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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801 证券简称:皖新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6-024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调整事项获得安徽省财政厅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近日收到安徽省财政厅核发的《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财政【2016】426号),安徽省财政厅原则同意公司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向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亿元(含)。所募集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合法合理选择投资方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1801 证券简称:皖新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6-025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4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北京路8号皖新传媒大厦8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曹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袁荣俭、独立董事梁能、强钧、马靖昊因工作原因出差外地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方明因工作原因出差外地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4议案名称: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5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6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7议案名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8议案名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9议案名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0议案名称: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调整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性提示及采取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2为逐项表决议案,每个子议案均逐项表决并获得通过。 2、议案2、3、4、5、6、7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鹏峰、汪其春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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