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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盐化 公告编号:2016-048 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4-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下午14:00至16: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14日-2016年4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 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4日下午3:00至4月15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地点:昆明市春城路27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万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马策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1,165,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95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4,810,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19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354,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63%。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422,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6,067,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3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354,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6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81,165,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15年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81,165,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15年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81,165,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81,165,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81,165,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12,422,21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2015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81,165,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12,422,21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81,165,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杨勇先生、杨先明先生、和国忠先生分别作了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2016年3月2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王晓东、冯楠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见2016年4月16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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