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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015 股票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16—0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华夏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5]42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42号)核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2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截至2016年3月29日止,本公司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0,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77,910,000元。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6)第016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定,就本次优先股发行,本公司已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单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署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10257000000666624。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单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257000000666624,截至2016年3月29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补充其他一级资本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开户行按月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6、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公司,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保荐机构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015 股票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16—0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挂牌转让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优先股代码:360020 ●优先股简称:华夏优1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发行价格:人民币壹佰元 ●本次挂牌总股数:2亿股 ●挂牌日(转让起始日):2016年4月20日 一、本次优先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6年2月26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42号),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亿股优先股。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主要条款 ■ ■■ 1(可分配税后利润来源于按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且以较低数额为准。) (三)本次优先股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12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 (四)验资情况及优先股登记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事项的验资情况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3月29日出具《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6)第0167号),截至2016年3月29日止,发行人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977,910,000元。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形式汇入。 2、本次发行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已于2016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二、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42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为2亿股,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票面股息率为4.20%,发行对象为12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3月29日出具《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6)第0167号),验证截至2016年3月29日止,发行人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0,00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22,09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977,910,000元。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 本公司认为,本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条件。 三、本次优先股的挂牌转让安排 (一)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有关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6〕【734】号)同意,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将于2016年4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有关情况如下: 1、证券简称:华夏优1 2、证券代码:360020 3、本次挂牌股票数量(万股):20,000 4、挂牌交易所和系统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5、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优先股转让的提示事项 优先股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股转让。投资者在参与优先股投资前,应详细参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相关的业务规则。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后,其投资者不得超过 200 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申报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申报将不予确认。 四、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本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认为,本公司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 五、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聘请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达共和”)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天达共和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2亿股优先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天达共和认为,本公司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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