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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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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949 股票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16—020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6年1月1日—2016年3月31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同向下降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与上年同期相比,氨纶纤维平均售价下降,毛利润降低;

  2.与上年同期相比,公司房屋、机器设备等的维修费用增加,导致管理费用增加。

  四、其他说明

  公司2016年一季度度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16年一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4日

  

  股票简称:新乡化纤 股票代码:000949 公告编号:2016—024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基本情况:

  1.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4月1日以书面和邮件形式发出。

  2.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本次董事会于2016年4月14日上午9:30在公司二楼东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进行。

  3.公司实有董事9人,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人数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9人。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邵长金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

  5.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审议议题:

  1. 审议关于完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的议案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5年10月2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其中包括《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上述议案已于2015年10月26日公告披露(公告编号:2015—046)。

  2015年11月26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前述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

  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第31号公告),自2016年1月1日施行。

  2015年1月22日,根据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公司对《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公告编号:2015—046)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6—003)。

  根据公司2015年度最新的财务数据,公司对《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6—003)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修订)》,其中不涉及对原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仅细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6—022)。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16-023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措施的承诺(修订)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2015年11月26日股东大会通过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了承诺函并予以公告(公告编号:2016-004),现对有关承诺进一步细化如下: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要求,提议(如有提案权)并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票(如有表决权)赞成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提议(如有提案权)并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股权激励方案时,将其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票(如有表决权)赞成股权激励方案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

  (六)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16-021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589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经过认真研究和论证分析,完成了对反馈意见中所列问题的回复,并按规定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

  由于反馈意见回复的进一步落实涉及2015年度财务数据,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中止审查申请并于2016年3月18日收到第153589号《中止审查通知书》。2016年4月1日公司披露了《201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亦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对反馈回复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落实。根据审核要求,公司现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公司也将尽快申请恢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审查,并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附件:《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4日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二零一六年四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化纤”、“发行人”、“申请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589号)所涉及的有关问题,会同发行人、发行人律师等进行了核查,并按规定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根据审核要求,对问题回复进一步落实如下:

  问题1:申请人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使用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补充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回复:

  2016年4月1日,发行人公告了《2015年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6】第16-00015号)。现根据经审计的2015年度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对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进一步补充说明。

  一、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发行人拟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15,0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流动资金需求量测算如下:

  1、测算依据

  流动资金需求测算的主要公式如下:

  流动资金需求额=预测期末流动资金占用额-基期流动资金占用额;

  流动资金占用额=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存货;

  流动负债=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票据。

  其中,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应付票据、存货、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均为公司报告期各科目期末余额。

  2、测算假设

  (1)营业收入及营业收入增长率

  公司历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约100%,收入结构较稳定。

  根据公司公告的2015年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2015年度营业收入较2014年度增长7.94%。假设公司未来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整体稳定,且每年按7.94%速度增长,则公司2016-2018年度的营业收入估算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述测算涉及的未来年度营业收入不属于业绩预测或业绩承诺,投资者需特别关注上述营业收入难以达到的风险。

  (2)相关财务比率

  2015年度,公司产品粘胶长丝、粘胶短纤维、氨纶的营业收入占比和上年度相比,基本保持稳定。假设2016-2018年各年度各项财务相关指标与2015年一致,具体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表格中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3、补充流动资金测算过程

  按照前述参数、假设对未来流动资金需求额进行测算,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

  根据上述测算结果,公司未来流动资金的需求金额为23,594.01万元,故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15,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测算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补充流动资金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补充流动资金数额合理,不超过项目需要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问题2:请申请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对相关承诺进一步明确、细化。

  回复:

  一、发行人对相关承诺的进一步落实

  根据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进一步补充、细化如下:

  根据《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以下承诺函: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要求,提议(如有提案权)并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票(如有表决权)赞成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提议(如有提案权)并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股权激励方案时,将其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票(如有表决权)赞成股权激励方案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

  (六)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承诺的进一步细化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保荐代表人:周鹏 赵宏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16-022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的

  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月公告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6-003);现根据2015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更新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影响分析的主要假设前提与说明

