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6年4月14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6-03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长春高新”)配股方案已经2015年4月29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5年5月29日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现本次配股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460号文”核准。

  2、本次配股以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8日(T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长春高新股本总数131,326,570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共计可配股票总数量为39,397,97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79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9,385,176股,均采取网上定价发行,由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配股代码“080661”,配股简称“高新A1配”。

  3、本次配股的配股价格为45.68元/股。

  4、本次配股向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8日(T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春高新全体股东配售。

  5、本次配股结果将于2016年4月27日(T+7日)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6、如本次发行失败,根据股东指定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规定,如存在冻结资金利息,将按配股缴款额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有)扣除利息所得税(如有)后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次配股缴款及网上清算期间,即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26日(T+1日至T+6日),长春高新股票停止交易。

  8、本发行公告仅对发行人本次配股的有关事宜向全体股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本次配股的任何投资建议。股东在做出认购配股决定之前,请仔细阅读2016年4月14日(T-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全文及其他相关资料。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

  一、本次配股的基本情况

  1、配股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1.00元。

  3、配售比例及数量:本次配股以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8日,T日)收市后长春高新股本总数131,326,570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共计可配股票总数量39,397,971股。

  4、募集资金数量:预计不超过1,800,000,000元(含发行费用)。

  5、配股价格:45.68元/股。

  6、发行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8日(T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长春高新股份的全体股东。

  7、发行方式:网上定价方式发行。

  8、承销方式:代销。

  9、控股股东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以现金全额认购长春高新本次配股方案中的全部可获配股份。

  10、本次配股主要日期和停牌安排如下:

  ■

  注1:以上时间均为正常交易日。

  注2: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配股,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本次配股的认购方法

  1、配股缴款时间

  本次配股的缴款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T+1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T+5日)的深交所正常交易时间。逾期未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认购权。

  2、缴款地点

  原股东于缴款期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在股票账户指定交易的营业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配股缴款手续,也可于缴款期内通过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等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配股缴款手续。

  3、认购缴款方法

  原股东于缴款期内认购本次配股,可通过网上委托、电话委托、营业部现场委托等方式在股票托管券商处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配股缴款手续。配股代码“080661”,配股简称“高新A1配”,配股价45.68元/股。配股数量的限额为截至股权登记日股东持有股数乘以配股比例(0.3),可认购数量不足1股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2013年版)》中的零碎股处理办法处理,股东可通过交易系统查看“高新A1配”可配证券余额。在配股缴款期内,股东可多次申报,但申报的配股总数不得超过该股东可配股票数量限额。

  4、原股东所持股份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部的,分别到相应营业部认购。

  三、发行结果处理

  1、公告发行结果

  长春高新、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将于2016年4月27日(T+7日)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并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行结果公告》公告发行结果,内容包括股东认购情况、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占可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本次配股最终结果以及如发行失败的退款处理等。

  2、发行结果公告后的交易安排

  (1)如本次配股成功,则长春高新股票将于2016年4月27日(T+7日)进行除权交易;如代销期限届满,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本次配股拟配股数量的70%,本次配股失败,则长春高新股票将于2016年4月27日(T+7日)恢复交易。

  (2)如本次配股失败,根据股东指定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规定,如存在冻结资金利息,将按配股缴款额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有)扣除利息所得税(如有)后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退款中涉及的重要内容如下:

  ①退款时间:2016年4月27日(T+7日)

  ②退款额:股东配股缴款额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有)扣除利息所得税(如有)

  ③计息方式: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时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④计息起止日:股东配股缴款次日起至退款日前一日,即至2016年4月26日(T+6日)

  ⑤利息部分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如有)

  四、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不向股东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发行手续费等费用。

  五、成功获配股份的上市交易

  长春高新本次发行成功获配股份的上市日期将在本次配股结束后刊登的《配股股份变动及获配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

  六、网上路演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16年4月15日(T-1日)9:30-11:30就本次发行在全景网(http://www.p5w.net)举行网上路演。

  七、咨询电话

  本次配股投资者咨询电话:010-59026619。

  八、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2400号5楼501室

  联 系 人:证券部

  电 话:0431-85666367

  传 真:0431-85675390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德意志银行大厦22层

  联 系 人:股本资本市场部

  电 话:010-59026619

  传 真:010-65847800

  3、联席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5层

  联 系 人:股本资本市场部

  电 话:010-63222820

  传 真:010-63222809

  发行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6-035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配股网上路演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460号文”批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长春高新”)计划以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8日,T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股本总数131,326,570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可配股票总数量为39,397,97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79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9,385,176股,均采取网上定价发行。

  本次配股说明书摘要于2016年4月1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本次配股的配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长春高新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和本次配股的相关安排,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就本次配股举行网上路演。

  一、网上路演时间:2016年4月15日(周五)9:30-11:30

  二、网上路演网址:全景网(http://www.p5w.net)

  三、参加人员:发行人管理层主要成员、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发行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4月14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100版)
   第A002版:综 合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透 视
   第A005版:聚焦上市公司违规处罚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公 司
   第A008版:公 司
   第A009版:市 场
   第A010版:基 金
   第A011版:数 据
   第A012版:数 据
   第A013版:信息披露
   第A014版:信息披露
   第A015版:信息披露
   第A016版:信息披露
   第A017版:信息披露
   第A018版:信息披露
   第A019版:信息披露
   第A020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行 情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摘要

2016-04-14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