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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3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局第九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九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18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4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董事局十一位董事以传真方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以十一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局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董事局认为本公司符合现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政策和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并同意提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发行规模。

  本次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25亿元)。具体发行规模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十一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二)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7年(含7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十一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三)债券利率和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所涉利率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由公司和主承销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后确定。

  表决结果:十一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以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在本次公司债券获准发行后,可选择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具体分期方式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十一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五)发行对象。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表决结果:十一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拟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十一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七)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在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时偿付债券本息或到期未能按时偿付债券本息时,作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停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与发行本次公司债券相关的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得调离。

  表决结果:十一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八)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十一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方案需以最终获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方案为准。并同意提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十一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相关工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制定、修订和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方式、增信措施、评级安排、还本付息期限和安排、债券上市等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并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及上市交易相关事宜;为本次发行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和上市的相关事项。

  4、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5、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其他事项。

  6、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董事局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局授权董事局主席李光宁为本次债券发行的获授权人士,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局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本次债券发行过程中处理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上述事宜。

  并同意提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十一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局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董事局认为本公司符合现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政策和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并同意提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发行规模。

  本次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6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十一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二)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十一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三)债券利率和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所涉利率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由公司和主承销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后确定。

  表决结果:十一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以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在本次公司债券获准发行后,可选择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具体分期方式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十一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五)发行对象。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表决结果:十一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拟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十一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七)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在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时偿付债券本息或到期未能按时偿付债券本息时,作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停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与发行本次公司债券相关的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得调离。

  表决结果:十一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八)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十一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本次非公司债券的发行及挂牌转让方案需以最终获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备案的方案为准。并同意提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以十一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相关工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制定、修订和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方式、增信措施、评级安排、还本付息期限和安排、债券挂牌等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并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及挂牌转让相关事宜;为本次发行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和挂牌的相关事项。

  4、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5、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其他事项。

  6、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董事局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局授权董事局主席李光宁为本次债券发行的获授权人士,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局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本次债券发行过程中处理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上述事宜。

  并同意提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以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华发城建国际海岸花园项目托管协议>及附属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光宁、刘亚非、谢伟、许继莉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

  八、以十一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股东大会通知详见公告(公告编号:2016-035)。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4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华发城建国际海岸花园项目托管协议》及附属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避免同业竞争,根据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集团”)出具的承诺函,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房产”)拟与“华发城建国际海岸花园项目”(暂定名,以下简称“华发城建海岸项目”)的项目公司—珠海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签订《华发城建国际海岸花园项目托管协议》及附属的《营销代理合同》、《项目工程委托管理合同》,同时公司就项目的商标使用与海润公司另行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九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避免同业竞争,根据华发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发房产拟与“华发城建海岸项目”的项目公司—海润公司签订《项目托管协议》及附属的《营销代理合同》、《项目工程委托管理合同》,同时公司就项目的商标使用与海润公司另行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海润公司将华发城建海岸项目的建设、开发、销售等工作委托并授权给华发房产行使,并向华发房产支付托管费,向本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

  海润公司为华发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珠海十字门城建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华发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九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李光宁、刘亚非、谢伟、许继莉回避表决。本次交易金额预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关系介绍

  海润公司为华发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珠海十字门城建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华发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名称:珠海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7年12月

  3、法定代表人:肖涛

  4、注册资本:10,000万元

  5、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金融产业服务基地18号楼1-I

  6、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具体按珠建房[2007]103号);物业管理(取得资质证后方可经营)。

  7、股权结构:华发集团全资子公司珠海十字门城建有限公司持有其55%股权,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45%股权。

  8、海润公司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截止2015年12月31日,海润公司总资产为2,279,975,739.15元,净资产为2,279,871,765.38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190,810.77元。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项目托管协议:

  1、合同双方

  甲方:珠海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托管范围:主要包括华发城建海岸项目的开发、建设及项目涉及的商品房销售等相关事宜。

  3、托管形式:

  (1)在协议约定的托管期内,甲方华发城建海岸项目的建设、开发、销售等工作将委托并授权给乙方行使,但乙方基于托管范围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在实施前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审核同意。

  (2)乙方利用其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为华发城建海岸项目提供项目定位、项目统筹管理、工程管理、销售管理、财务咨询以及项目开发、建设等工作,并按本协议自行承担或由其指定的下属子公司自行承担与华发城建海岸项目相关的工程管理、销售管理有关的乙方内部管理成本。华发城建海岸项目的开发建设、推广、销售所需的资金、成本、税费等由甲方承担和支付。

  4、托管费用:双方同意,就华发城建海岸项目的托管,参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业的市场价格水平,甲方同意按照华发城建海岸项目住宅部分销售金额的5.5%向乙方或本公司支付托管费用。

  (二)项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合同双方

  甲方: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授权范围:主要包括华发城建海岸项目中使用本公司已注册登记的“华发”商标及与其相关的标识、标志等知识产权(以下简称“商标”)的相关事宜。

