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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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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53版)

  以上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06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各金融机构

  ● 委托理财金额:最高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

  ●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理财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择机购买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本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的议案》。

  二、委托理财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来源、金额和期限

  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50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二)理财品种

  公司拟投资购买的理财产品为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

  (三)敏感性分析

  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50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因实行总额控制,且将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发生,同时理财产品的期限可选择的范围较广,故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影响较小。

  (四)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仅限于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能保证投资本金安全,但投资收益受市场波动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和期限内决定具体的理财方案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公司财务总监及资金部将对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严格监控,以实现收益最大化。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已认真审核了议案内容及有关资料,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资金投资于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提升经营绩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择机购买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内资金滚动使用,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和期限内决定具体的理财方案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

  三、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总金额为12.58亿元。

  以上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065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6年4月14日在杭州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监事徐永光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要求,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阅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后,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内容完整,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5年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对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无异议。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对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价,并认为其在2015年12月31日(基准日)有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各项经济业务均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流程执行。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及制度在各个关键环节发挥了较好的控制与防范作用,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4月16日

  

  股票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 临2016-06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业绩说明会预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6日15:30-17:00

  2、会议召开地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平台

  3、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

  一、说明会类型

  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已刊登在2016年4月16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审阅。

  为便于投资者深入了解情况,公司定于2016年5月6日召开网上业绩说明会,就公司的经营业绩、发展战略、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与广大投资者沟通。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和方式

  1、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6日(星期五)15:30-17:00

  2、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

  三、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林俊波女士

  副总裁、财务总监:潘孝娜女士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虞迪锋先生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1、投资者可在2016年5月6日15:30-17:00前通过本公告后附的电话、传真方式联系本公司,提出所关注的问题,公司将在说明会上选择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2、投资者可于2016年5月6日15:30-17:00通过登录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公司现金分红网络说明会。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高莉 姚楚楚

  电 话:0571-87395051

  传 真:0571-87395052

  欢迎广大投资者参与。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6日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85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新湖中宝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73,958,06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10元,共计募集资金5,499,269,986.0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9,493,429.88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439,776,556.12元,已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600,000.0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437,176,556.1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246号)。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新湖中宝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根据西南证券与新湖中宝于2014年10月签署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保荐协议书》,西南证券在新湖中宝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为了对新湖中宝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进行监管,针对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西南证券、新湖中宝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于2014年11月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09年7月1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西南证券在2015年度从发行人公司治理、规章制度、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经营状况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新湖中宝进行了持续督导,并审阅了新湖中宝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内(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上交所披露的信息,其披露内容与新湖中宝实际情况一致。

  西南证券现将对新湖中宝的持续督导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审阅了新湖中宝2015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西南证券对新湖中宝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新湖中宝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

  葛馨 王文毅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 日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85号文核准,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发行人”或“公司”)于2014年12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73,958,060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新湖中宝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发行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现将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保荐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1楼北大厅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保荐代表人:葛馨、王文毅

  联系电话:021-68419900

  保荐代表人更换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未发生变更。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huZhongbao Co., Ltd.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成立日期:1993年2月23日

  注册资本:9,099,670,428.00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路禾兴路口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煤炭(《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的销售。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石化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家俱、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竹材、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机电设备、黄金饰品、珠宝玉器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业务,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及软件的研发、技术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湖中宝

  股票代码:600208

  实际控制人:黄伟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2014年12月3日

  证券事务代表:高莉

  联系电话:0571-87395003

  传真:0571-87395052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

  新湖中宝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新湖中宝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新湖中宝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审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新湖中宝的持续督导期间,新湖中宝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新湖中宝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新湖中宝于2014年12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73,958,060股,每股发行价为3.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99,269,98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2,093,429.8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37,176,556.12元。该次发行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246号),该项募集资金已于 2014 年11月19日存入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6,059.19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364,245.40万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479.48万元;2015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64,608.15万元,2015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715.60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528,853.55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195.08万元。

  新湖中宝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A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A股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A股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

  葛馨 王文毅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 日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65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新湖中宝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61,538,461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20元,共计募集资金4,999,999,997.2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0,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979,999,997.20元,已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300,000.0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976,699,997.2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456号)。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新湖中宝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根据西南证券与新湖中宝于2015年10月签署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保荐协议书》,西南证券在新湖中宝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为了对新湖中宝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进行监管,针对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西南证券、新湖中宝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5年11月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09年7月1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西南证券在2015年度从发行人公司治理、规章制度、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经营状况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新湖中宝进行了持续督导,并审阅了新湖中宝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内(自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上交所披露的信息,其披露内容与新湖中宝实际情况一致。

  西南证券现将对新湖中宝的持续督导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审阅了新湖中宝2015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西南证券对新湖中宝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新湖中宝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

  葛馨 王文毅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 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2016-06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5月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5月9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9日

  至2016年5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会议同时听取《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4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6年4月16日的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7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7、8、9、10、1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股东账户卡;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的、加盖法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

  (二)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号码:0571-87395052)。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证券事务部

  电话:0571-85171837、0571-87395051

  传真:0571-87395052

  邮编:310007

  联系人:高莉、姚楚楚

  (四)登记时间:

  2016 年5月4日9:30—11:30、13:30—17:00。

  六、 其他事项

  2015年度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5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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