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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446 证券简称:金证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2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4月26日 3. 股权登记日 ■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赵剑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6年4月9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12.16%股份的股东赵剑,在2016年4月14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鉴于公司董事王开因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赵剑提名黄宇翔(Huang/Yuxiang)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6年4月9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6年4月26日14点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五道金证科技大楼9楼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4月26日 至2016年4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2016年4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3,4,5,6,7,8,9,10,11,12,13,14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证券代码:600446 证券简称:金证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3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4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五道金证科技大楼9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赵剑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公司董事杜宣、独立董事杨健、张龙飞因公务无法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公司监事王侯因公出差无法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王凯、财务总监周永洪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15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2015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2015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201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聘请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的议案经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文文、石之恒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到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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