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6年4月14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围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0
债券代码:112177 债券简称:13围海债TitlePh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围海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6-04-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6.90%,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为6.90%并保持不变。

  2、根据《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作出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票面利率调整公告:2016年4月14日

  4、回售价格:100.00 元/张。

  5、回售登记期:2016年4月14日,4月15日,4月18日-4月20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年5月27日。

  7、风险提示: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3 围海债”。投资者参与回售“13围海债”债券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为保证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围海债。

  3、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12177。

  4、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6.90%。

  7、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16年5月27日一起支付。 若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权或行使部分回售权,则债券剩余本金采用提前偿还方式,即在债券发行完毕后第4年偿还债券剩余本金的30%,第5年偿还债券剩余本金的70%;每年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本次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8、起息日:2013年5月27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5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1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若投资人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5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10、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12、债券担保: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3年经鹏元资信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5年经鹏元资信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上调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上调为AA。

  14、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7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13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26日)票面年利率为6.9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后2年 (2016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维持票面利率6.90%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登记期:2016年4月14日,4月15日,4月18日-4月20日。

  2、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3、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 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4、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6年5月27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帐日:2016年5月27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26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6.90%;每1手“13围海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9.00元 (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5.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2.10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全宏

  联 系 人:陈伟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1009号围海大厦

  电 话:0574-87901130, 0574-87911788

  传 真:0574-87901002

  2、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 系 人:谭强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电 话:010-83326900

  传 真:010-63081071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

  联系电话:0755-21899999

  传真:0755-25987132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100版)
   第A002版:综 合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透 视
   第A005版:聚焦上市公司违规处罚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公 司
   第A008版:公 司
   第A009版:市 场
   第A010版:基 金
   第A011版:数 据
   第A012版:数 据
   第A013版:信息披露
   第A014版:信息披露
   第A015版:信息披露
   第A016版:信息披露
   第A017版:信息披露
   第A018版:信息披露
   第A019版:信息披露
   第A020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行 情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围海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解除质押并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延期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
关于增加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我公司所管理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
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2016-04-14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