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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季度报告 2016-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高利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吕佩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佩芬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2015年6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2015年8月21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2015年12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相关议案,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等相关公告。2016年1月18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2016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通过。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 二、地博矿业诉讼事项 2014年7月10日公司与地博矿业、鑫鑫投资、孙文忠、施琴芳、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为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了《确认书》,其中地博矿业、鑫鑫投资、孙文忠及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先行签署确认,施琴芳于2014年8月13日书面确认同意孙文忠代表其签署的《确认书》。详见公司2014年8月15日的相关公告。 2014年8月13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冻结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30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8月13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8) 2014年9月11日公司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与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天受理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向公司发出了(2014)浙嘉商初字第1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9月13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57)。 2015年7月6日,公司收到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浙嘉商初字第 11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7月8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51)。 2015年7月27日,公司就(2014)浙嘉商初字第 11 号一案提起上诉,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并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完成上诉行为。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7月28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61)。 2015年8月6日,公司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转递的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就(2014)浙嘉商初字第 11 号一案《上诉状》,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8月7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64)。 该案件已于2016年4月6日开庭,目前尚处于审理过程中。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6年4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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