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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80版)

  包钢股份承租此项下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2宗,宗地编号分别为【2013】001及【2013】007,用途均为工业用地,位于白云鄂博矿区三角河处及距城区西北4公里处,面积共计2,399,408.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为4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为9,597,633.60元。

  租赁期限自《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届满,租金价格调整幅度,可以每三年一调,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本公司于租赁期内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向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二分之一年租金。

  (4)委托经营协议

  2012年9月10日,本公司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合资设立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协议书》”及“《包钢炼钢厂、薄板厂、炼铁厂整体承包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经营协议”),双方约定对合资公司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管理模式由合资双方共同管理调整为本公司对合资公司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全面管理的单一股东管理模式。

  上述补充协议约定,在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部署和监事会监督下,合资公司由管理方(“本公司”)实施管理,股东会及董事会对本公司在符合合资协议、承包合同、本次补充协议的前提下,所提出的的意见、建议及方案等保证通过,形成有效决议;合资公司实施单方管理模式的管理期限为每届5年,首期管理期限为两届共10年,10年期满后,合资双方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业绩重新确定管理方。

  本公司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述补充协议约定以2012年8月31日为合资公司实施股东单方管理的财务决算基准日,自2012年9月1日,本公司对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实质性控制。

  (5)资产租赁协议

  本公司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本公司将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设施等租赁给包钢庆华使用。厂房地址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机器设备、设施清单由本公司拟定后交包钢庆华确认。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租赁期限届满,2016年本公司与包钢庆华续签了《资产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租赁期内,包钢庆华每月应支付的租赁费用为2440万元,并根据双方约定的日期向包钢股份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应的租金。如需对租金进行调整,双方可另行协商。租赁期间,协议资产的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包钢庆华自行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包钢庆华承担。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协议资产获得的收益,归包钢股份所有。

  (6)《焦炭采购协议》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系包钢股份的合营公司,本公司生产过程中需要焦炭做为原料。本公司可按需要向包钢庆华发出订单以订购焦炭。订单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其内容须包括焦炭的品种、规格、品质要求、数量及本公司收货代表的身份。包钢庆华须于收到包钢股份订单之后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回复包钢股份,除确认接受订单内的各项条款外,还需注明焦炭品种的供售价。在本公司接获包钢庆华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通知回复包钢庆华。

  包钢庆华保证将依照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发出的订单向包钢股份供应焦炭。按本公司订单计划确保优先向包钢股份供应焦炭,在未满足向包钢股份的供货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供应焦炭。在不超出其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包钢庆华必须维持足够的生产以确保可以满足本公司对焦炭供应的需求。在未获包钢股份书面同意前,包钢庆华不得随意终止生产本协议约定供应的为本公司所必需的焦炭品种。

  本公司要求包钢庆华提供焦炭供应时,必须在有关的订单中明示所需焦炭的品种、规格。本公司必须严格地按照包钢股份注明的品种、规格供应焦炭,并确保其供应的焦炭符合本公司订单的要求。双方同意焦炭的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使用单位。焦炭的计量按照实际过磅称重。

  交易价格按照采购时的市场价执行。上述价格包括包钢庆华将焦炭运约定所确定的交货地点而发生的传输、吊装、力资等运输费用。

  包钢庆华所供应的每批次焦炭在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完成交货、质量检验、计量工作后,应向本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在本公司收到包钢庆华就向本公司供应的焦炭送交的有关付款通知后,本公司须于当月月底结算完成后10日内将有关货款付清,同时定期与包钢庆华针对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之间的量差进行清理结算。

  (7)《金融服务协议》

  根据本公司于2012年9月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于2015年已到期,2016年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续签了《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本公司愿意选择由财务公司依法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双方的金融业务合作为非排它性合作,本公司有权自主选择、决定金融业务的开展。

  在中国银监会核准的财务公司依法开展的业务范围内,双方开展以下金融服务业务:

  ①、结算业务,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帐户,并签订开户、网上结算协议,乙方为本公司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其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②、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费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收取,中国保监会没有规定的按同业水平收取,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③、存款业务。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财务公司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业务按照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 5%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 50%的原则确定。本公司每日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发放的每日贷款余额。

  ④、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担保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由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⑤、财务、融资顾问业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办理上述业务,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其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⑥、贷款业务。

  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基准贷款利率适当下浮执行,且贷款利率将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同时,不高于其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⑦、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开展,可根据双方业务的实际,本公司有权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本公司有权要求财务公司建立保证本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度、资金运行系统、提供或说明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经营数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或说明的情况。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有权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本公司有权定期取得乙方的财务报告,并定期(半年或一年)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乙方的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

  (8)《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自2013年9月起,本公司将依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使用。共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共3宗,面积共计1,996,179.88平方米,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实际租赁面积为1,996,179.88平方米,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

