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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6-051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6-04-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受理情况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通知书》(〔2016〕豫民初14号),因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宛达昕公司")拖欠公司工程款,公司诉宛达昕公司、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9号华普广场西塔21层; 法定代表人:谢彦辉; 代理人:赵红魁(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甘云(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 2.第一被告: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南阳市北京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朝晖。 3.第二被告: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连荣。 (二)诉讼事由 2010年3月12日,公司与宛达昕公司签订了《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工程土建工程№2合同段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金额647,736,582元。公司积极组织施工,按照合同约定已完成施工任务。2012年12月30日,宛达昕公司将公司参与施工的内邓高速公路通车使用,该公路正式收费运营,但宛达昕公司至今未与公司办理竣工结算,拖欠公司已完成工程造价、人工和材料调差等工程款共计349,673,724.91元。 2015年10月16日,宛达昕公司的控股股东博源公司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为宛达昕公司履行其与公司签订的上述施工合同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已完成工程造价、人工和材料调差、设计变更增加造价、补偿费、奖励费等工程款349,673,724.91元。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暂计1,000,000元(从应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请求第一被告退还原告所缴纳履约保证金32,386,829元及其利息(暂计)500,000元。 4.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应承担的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5.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第一被告在高速公路收费期间取得的金额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 (四)诉讼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与本诉讼相关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宛达昕公司向南阳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仲裁申请 2016年3月25日,公司收到南阳仲裁委员会发来的《仲裁通知书》,宛达昕公司向南阳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南阳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其返还超付工程款共计116,323,851.22元。2016年4月7日,公司向南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2016年4月11日,公司收到南阳仲裁委员会发来的《仲裁决定书》,南阳仲裁委员会作出驳回公司中止审理的申请的仲裁决定,该案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二)公司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申请 2016年4月6日,公司以宛达昕公司为被告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宛达昕公司出具的招标文件第一卷第四章第二节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第24.1条仲裁条款对公司和宛达昕公司不具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定于2016年4月28日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债券还本付息。 六、备查文件 (一)《受理通知书》(编号:〔2016〕豫民初14号) (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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