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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公告编号:2016-036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6-04-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15日上午10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4,347,2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23%;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3,933,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6%;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董事长束龙胜先生主持本次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三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4,017,6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反对票313,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弃权票16,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票1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8%;反对票31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7%;弃权票1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4,017,6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反对票313,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弃权票16,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票1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8%;反对票31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7%;弃权票1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4,017,6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反对票32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弃权票8,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票1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8%;反对票32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9%;弃权票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 上述三项议案内容详见2016年3月3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吴光洋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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