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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16-038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一季度业绩预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2.预计的业绩:亏损 (1)2016年1-3月业绩变动情况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本报告期公司经营业绩较去年上升,主要原因是产品结构的调整,主营毛利率有所提高,其次因上年度偿还所有职工借款及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借款,财务费用下降所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系预测数据,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的详细数据将于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16-039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年6月收到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河南城建”)民事起诉书,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起诉本公司。之后,本公司又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5)银民初字第75号),根据原告申请,法院裁定对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公司价值8,379,250元人民币的财产。(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2015年6月25日披露的2015-041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2015)银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城建工程款7,398,532.6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河南城建支付自2015年7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2、驳回河南城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9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河南城建负担5,000元,本公司负担69,930元;鉴定费3万元,由本公司负担。 本公司不服此判决,已经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继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短期内可能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资金支付造成影响。本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银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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