  1、假设本次非公开于2016年9月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情况、经营环境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23,752.97万股,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如后续年度利润分配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02,724.31万股增至不超过126,477.10万股;

  4、假设本次非公开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本次测算不考虑发行费用;

  5、考虑到公司业绩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以及业务发展状况等因素影响,2016年公司整体收益情况难以预测。假设2016年收益情况有以下三种情形:

  (1)公司 2016 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 2015 年度测算数据下降10%,即10,862.55 万元;

  (2)公司 2016 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 2015年度测算数据持平,即12,069.50 万元;

  (3)公司 2016 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 2015年度测算数据增长10%,即13,276.45万元;

  6、假设公司2016年度非经常性损益与2015年度持平,为1,761.35万元;

  7、2016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15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16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015年度现金分红;

  8、假设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为“以公司 2015 年末总股本1,027,241,303股为基数, 每 10 股 分配现金股利 0.3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0,817,239.09元,剩余未分配利润313,567,599.67元滚存至下一年度。本年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分配预案已于2016年3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此预案尚待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红金额最终以经公司股东大会核准金额为准,分红时间最终以实际完成时间为准);假设2015年度和2014年度利润分配均于次年5月分配完毕。

  9、未考虑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产生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6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2016年度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和说明,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对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

  注1:未实施前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

  注2:实施后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本次新增发行股份数×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注3: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总股本;

  注4:未实施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本期现金分红×分红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注5:实施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本期现金分红×分红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到账后的使用效益,若考虑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本次非公开对即期回报的摊薄程度应低于上述测算结果。

  二、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规模进一步扩大。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产生预期效益尚需一定的周期,因此,募集资金到位后短期内公司将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在《新乡化纤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补充公告》等公告文件中,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予以充分披露。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年产2×2万吨超柔软氨纶纤维项目二期工程

  年产2×2万吨超柔软氨纶纤维项目的总投资为175,000.00万元,分两期建设,本次二期工程总投资85,000.00万元,工期从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共计18个月。二期工程采用郑州中远氨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96头纺丝甬道连续聚合干法纺丝成套技术,是当今领先的工艺技术,相比一期工程节能约12%,综合成本降低15%左右;产品全部为20D超柔软氨纶,产能为20,000吨/年。本项目建设将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1、增强业务技术水平,实现节能环保,提升公司氨纶业务竞争力

  本项目采用第四代连续聚合干法纺丝生产工艺,并获得郑州中远氨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独家授权使用其开发的96头纺丝甬道连续聚合干法纺丝成套技术。该工艺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相比一期工程节能12%左右,综合成本降低约15%左右。

  随着新技术的使用,公司在氨纶业务上的成本优势和环保优势将更加明显。尤其在氨纶价格处于下降通道、国家环保政策趋严的大背景下,新技术的使用将有效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力保公司氨纶业务的市场地位在行业新一轮去落后产能的过程中不断增强。

  2、改善公司氨纶产品的业务结构,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公司主营产品包括粘胶长丝、粘胶短纤维和氨纶。在公司2013—2015年的经营业绩中,氨纶纤维产品的销售业绩良好,为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作出了突出贡献。

  虽然2015年后,市场供求关系整体从平衡向宽松转变,但部分差别化产品,尤其是高性能的差别化纤维,仍然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根据中国化纤信息网的氨纶价格指数数据,2015年9月,20D氨纶价格要比40D氨纶价格高出接近30%,且细旦化氨纶产品的需求占比正在不断增加。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上马20D超柔软氨纶项目,可以有效的改善公司的氨纶产品结构,使之更加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3、公司已有完整的氨纶业务体系

  公司为河南省纺织工业“十二五计划”、“2015年长期规划”中的化纤行业重点企业,已有12年多的氨纶纤维生产管理经验。公司“白鹭”牌产品荣获国际环保生态纺织品的认证,产品畅销国内并远销西欧、北美、亚洲等。

  项目厂区已有配套完善的公用工程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汽等。二期工程生产氨纶所需的主要原料或在国内采购,或从国外进口,各类原料货源充足。公司与多家供应商长期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能保证原材料稳定及时供应,可满足企业生产发展需求。

