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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石一级公路南侧) |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4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记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方秀宝及其配偶李雪琴承诺: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方秀宝承诺: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6年10月1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如果在前述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公司股东方东晖、方洁音、大任投资、李永金及通过大任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守理、朱妙娟、李祥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李雪琴、方东晖、方洁音承诺:如果在前述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
公司股东邵雨田、江小伟、叶春秀、朱富林、钟薇薇及通过大任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小桃、陈丽、陈爱丽、黄天贵、叶帮米、洪海燕、米勇、张财岳、江敏敏、赵彩花、郑崇海、柯建军、李会青、胡建敏、陈云素、金君辉、吴刚、邱德林、徐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朱富林、方小桃、方东晖、叶帮米、陈丽、陈爱丽、黄天贵承诺: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6年10月1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十二个月(方东晖为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如果在前述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承诺
①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③若应由公司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公司未能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将和公司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公司回购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且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5)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
若应由公司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公司未能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和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4)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
(1)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之日起,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之日起,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后,如果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则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开展控股股东增持、公司回购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四)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控股股东最低增持金额(即人民币1,000万元)-其实际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如有)
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同时控股股东不得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负有回购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回购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回购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其实际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或应得的现金分红,且同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公司控股股东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方秀宝承诺:
1、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2、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的上限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通过大任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持有的非限售股份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3、本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
4、每次减持时,本人将通知公司将本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公司股东李雪琴、方洁音、方东晖承诺:
1、本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的上限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2、每次减持时,本人将通知公司将本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方秀宝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2、除非经公司书面同意,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如本人拟出售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公司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价格为基础确定。
4、本人将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向公司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
5、本人将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李雪琴、方东晖、方洁音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2、除非经公司书面同意,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如本人拟出售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权益,公司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4、本人将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向公司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
5、本人将不会利用股东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六、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方秀宝承诺:若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公司需为员工补缴历史上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因未缴纳上述费用受到处罚或被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时,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应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款项及处罚款项,并全额承担利益相关方提出的赔偿、补偿款项,以及由上述事项产生的应由公司负担的其他所有相关费用。
七、不占用公司资金、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方秀宝就不占用公司资金,出具如下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占用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资金的情况。
为规范未来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不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人或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本人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本人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本人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2、方秀宝就规范、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位及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将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本人将通过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八、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出具了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和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方秀宝出具了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关于所持股票锁定期的承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关于公司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李雪琴、方洁音、方东晖出具了关于所持股票锁定期的承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关于所持股票锁定期的承诺、关于锁定期满后减持数量及减持价格的承诺、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本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发行人控股股东、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向其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其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6)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九、中介机构对申报文件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因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保荐人将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43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5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2,5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配售25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2,250万股,发行价格为11.97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20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东音股份”,股票代码“002793”。本次公开发行的2,500万股新股将于2016年4月15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年4月15日
(三)股票简称:东音股份
(四)股票代码:002793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0,000万股
(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500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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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DOYIN PUMP INDUSTRY CO., LTD.
法定代表人:方秀宝
注册资本(发行前):7,500.00万元
注册资本(发行后):10,000.00万元
公司住所:温岭市大溪镇大石一级公路南侧
邮政编码:317525
电话:0576-81609998
传真:0576-86332358
互联网网址:http://www.doyin.com
电子邮箱:fxt@doyin.com
董事会秘书:方小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水泵、电机、电线、电缆【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除外】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主营业务:公司专业从事井用潜水泵、小型潜水泵及陆上泵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通用设备制造业(C34)。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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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间接持股是指通过大任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方秀宝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方秀宝直接持有公司50.05%的股份,同时通过大任投资间接控制公司4.09%的股份,方秀宝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54.14%的股份,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方秀宝之详细简历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之“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之“(一)董事”。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秀宝持有温岭市大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2.0818%的股权。除此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单独或共同控制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
四、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43,153户,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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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开发行新股2,50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为2,500万股,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发行数量为25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2,25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1.97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4.6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0.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总量为2,708,150万股;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6,103.35倍,超过150倍。本次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25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90%。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共计114,618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9,925.0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4月13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会验[2016]第98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4,188.00万元,其中:保荐费用200万元,承销费用2,000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725万元,律师费用850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388.00万元,发行手续费用25万元。
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68元/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5,737.00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5.97元(按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82元(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中已披露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6]78号),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公司2016年1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5年12月31日及2016年3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15年1-3月及2016年1-3月利润表、2015年1-3月及2016年1-3月现金流量表,其中2015年1-3月及2016年1-3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6年1-3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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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经营情况简要说明
2016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057.42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22.15%,呈现增长趋势;公司实现利润总额1,798.06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53.17万元,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系投资收益变动所致。
2、对财务指标变动幅度30%以上的主要项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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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2016年1-6月业绩预测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间,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公司目前经营业绩及签订订单情况,预计公司2016年1-6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0%~30%,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20%~20%。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6年3月28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联系电话:0755-82773972
传真:0755-82772171
保荐代表人:葛文兵、陈仕郴
项目协办人:任慧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泰证券愿意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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