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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50版)

  关于本次关联交易预计的说明:

  “合同签订金额或预计金额”统计范围包括:(1)2016年度预计发生的采购商品、提供劳务等即时性关联交易金额;(2)2016年度预计新增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按合同条款在2016年度将产生的交易金额;(3)以前年度已签订合同且持续到2016年度继续履行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按合同条款在2016年度将产生的交易金额。其中,就“向关联方租赁房屋”事项,公司及其部分控股子公司于2015年底分别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2015年租赁支出为365.69万元。

  2016年实际执行中,对预计范围内且未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将不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未在预计范围内的重大关联交易或超出预计金额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披露。

  (三)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2016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上述各类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3,046.77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及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1、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道家园18号新华联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傅军

  注册资本:80,000万元

  经营范围: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9月24日);餐饮、住宿(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投资;接受委托进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销售百货、机械电器设备、金属材料、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针纺织品;出租商业用房。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资产总额7,393,868.60万元,净资产2,373,678.42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2,585,194.33万元,净利润149,317.10万元。

  关联关系: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9.79%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交易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履约能力分析:该关联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上述公司不存在履约风险。

  2、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道家园18号新华联大厦15层1501-1514室

  法定代表人:曾敏

  注册资本:25,000万元

  经营范围:矿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矿业产品的技术开发;研究、开发矿产品设备和金属材料;批发矿产品、金属材料和机械电器设备;工程招标;施工总承包;劳务服务;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资产总额401,395.00万元,净资产21,913.00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8,313.20万元,净利润-328.90万元。

  关联关系: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履约能力分析:该关联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上述公司不存在履约风险。

  3、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11号华菱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杨云华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易制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9日);以自有资产进行化工、能源行业、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油库和炼油厂的投资,资本运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销售煤炭、焦炭、炉料、纺织品、服装、五金、非危险及监控化工、机械电子、建筑材料(不含硅酮胶)、土畜产品及原油、金属材料、石化产品、矿产品、润滑油,商品进出口及代理业务。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资产总额614,321.30万元,净资产11,550.86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1,201,235.58万元,净利润4,004.33万元。

  关联关系: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履约能力分析:该关联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上述公司不存在履约风险。

  4、新华联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西藏西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213室

  法定代表人:冯建军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2013年9月12至2016年9月11);一般经营项目: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办公用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手工艺品、土特产品的销售;进出口贸易。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新华联酒业有限公司资产总额6,170.37万元,净资产4,091.13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3,068.83万元,净利润47.13万元。

  关联关系:新华联酒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履约能力分析:该关联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上述公司不存在履约风险。

  5、湖南新华联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11号华菱大厦1106房

  法定代表人:杨云华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环保技术开发服务;节能环保产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五金产品的批发;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在许可证书核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内经营,有效期至2016年7月24日)。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湖南新华联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总额20,768.25万元,净资产1,206.35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19,976.23万元,净利润-934.58万元。

  关联关系:湖南新华联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履约能力分析:该关联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上述公司不存在履约风险。

  6、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醴陵市西山办事处万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许君奇

  注册资本:17,000万元

  经营范围:日用陶瓷、艺术陶瓷系列产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88,670.02万元,净资产40,207.17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61,944.08万元,净利润-140.46万元。

  关联关系: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参股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履约能力分析:该关联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上述公司不存在履约风险。

  7、北京新华联协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胡同1号B1-077室

  法定代表人:吴涛

  注册资本:4,179.86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诊断试剂(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以《药品生产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3日)、医疗器械;销售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07月09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北京新华联协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5604.42万元,净资产5140.55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2224.91万元,净利润719.92万元。

  关联关系:北京新华联协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履约能力分析:该关联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上述公司不存在履约风险。

  8、新华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道家园18号楼8层

  负责人:岳光源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新华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产总额46.00万元,净资产-309.13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85.33万元。

  关联关系:新华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履约能力分析:该关联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上述公司不存在履约风险。

  9、新华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英属维尔京群岛

  注册办事处:Potcullis TrustNet Chambers, P.O. Box 3444,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注册资本:100万美元

  公司类型:投资控股

  经营范围:投资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新华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资产总额484029.58万港元,净资产221125.39万港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0万港元,净利润78397.43万港元。