  此外,公司拥有一支技术纯熟、诚实敬业、年富力强、精干高效的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队伍,为公司的氨纶产业稳健高效发展奠定雄厚的技术和人才基础。本项目将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专门组建机构及经营队伍,负责项目规划、立项、设计、组织和实施,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企业管理、人才激励制度,确保本项目按照现代化方式运作。

  4、项目建设已获得政府部门审批同意

  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第一类“鼓励类”相关规定,已于2013年8月9日取得河南新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下发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豫新工业工〔2013〕00055号),获得政府备案;已于2013年12月27日取得河南省环保厅下发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2万吨超柔软氨纶纤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审〔2013〕616号),项目建设已获得河南省环保厅原则上同意。

  (二)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拟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15,000.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通过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满足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并有助于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提升经营效益。

  1、降低财务费用,提升经营效益

  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公司合并报表财务费用分别为12,768.57万元、12,544.16万元和9,959.69万元,财务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91%、4.42%和3.25%。公司财务费用负担较重。

  单位:万元

  ■

  (数据来源:公司历年年报)

  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营运资金压力将得到一定程度缓解,可减少部分债务融资,降低财务费用。

  2、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偿债能力

  2013年末、2014年末及2015年末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9.78%、46.09%及49.45%。公司资产负债率要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相对较高的资产负债率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公司拟借助本次发行,优化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经营的安全性。

  3、满足业务扩张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根据公司粘胶长丝、粘胶短纤维和氨纶纤维三大主要产品协同发展的战略规划,为加快企业产业结构升级步伐,拓展终端产品产业链,公司将进一步加大产品生产经营、研发、营销、管理等方面投入资金。公司拟使用本次发行的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实现持续发展提供必需的资金保障,提升公司的产业规模和业绩水平。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现有业务主要是化学纤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粘胶长丝、粘胶短纤维和氨纶。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年产2×2万吨超柔软氨纶纤维项目二期工程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氨纶纤维是发行人重点发展的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战略目标基本一致。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拥有一支技术纯熟、诚实敬业、年富力强、精干高效的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队伍,为公司的氨纶产业稳健高效发展奠定雄厚的技术和人才基础。本项目将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组织专门人员,负责项目规划、立项、设计、组织和实施,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企业管理、人才激励制度,确保本项目按照现代化方式运作。

  2、技术储备

  公司凭借自身不断的研究探索以及几十年来的生产技术积淀,确立了全国主要综合类化学纤维生产企业的行业地位。公司连续纺粘胶长丝产品曾荣获“国家重点新产品”称号。公司十分重视科研创新工作,建立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河南省化学纤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5年11月公司被纺织工业联合会授予“纺织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成为粘胶行业中唯一获此殊荣的企业。其中,公司拥有的氨纶64头纺丝甬道连续聚合干法纺丝成套技术、粘胶长丝连续纺技术达到了行业先进水平。

  3、市场储备

  公司主要产品“白鹭”牌粘胶长丝、粘胶短纤是中国粘胶纤维行业名牌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国内下游客户多为全国纺织行业骨干企业。公司所处的河南省是国内纺织大省,临近的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也都是纺织大省,因而公司销售半径较短,运输费用相对较小。在立足国内市场的同时,公司作为世界主要粘胶长丝制造商,粘胶长丝产品远销欧洲、日本、韩国、印度、巴基斯坦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

  五、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一)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已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并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二)合理规划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通过相关项目的建设,公司实力将得到加强。公司年产2×2万吨超柔软氨纶纤维项目二期工程的实施有利于改善公司的业务结构,提升公司氨纶业务的技术水平,增强公司业务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可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现金比率、流动比率等偿债能力指标得到改善,有利于公司提高抗风险能力。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将满足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降低财务风险,迅速提升综合实力,从而更好地回报广大投资者。

  (三)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的精神,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2018年)》中明确了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规定,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根据公司2015年11月26日股东大会通过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了承诺函并予以公告(公告编号:2016-004),现对有关承诺进一步细化如下: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要求,提议(如有提案权)并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票(如有表决权)赞成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提议(如有提案权)并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股权激励方案时,将其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票(如有表决权)赞成股权激励方案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

  (六)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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