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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接到控股股东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的通知,尤夫控股的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茅惠新先生与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正悦”)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尤夫控股在股票(证券简称:尤夫股份;证券代码:002427)复牌后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将其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减持至29.8%后(预计将于6个月内完成),茅惠新将其持有的尤夫控股100%的股权以18.96亿元的价格协议转让给苏州正悦。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实际控股人由茅惠新先生变更为蒋勇先生,蒋勇先生通过尤夫控股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9.8%的股份。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因筹划上述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1月11日(星期一)下午开市起停牌。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尤夫股份;证券代码:002427)将于2016年4月15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6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4月14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尤夫股份”)接到控股股东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的通知,尤夫控股的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茅惠新先生与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正悦”)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尤夫控股在股票(证券简称:尤夫股份;证券代码:002427)复牌后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将其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减持至29.8%后,茅惠新将其持有的尤夫控股100%的股权以18.96亿元的价格协议转让给苏州正悦。股权转让完成后,茅惠新先生不再持有尤夫控股的股权,公司实际控股人由茅惠新先生变更为蒋勇先生,蒋勇先生通过尤夫控股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9.8%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各方基本信息

  (一)出让方

  茅惠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出让方),男,中国籍,汉族,1965年7月出生,身份证号33051119650705****,住所为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阳光城,通讯地址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工业园区,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受让方

  1、基本信息

  名称: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82号C幢11层

  法定代表人:蒋勇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323885843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企业投资管理与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商务信息咨询,营销策划。

  经营期限:2014年12月19日至2034年12月18日

  2、股权结构

  苏州正悦有2名股东,分别为蒋勇和蒋智,其中蒋勇先生持股比例为80%,蒋智先生持股比例为20%;蒋勇先生为苏州正悦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甲方):茅惠新

  受让方(乙方):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条 本次股权转让的前提

  1、甲乙双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依赖于以下条件的满足:

  标的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复牌后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将其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减持至29.8%。

  2、上述减持事项完成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标的公司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条 标的股权的转让及转让价款

  1、甲方同意并确认,其将合法持有、依法可以转让的标的公司100%股权,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并确认,其应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购买取得甲方所转让的上述标的公司100%股权。

  2、本次股权转让之交割日为标的公司就标的股权变更至乙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交割日后,乙方将合法持有标的股权;甲方不再持有标的股权。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标的股权的转让总价款为18.96亿元(大写:壹拾捌亿玖仟陆佰万元)(含税)。

  第三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及标的股权的过户

  1、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定金1.6亿元,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履约担保。

  2、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乙方于2016年4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16.2亿元至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银行监管账户。

  3、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剩余股权转让款1.16亿元将在尤夫控股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的30日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结清。

  4、甲乙双方同意,在标的公司将其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减持至29.8%且股权转让款项16.2亿元支付至监管账户后,双方应立即向标的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登记。

  5、甲方完成标的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后,乙方应无条件同意将上述监管账户中的转让款项(含该款项在监管账户中的所有利息)全部转入甲方账户。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履行期间,出现或发生标的股权存在权利限制、司法冻结等甲方的原因且甲方未采取有效补救予以消除的,怠于办理标的股权过户,导致转让无法完成,或甲方拒绝按照约定价格和条件将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则甲方构成实质违约。甲方除向乙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外,还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在乙方已支付的款项中扣除定金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剩余款项于10日内返还乙方。

  3、任何一方怠于配合,而致使他方义务难以履行的,怠于配合的一方除应继续履行外,应对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以及其他法定、约定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按照给守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股权转让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

  1、转让前的股权结构

  ■

  2、转让后的股权结构

  ■

  3、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本次股份转让前,控股股东为尤夫控股,实际控制人为茅惠新先生;本次股份转让后,控股股东为苏州正悦,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蒋勇先生,其间接持有尤夫股份118,65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9.8%。

  四、本次股份转让后的相关后续计划

  通过本次股权转让,苏州正悦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蒋勇先生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新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继续致力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新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发展需要,以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为目标,寻找符合上市公司发展的标的企业,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2、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新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会以保证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为己任,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有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合作的计划,或是购买、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3、是否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新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根据《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对尤夫股份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4、是否有对上市公司章程中阻碍收购控制权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新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暂无对尤夫股份《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5、是否有对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新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6、是否有对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新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7、是否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若今后由于实际经营需要需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其他重大调整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事项

  1、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并不产生影响。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继续保持机构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和资产完整。

  2、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股份转让前,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尤夫股份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股权转让后,如实际控制人与尤夫股份发生新的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定价,保证定价公允,并严格履行正常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4月15日开市起复牌。

  4、《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月14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通知:

  为保证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茅惠新先生持有尤夫控股100%股权事项的顺利进行,尤夫控股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118,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股权质押给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支行,并于2016年4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股份质押期限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为止。

  截至目前,尤夫控股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24,383,5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24%。本次质押118,650,000股,质押部分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8%。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尤夫控股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18,6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8%。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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