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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16-036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15日13时开始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百利路136号)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 1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4日15:00至2016年4月15日15:00。
4、召集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俊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794,158,0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794,158,0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5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为:794,158,07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64,47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794,158,07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64,47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94,158,07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64,47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794,158,07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64,47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794,158,07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64,47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关于变更公司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94,158,07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64,47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关于本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94,151,877股同意,6,2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58,277股同意,6,2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
8、《关于本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94,158,07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64,47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许志刚律师和彭观萍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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