  关联关系:新华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履约能力分析:该关联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上述公司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有关采购商品、提供劳务及物业服务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为市场价格,按照公平、公正、等价、合理的原则予以确定;租赁房屋类关联交易为参考租赁地点周围写字楼的市场价格定价;向关联方支付借款及委托贷款利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同时综合考虑关联方的资金成本等因素。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关联人签订协议,具体结算方式按协议规定进行结算。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其中,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劳务、提供物业服务等交易属于持续性业务往来,2016年度将继续为公司带来稳定的业务收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积极的影响。公司向控股股东购买商品,有利于充分利用控股股东的优势资源,降低产品成本,对公司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公司向关联方租赁房屋有利于公司集约化管理,提高公司各部门之间协同工作效率,进一步降低管理成本。接受关联方借款及委托贷款有利于保障公司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体现关联方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支持。

  以上关联交易均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能够推动公司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同时,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遵守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的比例较小,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不存在因上述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骆新都、阎小平、赵仲杰对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给予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定价遵循了市场化原则,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也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且各项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表决通过此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了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情形,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同意《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核查了本次董事会的议案、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协议等相关文件,了解了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后续安排。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上述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新华联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将进一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6-035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股东支付融资担保费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近年来,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担保事项提供了大力支持。为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的责权,自2016年1月1日起,新华联控股将继续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并收取担保费用。新华联控股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的,担保费用按担保合同金额的1%/年收取;新华联控股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担保费用按担保合同金额的0.5%/年收取。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新华联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6年4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支付融资担保费的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傅军先生、丁伟先生、冯建军先生、张建先生回避表决,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担保方: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道家园18号新华联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傅军

  注册资本:80,000万元

  经营范围: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9月24日);餐饮、住宿(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投资;接受委托进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销售百货、机械电器设备、金属材料、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针纺织品;出租商业用房。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新华联控股的股权结构为:

  单位:万元

  ■

  注:长石投资有限公司享有30%股东权益。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资产总额7,393,868.60万元,净资产2,373,678.42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2,585,194.33万元,净利润149,317.10万元。

  关联关系:新华联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59.79%,属于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新华联控股将继续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并收取担保费用。新华联控股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的,担保费用按担保合同金额的1%/年收取;新华联控股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担保费用按担保合同金额的 0.5%/年收取。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四、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担保费率是参考市场标准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担保费用的支付为公司与新华联控股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状况而协商确定,有利于保障公司融资的顺利实施以及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影响公司业务和经营独立性的情形;收取的担保费用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

  六、2016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新华联控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累计3,204.51万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此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系控股股东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承担到期还款付息的连带责任担保,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融资事项的顺利实施,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原则,公司向控股股东支付的担保费率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向新华联控股支付融资担保费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新华联控股实际提供贷款担保的金额、期限及费率向其支付担保费。

  八、保荐机构对该项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担保费用的支付为公司与新华联控股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状况而协商确定,有利于保障公司融资的顺利实施以及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影响公司业务和经营独立性的情形;收取的担保费用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西南证券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支付融资担保费的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6-036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

  新华联物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开展委托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工作,即通过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专项计划”或“专项计划”),并通过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

  2、本次专项计划的实施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专项计划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4、本次专项计划设立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专项计划作为创新型资产运作模式,其顺利实施还将受到政策环境和市场利率水平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为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拟开展委托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工作,即通过长城证券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通过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同意公司开展委托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工作,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专项计划概况

  (一)原始权益人: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础资产: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计划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享有的对新华联物业的委托贷款债权。

  (三)发行规模:发行总规模不超过11亿元,其中优先级规模不超过10亿元;次级产品规模不超过1亿元。

  (四)发行期限:专项计划各档优先级产品预期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4年、5年、6年、7年和8年,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期限为8年。(具体期限根据基础资产特定期间及发行时间最终确定);

  (五)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确定。

  (六)发行对象: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超过二百人。

  (七)挂牌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八)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计划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还款来源:新华联物业及其下属公司以旗下运营管理的新华联总部基地、唐山新华联广场等物业对应的《物业合同》等文件项下享有的特定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等收入质押给专项计划,并承诺以《物业合同》等文件项下特定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等收入作为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

  二、专项计划具体情况

  (一)基础资产

  本次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来源于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计划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享有的对新华联物业的委托贷款债权。

