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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兹通告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星期四)下午二时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融科资讯中心B座17层举行本公司二零一五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二零一五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是否经修订或补充)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报告。
2.审议及批准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监事会报告。
3.审议及批准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4.审议及批准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即建议分配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普通股人民币0.22元(除税前),合共约为人民币518百万元,并授权董事会执行上述分派。
5.确认二零一五年度本公司董事和监事的薪酬。
6.审议及批准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二零一六年度的独立核数师,任期至本公司二零一六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止,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特别决议案
7.审议及批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详情见本公司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的股东通函),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方案内容及办理一切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宜。
8. 审议及批准以下各项:
「动议:
(1)在不违反(b)段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以发行、配发及处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内资股股份总数20%及已发行H股股份总数20%的新增内资股及H股以及发出或授出涉及该等股份的要约、协议及期权,惟须符合下列条件:
(a)有关授权不得超逾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惟董事会可在有关期间订立或授出可能在有关期间届满后行使上述权力的建议、协议、购股权及兑换或转换股份权;
(b)董事会配发、发行及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内资股及H股股份总数,均分别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内资股及H股各自股份总数的20%;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日期起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间:
(a)通过本决议案后本公司二零一六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b)通过本决议案后十二个月届满当日;或
(c)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本公司特别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所载的授权之日。
(2)如董事会根据本决议案(1)段决议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董事会获授权:
(a)就发行、配发及处理有关股份在其认为有必要时批准、签署及进行,或促使批准签署及进行所有相关文件、契据及事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发行规模、发行价、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对象、发行地点及时间;
(b)向相关部门提出所有必要的申请、订立包销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并在中国香港及其他监管部门完成所有必要的存档及登记;及
(c) 对本公司章程作出必要修订,以反映按本决议案授权本公司配发或发行股份后的本公司新股本结构。
9.批准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以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并授权董事会办理一切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事宜(详情见本公司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的股东通函)。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附注:
1.重要:有关上述通告所载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的股东通函及本公司二零一五年度报告。
2.为确定有权出席二零一五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名单,本公司将于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星期二)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3.凡有权出席二零一五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无论是否为股东)作为其代理人代其出席二零一五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并代其投票。本公司有权要求股东或代表股东出席二零一五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代理人出示其身份证明。
4.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托人或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委托人为法人,则须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委派一名以上的代表,则须指明每一名受委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类别。
5.代表委任表格须最迟于二零一五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时起计二十四小时前交回本公司方为有效。如代表委任表格由委托人以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授权的其他人士签署,则该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公证人核证。经公证人核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连同代表委任表格须于该表所述时间,送呈指定地点。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表决,而在此情况下,相关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回。
6.拟亲身或委任代理人出席二零一五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之股东须于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五)或之前透过专人送递、邮递或电邮方式将随附之二零一五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出席回条填妥并交回本公司,或发送至电子邮箱:sa@legendholdings.com.cn。
7.本公司的地址是:中国北京巿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融科资讯中心B座17层。
8.预期二零一五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举行不会超过半天。出席二零一五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之股东须自行承担其交通及住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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