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6年4月16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证券简称:中国中车(A股) 公告编号:临2016-019

  证券代码:1766(H股) 证券简称:中国中车(H股)

  债券代码:122251 债券简称:13南车01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南车01公司债券的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3年4月22日发行的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4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2013年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南车01(122251)

  3、发行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5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9、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3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21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4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8年4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0%。每手“13南车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7.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4月21日

  2、本次付息日:2016年4月22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4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南车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需要办理完税证明的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3南车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10-63984739,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5号,邮政编码:100036。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完税证明。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5号

  联系人:胡朝丽

  联系电话:010-51862189

  传真:010-63984739

  2、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

  联系人:王超、刘浏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909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扬艺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一:“13南车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证券简称:中国中车(A股) 公告编号:临2016-020

  证券代码:1766(H股) 证券简称:中国中车(H股)

  债券代码:122252 债券简称:13南车02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南车02公司债券的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3年4月22日发行的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4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2013年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南车02(122252)

  3、发行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10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5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0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9、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4年至2023年每年的4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3年4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00%。每手“13南车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0.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4月21日

  2、本次付息日:2016年4月22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4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南车02”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需要办理完税证明的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3南车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10-63984739,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5号,邮政编码:100036。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完税证明。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5号

  联系人:胡朝丽

  联系电话:010-51862189

  传真:010-63984739

  2、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

  联系人:王超、刘浏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909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陈晓晔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一:“13南车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148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专 栏
   第A004版:热 线
   第A005版:百姓头条
   第A006版:股 吧
   第A007版:财苑社区
   第A008版:行 情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第B089版:信息披露
   第B090版:信息披露
   第B091版:信息披露
   第B092版:信息披露
   第B093版:信息披露
   第B094版:信息披露
   第B095版:信息披露
   第B096版:信息披露
   第B097版:信息披露
   第B098版:信息披露
   第B099版:信息披露
   第B100版:信息披露
   第B101版:信息披露
   第B102版:信息披露
   第B103版:信息披露
   第B104版:信息披露
   第B105版:信息披露
   第B106版:信息披露
   第B107版:信息披露
   第B108版:信息披露
   第B109版:信息披露
   第B110版:信息披露
   第B111版:信息披露
   第B112版:信息披露
   第B113版:信息披露
   第B114版:信息披露
   第B115版:信息披露
   第B116版:信息披露
   第B117版:信息披露
   第B118版:信息披露
   第B119版:信息披露
   第B120版:信息披露
   第B121版:信息披露
   第B122版:信息披露
   第B123版:信息披露
   第B124版:信息披露
   第B125版:信息披露
   第B126版:信息披露
   第B127版:信息披露
   第B128版:信息披露
   第B129版:信息披露
   第B130版:信息披露
   第B131版:信息披露
   第B132版:信息披露
   第B133版:信息披露
   第B134版:信息披露
   第B135版:信息披露
   第B136版:信息披露
   第B137版:信息披露
   第B138版:信息披露
   第B139版:信息披露
   第B140版:信息披露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公告
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16-04-16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