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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9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同时有效控制风险,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持有短期理财产品余额不超过40,000万元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概况 1、资金来源 公司以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作为理财产品投资的资金来源。根据自有资金的富余情况、生产经营的安排以及理财产品的市场状况,公司择机购买。 2、投资品种 公司拟购买的理财品种为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一节风险投资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风险较低,预期收益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3、投资额度 持有短期理财产品余额不得超过40,000万元,以上额度内可以滚动循环使用。 4、投资期限 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2年内有效。 5、决策程序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不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6、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购买理财产品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及经营计划的变化在上述额度内适时适量地实施,但投资理财的未来实际收益难以固定,不排除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而低于预期。 (2)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2、投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每笔理财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其资金支付手续需严格履行相应的公司审批流程。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或影响正常流动资金需求的情况时,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4)独立董事应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掌握和检查理财资金的使用情况。 (5)公司监事会将对理财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6)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情况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对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十二个月内投资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 截至本董事会召开之日,本公司过去12个月内用于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的营运资金累计金额为89,800万元人民币,占本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1.68%。 五、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此,同意公司在持有短期理财产品余额不超过40,000万元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并且公司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购买短期理财产品,能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影响到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符合《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民族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无异议。 六、其他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以及对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之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拟利用境内期货市场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套期保值的目的 公司作为涤纶工业长丝的生产厂商,生产经营需要大量的精对苯二甲酸(英文名:Pure Terephthalic Acid 缩写:PTA)原材料。由于PTA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为稳定公司经营,规避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套期保值的期货品种 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境内期货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英文名:Pure Terephthalic Acid 缩写:PTA)期货交易合约。 三、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 公司预计2016年—2017年6月30日套期保值累计投入保证金不超过4,000万元(不包括因实物交割而增加的资金)。如超过此额度,根据《公司章程》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行情变化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期货交易的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在产品交付周期内,由于原材料价格周期大幅波动,客户主动违约而造成公司期货交易上的损失。 4、技术风险:可能因为计算机系统不完备导致技术风险。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且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所需的原材料相同的商品期货品种。 2、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公司2016年—2017年6月30日期货套期保值投入保证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如拟投入保证金余额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品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 4、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六、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境内期货市场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就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实行授权和岗位牵制,以及进行内部审计等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尤夫股份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为了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降低经营风险,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套期保值业务内控制度及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因此,保荐机构对尤夫股份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以及对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议案》,本议案符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目的 鉴于人民币对各主要外币品种近期走势不明朗,公司进出口额较以往有较大增长,为进一步规避汇率风险,稳健经营,公司计划开展远期外汇业务。 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概述 公司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为满足设备进口及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三、预计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情况 1、远期外汇交易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限于公司进出口涉及到的主要结算货币——欧元、日元和美元等,开展交割期与预计收支期一致,且金额与预计收支金额相匹配的外汇交易业务。 2、预计收付款期间和远期外汇交易金额 公司预计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在10,000万美元范围之内。 3、预计占用资金 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公司除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外,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缴纳的保证金比例根据与不同银行签订的具体协议确定。 四、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在签订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进出口合同和预计收付款期限进行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但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售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外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及供应商违约风险:由于客户的付款或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逾期,与锁汇期限不符,导致公司锁汇损失。 4、收付款预测风险:公司根据销售订单和采购订单进行收付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或供应商可能会调整订单,造成公司收付款预测不准,导致交割风险。 五、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首先需确定合理的成本区间,以此来进行锁汇;当汇率发生巨幅波动,如果远期结售汇汇率已经远偏离实际收付时的汇率,公司将会提出要求,与客户或供应商协商调整价格。 2、公司制定专门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为防止远期结售汇交割与实际收付时间差距较远,公司高度重视对进出口合同执行的跟踪,避免收付时间与交割时间相差较远的现象。 六、提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远期外汇交易额度在10,000万美元范围内的,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同银行洽谈、签署有关框架合同,并安排具体人员负责相关操作。 七、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8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尤夫欧洲 有限公司其他股东4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收购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交易标的:控股子公司尤夫欧洲有限公司其他股东40%股权 3、交易金额:2万欧元 4、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5、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6、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与哈雷·科尔勒先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其持有的尤夫欧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洲尤夫”)40%的股权。由于欧洲尤夫2015年度亏损,经双方协商本次交易的价格确定为2万欧元。 2、本公司和哈雷·科尔勒先生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收购资产不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尤夫欧洲有限公司其他股东40%股权的议案》,参加会议的9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均表示同意,该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自然人哈雷·科尔勒,男,1958年出生,德国国籍,国际商务硕士学历,住所德国格雷本海恩镇阿乌森纳克6号,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情况 1、尤夫欧洲有限公司 欧洲尤夫成立于2015年3月,注册地址为德国格雷本海恩,总经理为哈雷·科尔勒,注册资本为2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产业用工业丝及其纺织品的贸易。公司有2名股东,其中控股股东为本公司,持有其60%的股权,另一股东哈雷·科尔勒先生持有其40%的股权。 2、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指标(以下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各方: 甲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哈雷·科尔勒 (二) 签约时间:2016年4月14日 (三) 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欧洲尤夫40%的股权。 2、收购价格及支付方式:转让价格为2万欧元,并由公司一次性支付。 3、本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在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2)本协议按相关规定由双方权利机构及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五、本次交易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六、本次交易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收购,系双方共同意愿。当初公司选择与哈雷·科尔勒先生共同投资设立欧洲尤夫,是基于其对欧洲区域的业务较为熟悉,并在帆布和线绳行业有着多年的销售经验。但公司运行至今,哈雷·科尔勒先生无法完成预期的销售目标,再加上公司为进一步整合资源,理顺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经双方友好协商,拟决定由公司收购哈雷·科尔勒先生持有欧洲尤夫40%的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欧洲尤夫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公司进一步集中股权,实行统一协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公司的国际化进程,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七、备查文件 (一)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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