  租赁期限届满,2015年本公司与包钢庆华续签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但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如包钢庆华要求续展租赁协议,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包钢股份。双方商讨续展租赁的条款及租金,包钢股份应在15日内对是否同意续展予以书面确认,如同意续展,应在1个月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2016年本公司与包钢庆华续签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为:3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598.85万元。遇国家土地租赁政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包钢股份可以对租金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包钢庆华在租赁期内应于次月10日前向包钢股份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上月月租金,租赁期(包括续展期限)内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费用及就该土地使用权向政府或其他监管机关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或税款应由包钢庆华承担。

  (9)《矿浆供应合同》

  公司正通过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方式拟收购包钢集团白云鄂博矿综合利用工程选铁相关资产。待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拥有白云鄂博主东矿选矿尾矿所有权。鉴于此项目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可选资源品种、数量、不同阶段利用价值等因素不同,为确保尾矿浆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与包钢集团、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矿浆供应合同》。

  (10)《铌选矿浆供应合同》

  公司收购包钢集团白云鄂博矿综合利用工程选铁相关资产完成后,公司将拥有白云鄂博主东矿选矿尾矿所有权。鉴于此项目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可选资源品种、数量、不同阶段利用价值等因素不同,为确保尾矿浆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包钢集团签署了《铌选矿浆供应合同》。

  六、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及执行情况

  2007年7月1日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和集团公司形成新的关联交易,为规范新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与集团公司签署了新的关联交易合同,并对原有的《综合服务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同时根据集团公司自身特点和管理要求,本公司需与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签署的关联交易,均由各子公司出具《委托函》,委托集团公司代理与本公司签署相关关联协议。2009年,根据公司购入的部分铁精矿需要再选再磨的实际情况,又与集团公司新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2015年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购买控股股东集团公司选矿厂、白云鄂博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选铁部分及尾矿库已完成,该协议至资产交割完成日起终止执行。相关关联交易价格按新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执行,新签、补充和修改的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如下:

  1、《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

  2、《综合服务协议》

  3、《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4、2011年签订《土地租赁协议》

  5、2013年3月16日年签订《土地租赁协议》

  6、《委托经营协议》

  7、《焦炭采购协议》

  8、《资产租赁协议》

  9、《金融服务协议》

  10、《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包钢庆华)

  11、2013年12月29日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12、《矿浆供应合同》

  13、《铌选矿浆供应合同》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0010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12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8日以书面通知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发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并以电话确认。本次会议于2016年4月18日上午9:00在内蒙古包头市包钢宾馆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14人,现场出席会议12人。公司董事长周秉利、公司副董事长李春龙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二人均授权王胜平董事出席会议并代行表决。公司监事会主席郝润宝、公司监事王国润、李应科;公司财务总监白连富、公司副总经理刘金毅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王胜平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通过现场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草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2015年度报告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4月20日披露的《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告摘要)》。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草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5年度,母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191,212.51万元,净利润-346,992.48万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157,711.38万元,2015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89,281.10万元。公司决定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该利润分配议案并将其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草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草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6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测的议案(草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4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5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价格是公平、公正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方包钢集团的董事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续签资产租赁协议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草案)》

  关联方包钢集团的董事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盈利预测完成情况的说明》

  关联方包钢集团的董事请回避这项议案的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包钢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更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为确保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调查,提议聘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公司中国最早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国内12家获得 H 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国首批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少数在美国 PCAOB 登记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首批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大型事务所。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4月20日披露的包钢股份2015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要,调整债务结构,包钢股份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期限不超过五年,注册额度不超过30亿的中期票据, 具体发行计划将在中期票据注册有效期内根据公司资金的实际需求情况予以确定。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申请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为改善资金状况,经与深圳皓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公司拟将焦化、炼钢部分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与深圳皓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入资金3.64亿元,期限一年,综合成本为4.55%,本金到期一次付清,利息按季支付。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1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8日以书面通知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并以电话确认,本次会议于2016年4月18日上午8:00在内蒙古包头市包钢宾馆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现场出席会议3人。公司监事会主席郝润宝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报告(草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

  二、审议通过《总经理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5年度报告进行了全面了解和审核后一致认为:

  1、公司2015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2、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公司在2015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要求,未发现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草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草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草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草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价格是公平、公正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

  八、审议通过《包钢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更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规模较大,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同意公司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

  十、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14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 为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公司原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其审计团队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调查,提议改聘致同为公司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大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以来,表现出良好的履职能力、服务意识和职业操守,公司董事会对大华审计专业团队多年来为公司审计工作所做的辛勤努力表示衷心感谢。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是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81年,总部设立于北京,是中国最早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国内12家获得 H 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国首批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少数在美国 PCAOB 登记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首批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大型事务所。该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注册号:110000014531430。注册资本:2000 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006727。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编号:11(证书序号 000158)。主要经营范围: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进行了充分了解、审议,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致同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聘任的财务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包括内控审计)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支付财务审计机构报酬的依据充分,报酬数额合理。公司根据发展需要,改聘致同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此次聘用。

  4、公司监事会专门对此事项发表了意见,同意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5、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聘用期自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6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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