政策出台等均可能导致驾驶员学习考试人数降低,进而影响下游客户对发行人主营产品的需求。上述因素对发行人未来市场空间的综合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发行人未来市场发展空间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驾驶人考试政策的变动导致公司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自2004年以来,伴随着公安部91号令、111号令、123号令的颁布实施,我国驾驶人培训与考试逐步由人工评判走向电子化评判。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关于交通安全的重视与监管强化,直接促进了驾驶人电子化培训与考试的普及率,带动了行业内企业的发展。报告期内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员培训与考试规则的修改调整,是拉动发行人报告期内盈利能力增长较快的主要因素。未来若公安部门对于电子化考试规则长期保持稳定,则公司未来可能出现经营业绩增长趋缓甚至业绩下滑的风险;若公安部门减少或放弃我国驾驶人电子化考试,则可能出现公司产品需求减少、效益下滑的风险。

  (三)未来能否持续保持高毛利率及净利润增长率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幅2014年、2015年分别为89.83%、16.98%,同期营业收入增幅分别为46.61%、10.64%,净利润增幅超过营业收入增幅。2013年、2014年和2015年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60.51%、64.11%和65.30%,呈逐年上升趋势。发行人驾考系统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均较高,并且不断推出毛利率较高的新产品。驾考系统行业作为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下游客户粘性较强,客户对产品性能准确性、稳定性等因素的敏感度高于价格因素,因此发行人毛利率较高的新产品能够在短期内被客户所认可和接受。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水平逐年提高,净利润增幅超过同期营业收入增幅。

  行业高毛利率将吸引新的竞争者进入本行业,市场竞争会越来越激烈,本公司在行业内的领先优势、技术优势、议价能力较强等优势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随着高毛利产品逐步进入生命周期的成熟期,未来毛利率水平将呈逐渐下降态势,发行人未来毛利率水平是否能维持在较高水平、是否能够保持继续上升的势头具有不确定性,公司业绩水平未来存在波动的风险。

  (四)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发行人主营产品驾考系统部分生产环节在客户场地完成,需在客户考场场地集成、安装、调试等,产品单独或随考场其他设施整体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因此发行人主营产品的生产周期不仅取决于自身集成安装调试的进程,还取决于考场其他配套设施的进度、客户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进度等因素,生产周期具有不确定性,通常较长。报告期内发行人驾考系统产品以对新建或改扩建考场销售为主,其验收需要作为考场的一部分随考场其他设施整体进行,周期较长。

  受此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期末的存货余额较高,其中主要由在产品构成(未验收的产品反映为“在产品”),2013年末、2014年末和2015年末存货账面价值为38,564.84万元、39,516.45万元和35,824.22万元,其中在产品账面价值分别为33,183.36万元、35,376.38万元和31,184.89万元,占比分别为86.05%、89.52%和87.05%。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未完工的产品可能进一步增多,存货规模的增加可能导致存货跌价的风险,使公司业绩受到影响。

  (五)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2013年末、2014年末和2015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0,198.85万元、28,151.14万元和30,409.68万元,计提的坏账准备分别为2,246.63万元、3,564.36万元和4,739.41万元,各期发生的坏账损失分别为194.18万元、119.69万元和38.38万元。未来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的应收账款金额可能随之增加。如果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应收账款规模,或者客户资金紧张不能及时付款,可能会加大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业绩。

  (六)对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依赖的风险

  发行人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分别收到当地政府的财政补助432.89万元、248.46万元和60.00万元,扣除企业所得税影响因素后分别占同期净利润的2.60%、0.80%和0.17%。

  发行人为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并于2011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复审,于2014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重新认定。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发行人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分别为1,875.87万元、3,415.21万元和3,636.88万元,分别占同期净利润的13.24%、13.01%和11.92%。

  对于发行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国务院以“国发[2011]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明确“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增值税的具体退税措施。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发行人收到的增值税退税分别为3,066.01万元、3,835.62万元和4,105.63万元,扣除企业所得税影响因素后分别占同期净利润的18.40%、12.42%和11.44%。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品等鼓励和支持的相关政策,2013年至2015年享受的前述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合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影响因素后占同期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34.24%、26.23%和23.53%。公司存在对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依赖的风险。未来如果上述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对公司不利的重大变化、或者未来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未通过,则公司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将面临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本公司前身为南京多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2011年11月28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以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8月31日的经审计净资产值152,306,024.34元扣除向股东分红后的剩余净资产133,716,024.34元,按1.33716:1(约数)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10,000万元,其余33,716,024.34元转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2011年12月5日,天衡为本次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衡验字(2011)112号”《验资报告》。2011年12月16日,公司在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100400008026。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股东结构如下:

  ■

  2012年12月14日,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以公司经审计的截至2012年6月30日的资本公积金3,000万元和未分配利润2,500万元转增公司股本5,500万元。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金伦投资、嘉伦投资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2012年12月14日,天衡出具“天衡验字(2012)00103号”《验资报告》验证出资到位。2012年12月19日,股份公司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5,500万股,本次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不超过5,168万股,且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公司老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多伦企业、金伦投资、嘉伦投资,在公司任职的股东张秋南、林春华、苏峰、钱嵊山、张铁民、宋智、陈宁生、韦叶文、罗斌承诺:对于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多伦企业,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张秋南、林春华、苏峰、钱嵊山同时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张秋南、林春华、苏峰、钱嵊山同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前述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多伦企业还承诺: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本次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5%;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5%。

  公司自然人股东赵会来,及股东华夏君悦、鼎恒瑞沣承诺:自多伦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多伦科技股份,也不由多伦科技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张秋南、林春华、苏峰、钱嵊山同时承诺: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张秋南、林春华、苏峰、钱嵊山同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前述承诺。

  (二)公司发起人、前十名股东、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外资股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目前公司全部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以上合计15名股东即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三)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多伦企业持有金伦投资、嘉伦投资67.00%、68.56%的股权。除此之外,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机动车驾驶人智能培训和考试系统、智能交通类产品、驾驶模拟训练系统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公司的产品主要包括机动车驾驶人智能培训和考试系统、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和驾驶模拟训练系统。公司的驾考系统主要为汽车考试系统和其他车辆考试系统。公司的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主要包括智能交通管理平台系统和其他智能交通子系统。

  (三)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产品以直销模式为主,主要客户包括各地公安交管部门、驾校及考场、政府建设平台公司、以及其他具有交通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总承包商。

  公司产品以招投标方式销售为主,在产品定价方面,公司根据确定的基准投标价格采取“一单一议”的方式确定最终销售价格。

  (四)所需主要原材料情况

  本公司产品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移动站板卡、服务器、工控机等电子制品和支架、灯柱、金属板等机械制品及其他辅助材料。为保证原材料供应,公司组建专门的采购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搜寻并培育合格供应商,形成较为完善的采购体系。公司多年来未发生原材料短缺而影响生产的情况。

  (五)行业竞争状况及本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驾考系统行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驾考系统行业竞争已经由以价格为中心转变为以质量、性能和服务为中心,小型供应商行业地位逐渐下降,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三到五家能够在全国范围内为考场提供全系列驾考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集成、安装、售后服务的综合服务供应商占据了市场主要份额。发行人长期以来一直专注于驾考系统及城市智能交通系统集成的研发和生产,是我国较早涉足该领域的企业之一。公司2013年10月被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授予“机动车驾驶人技能考试研究示范基地”称号。

  

  (下转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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