  (二)交易结构

  (1)原始权益人、委托贷款银行与新华联物业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共同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由原始权益人将货币资金委托给委托贷款银行,委托贷款银行向新华联物业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发放委托贷款。新华联物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旗下运营管理的《物业合同》项下的特定期间物业服务费收入作为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

  (2)计划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募集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持有的前述委托贷款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认购专项计划,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3)专项计划设立后,计划管理人根据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以专项计划资金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其持有的委托贷款债权。交易完成后,专项计划承接原始权益人、委托贷款银行的合同关系,获得委托贷款债权。

  (三)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本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向资本市场发行的证券将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总发售规模不超过11亿元,其中优先级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发售;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全部由原始权益人认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期限等项目相关要素可能因监管机构要求或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三、专项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利用委托贷款债权进行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开拓融资渠道,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增强现金流的稳定性。本专项计划的实施,能够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率。

  四、本次专项计划设立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一切与本次专项计划设立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调整本次专项计划产品的交易结构以及相关交易细节。

  2. 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专项计划的设立、存续、设立后管理等相关事宜。

  3. 制定、审议、修改、批准与本次专项计划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协议、基础资产转让协议、差额支付承诺函等)。

  4. 在本次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办理本次专项计划产品的交易所挂牌事宜。

  5.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专项计划有关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

  6. 如监管部门对设立专项资产支持计划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专项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7. 办理与本次专项计划有关的其他事项。

  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可转授权之外,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处理与本次专项计划有关的事务。该等转授权自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之日起生效,至相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终止。

  五、影响专项计划的因素

  本次专项计划作为创新型资产运作模式,其顺利实施还将受到政策环境和市场利率水平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因此,发行窗口的选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随着宏观环境、市场条件及监管要求的变化,本次专项计划存在方案调整或终止设立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6-037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投资新安金融及新安资本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基本概述

  为贯彻落实公司“地产+文旅+金融”的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快金融行业布局,公司拟收购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万商”)持有的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金融”)及安徽新安资本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资本”, “新安金融”及“新安资本”以下并称“标的公司”)的部分股权,并计划同时参与新安金融定向增发及新安资本增资事宜,在综合考量标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尽职调查结果后,公司拟以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出资额进行股权投资。上述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分别持有新安金融及新安资本10%的股权。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八次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斌

  成立日期:2010年5月8日

  注册资本:180,000万元

  住所:芜湖市鸠江区中江大道以西南翔万商项目B地块1#楼

  经营范围:商贸物流中心建设、经营、管理,项目投资与管理,参与金融投资(以上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物业管理、城市综合体及房地产开发(凭资质经营),电子商务及一般商品贸易(以上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渐富

  成立日期:2011年7月22日

  注册资本:19亿元

  住所: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25号皖江金融大厦一楼

  主营业务:金融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管理咨询。

  新安金融是一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代码834397。新安金融的主营业务为金融投资服务。

  2、公司名称:安徽新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渐富

  成立日期: 2015年6月29日

  注册资本:112,000万元

  住所:安徽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B楼218-F室

  主营业务:资产管理,创业投资,金融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证券、期货咨询除外),市场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以上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除外)

  新安资本的主营业务为互联网金融服务、网络信息服务、典当等。

  3、标的公司股权结构

  新安金融的股本结构如下:

  ■

  新安资本的股本结构如下:

  ■

  4、标的公司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新安金融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新安资本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交易协议及涉及交易事项的其他安排

  本事项尚在筹划过程中,尚需各方进行协商确认后达成投资合作协议。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与本次投资有关的各项具体事宜,公司将根据上述投资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新安金融是新三板挂牌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业务体系健全,所属行业为其他金融服务业,主要通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面向中小微企业、优质行业客户及个人客户等开展业务。公司业务主要分为债权类业务(委托贷款、小额贷款、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和股权类投资业务。债权类业务通过利用自有资金、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发放贷款而获得利息收入(融资担保除外,其主要靠收取担保费);股权类投资业务通过转让股权或收取管理费等方式获得收益。新安资本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网络信息服务、典当等业务。

  公司本次对标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符合公司战略转型规划,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布局和整合公司金融板块,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对金融领域的投资力度,分享金融行业未来的高成长空间。

