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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16-009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6月23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调整后公司审议通过的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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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可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根据银行审批情况协商签订担保协议、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2015年4月21日、2014年6月24日、2015年8月25日、2015年9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在上述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除公司2015年10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已实施的担保,公司近期为下列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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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期担保实施情况
(一)公司为河南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海王”)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河南海王2015年11月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500万元。
2、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3、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公司为河南海王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河南海王2015年9月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15年9月18日至2016年9月18日。
2、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3、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公司为河南东森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东森”)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河南东森2016年1月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48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1、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800万元。
2、保证担保范围:
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公司为河南东森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河南东森2016年1月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52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16年1月4日-2017年1月31日期间所签署的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200万元。
3、保证担保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
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公司为河南东森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河南东森2016年3月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4000万元。
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16年3月18日-2017年3月29日期间所签署的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3、保证方式: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期间: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六)公司为河南东森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河南东森2015年10月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的债权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本合同项目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3月13日。
3、保证方式: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七)公司为湖北海王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海王”)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城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湖北海王2016年1月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城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城东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城东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与湖北海王于2016年1月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
2、保证方式: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八)公司为湖北海王朋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海王朋泰”)向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湖北海王朋泰2015年12月向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2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的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15年12月2日-2016年12月1日期间连续向债务人融资而产生的债权。最高融资余额限度为人民币3200万元。
2、保证方式: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目前,本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9,578.59万元(全部为本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52%,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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