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股票代码:000988 股票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16-20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16-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就有关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事项再次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华工科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华工科技第六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情况: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6年4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16年4月21日15:00至2016年4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5日(星期五)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4月15日,于2016年4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科技本部大楼一楼培训教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15年财务决算报告》 5、《2016年财务预算报告》 6、《关于公司董事2015年薪酬兑现的议案》 7、《关于公司监事2015年薪酬兑现的议案》 8、《2015年利润分配方案》 9、《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增补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增补王晓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2增补常学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3增补刘含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关于增补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第10项议案须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即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开使用,但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相应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议案投票无效,视为弃权。其他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1-11项议案为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14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2016-10、2016-11、2016-12。第12、13项议案为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36。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 登记时间:2016年4月21日9:00-17:00、4月22日9:00-14:00; 2、 登记方式: (1)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科技本部大楼二楼,董事会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6年4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投票代码:360988 3.投票简称:“华工投票” 4.投票时间:2016年4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5.在投票当日,“华工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6.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 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4)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以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后,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后,次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联系人:安欣,传真电话:027-87180167,邮编:430223 2.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4.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遭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14次审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14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7次审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 4、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7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通知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参加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其代行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日期:2016年 月 日 本单位/本人对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公章。 议案10适用累积投票制,在相关的议案项填入投票表决权数。股东持有的选举董事的总投票表决权数,为其持有的股数与3的乘积,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所有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董事候选人中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3的乘积。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