  六、存在的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是通过定向增发、参与增资及收购方式对标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目前该事项处在筹划阶段,本次交易尚需经各方协商后达成投资合作协议,同时,该事项需经新安金融及新安资本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新安金融对公司定向增发还需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批准。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治理及大股东控制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分别持有新安金融及新安资本10%的股权。公司将通过相关决策程序对标的公司的董事任免、经营决策、重大项目投资、股利分配等重大决策施加一定影响,可能与其他股东存在利益冲突,存在大股东控制风险。对此,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在经营决策上充分尊重中小股东意见,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 2016-038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铜官窑”)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德雅路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德雅路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等相关协议。工商银行德雅路支行根据主合同等相关协议,向长沙铜官窑发放贷款,用于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度假区一期工程项目建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三年,贷款年利率为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5%。

  公司拟与工商银行德雅路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八次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上对外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望城区书堂山街道彩陶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苏波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亿元整

  成立日期:2013年5月20日

  经营范围:旅游综合开发;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配套服务;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城镇化建设。

  股权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持有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份。

  截至2015年12月31日,长沙铜官窑资产总额57,305.77万元,负债总额28,357.91万元,净资产28,947.86万元,2015年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为-426.71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工商银行德雅路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融资有助于增加长沙铜官窑的资金流动性,有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开发建设,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增信保障措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93.05亿元(未含本次担保额度)。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93.05亿元。

  除上述情况以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亦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本次担保的相关协议文本;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6-039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文件及格式指引的规定,本公司将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1. 2015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67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8,719,771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03元,共计募集资金2,099,999,990.13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9,899,999.82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060,099,990.31元,已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598,719.77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057,501,270.5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7-25号)。

  2.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65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上面向拥有合格A股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拥有合格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发行总额为1,300,000,000.00元的公司债券,扣除承销佣金及保荐佣金发行费用人民币19,5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1,280,50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7-34号)。

  3.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5】248号)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不超过200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总额为3,000,000,000.00元的公司债券,扣除承销佣金及保荐佣金发行费用人民币22,5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2,977,50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 2015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本公司2015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897,414,693.53元,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1,158,218,000.00元,募集资金使用235,196,693.53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500,000,000.00元及置换的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及其他 4,000,000.00 元,2015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4,369,086.93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67,054,383.71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2.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本公司2015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280,500,000.00元,2015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400,129.01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400,129.01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3.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本公司2015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2,977,500,000.00元,2015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4,100,647.66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600,647.66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签订了关于2015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于2015年4月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签订了关于2015公开发行公司债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于2015年6月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签订了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6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2. 本期无超额募集资金的情况。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募投项目。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附件:1. 2015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 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3. 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附件1

  2015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5年度

  编制单位: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件2

  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5年度

  编制单位: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件3

  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5年度

  编制单位: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6-040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于2016年5月9日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为保证会议按时召开,现场登记时间截至当天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8日-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8日下午15:00至5月9日下午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29日(星期五)。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十里堡北里28号北京丽景湾国际酒店。

  (四)会议召集人: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出席会议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29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及表决。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3、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二、会议审议事项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6、《关于201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7、《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发行新华联物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华联物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做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4月19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特别说明:

  议案6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7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三、参加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16年5月3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

  2、登记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新华联集团总部大厦8层证券事务部。

  3、登记手续:

  a)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之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委托人持股凭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委托人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自然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持股凭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c)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票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票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羽,彭麟茜;

  联系电话:010-80559199;联系传真:010-80559190。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投票事宜具体说明如下: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20;

  2、投票简称:华联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5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华联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议案序号,以100.00元代表总议案,以1.00元代表议案1,以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应的申报价格为:

  ■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

  (4)为便于股东在交易系统中对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统一投票,公司增加一个“总议案”,对应的委托价格为100.00元;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股东大会需审议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和各议案都进行了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5)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5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或“深交所数字证书”。

  (1)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即可使用。

  (2)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数字证书认证中心(http://ca.szse.cn)或其委托代理发证的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

  (在委托人不做具体表决指示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见表决)

  1.委托人姓名或名称(附注2):

  2.委托人身份证号码(附注2):

  3.委托人股东帐号:

  4.委托人持股数(附注3):

  5.委托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6.受托人签名:

  7.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8.签署日期:2016年 月 日

  附注:

  1、如欲投票同意决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对此议案放弃表决,则请在“弃权”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被委托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2、请填上自然人股东的全名及其身份证号;如股东为法人单位,请同时填写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

  3、请填上股东拟授权委托的股份数目。如未填写,则委托书的授权股份数将被视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持有的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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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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