  3、许可使用期限:“华发”商标使用的期限为本项目的存续期间,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

  4、商标使用费: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应按照华发城建海岸项目住宅部分实际销售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商标使用费。

  5、支付方式:华发城建海岸项目住宅部分完成销售及结算后,甲方按照项目实际销售回款金额和约定的费率计算收取商标使用费。

  (三)项目工程委托管理合同

  1、合同双方

  甲方:珠海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合作范围:主要包括华发城建海岸项目的市场定位、设计、成本、招投标、报建、现场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存档等相关事宜。

  3、合作方式:

  (1)甲方负责提供项目的建设资金,乙方提供房地产开发专业工程及相关专业管理。在合作期内,乙方基于合作范围所涉及的项目工程重大事项,在实施前应当事先获得甲方的审核同意,重大事项包括:项目的定位、设计方案、成本、招投标、项目工程建设预算、工程进度里程碑节点计划等事项。乙方基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合作内容而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当予以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

  (2) 乙方利用其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为项目提供工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顾问咨询工作),并自行承担与华发城建海岸项目相关的工程管理有关的乙方内部管理成本。项目的开发建设所需的资金、成本、税费等由甲方承担和支付。

  (3)甲方在合作期内对项目享有所有权,项目的开发经营所产生的收益由甲方享有,甲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4、合作期限:项目工程及相关专业管理期限自《项目工程委托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及结算完成为止。

  5、合作费用:甲方就乙方所提供的工程及相关专业管理服务支付工程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华发城建海岸项目住宅部分实际销售或预售回款金额的3%。

  6、支付方式:

  (1)合作管理费用在本合同签订的次月起,每月5日前按100万元/月支付当月管理费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剩余款项由甲、乙方双方于每个年度12月15日前,协商确定乙方实际工作量后,由甲方分批或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

  (2)项目完成销售及结算后,乙方按华发城建海岸项目实际销售回款金额和本协议约定的费率计算收取工程管理费。前述结算款项与乙方依据约定已收取的费用如有出入,经甲、乙双方核实确认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退或补足。

  (四)项目营销代理合同

  1、合同双方

  甲方:珠海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销售代理方式和范围:甲方指定乙方为“华发城建海岸项目”物业的销售总代理,工作内容包括:市场研究、策划、宣传、聘请广告代理公司、销售、签约、收款、协助办证等。代理销售的物业是“华发城建海岸项目”全部可售住宅单位(含车位),若涉及写字楼及商业等其他物业的销售,甲、乙双方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商定。

  3、代理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物业销售完毕且完成结算并支付销售管理费为止。

  4、销售管理费:甲方按华发城建海岸项目住宅部分实际销售(预售)回款金额的1.5%计算销售管理费。

  5、支付方式:

  (1)为“华发城建海岸项目”前期代理销售工作的顺利开展,甲方同意预支人民币3,000,000元给乙方作为项目的前期代理销售启动费用。甲方将分三期将该启动费用支付给乙方,具体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壹佰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支付第二笔壹佰万元,项目开盘前两个月支付剩余的第三笔壹佰万元(该启动费用含在乙方的销售管理费内,并于项目物业总体销售面积达7成时在之后未结的销售管理费中扣除)。

  (2)“华发城建海岸项目”物业正式销售后,甲方每季度末按实际销售或预售回款金额结算一次销售佣金。

  (3)华发城建海岸项目完成物业销售及结算后,乙方按华发城建海岸项目住宅部分实际销售或预售回款金额的1.5%计算销售管理费。最终结算款项与乙方依据约定已收取的费用如有出入,经甲、乙双方核实确认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退或补足。

  (4)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按照本合同所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华发集团就同业竞争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华发集团将与本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项目托管给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既解决了同业竞争问题,亦为本公司带来合理的收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张学兵、陈世敏、江华、谭劲松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意见如下:

  1、为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根据华发集团就同业竞争向公司所出具的《承诺函》,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华发集团下属子公司签订《华发城建国际海岸花园项目托管协议》及相关附属协议;此次关联交易定价参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业的市场价格水平,价格公允;此次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利益,也未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关联交易公开、公正、公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第八届董事局第九十四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事前意见及独立意见;

  3、《华发城建国际海岸花园项目托管协议》及附属的《营销代理合同》、《项目工程委托管理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325 证券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5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5月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局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5月6日 上午10点00 分

  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昌盛路155号公司9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6日

  至2016年5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否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九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1)

  1、法人股东需持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须持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6年4月27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

  (三)登记地点:广东省珠海市昌盛路155号公司证券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昌盛路155号华发股份证券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联系电话:0756-8282111

  传真:0756-8281000

  邮编:519030

  联系人:阮宏洲、仝鑫鑫

  六、其他事项

  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6年4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5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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