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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1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发行不超过5亿元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定向工具")。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1月11日和2016年1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05)。
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收到交易商协会下发的中市协注[2016]PPN125号《接受注册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同意接受公司定向工具注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公司定向工具注册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注册额度自《接受注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
2、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定向工具,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6个月内完成。
3、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需要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4、公司在定向工具发行完成后的次一工作日,应通过主承销商向交易商协会书面报告发行情况。
5、公司应严格按照《定向发行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6、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7、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
8、《定向发行协议》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9、公司在定向工具发行、兑付过程中和定向工具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公司将根据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在注册有效期内择机发行,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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