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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104 证券简称:上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17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717号文件核准,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于 2010年12 月完成,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1 年 12 月31 日,但因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因此中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仍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2015 年 12月 11日,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公司已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及本次非公开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的期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鉴于公司 201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已确定为国泰君安证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终止与中信证券的201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中信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 201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证券承继。国泰君安证券已委派保荐代表人张超先生、丁颖华女士共同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张超先生、丁颖华女士简历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0日 附件: 张超先生简历 张超先生:本科学历,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包括:湖南发展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航重机非公开发行项目、中航动控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航动控非公开发行项目、中航飞机非公开发行项目、东方园林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等。张超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丁颖华女士简历 丁颖华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包括:农业银行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上海银行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史丹利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上海汽车非公开发行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浪潮信息非公开发行项目、松辽汽车非公开发行项目等。丁颖华女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证券代码:600104 证券简称:上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18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www.sse.com.cn)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17),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承接本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做了说明。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储金融机构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集团财务公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上汽集团财务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001215519300291680,截至201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32,363.28万元,其中,专户余额为4,258.08万元,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25,000.00万元,各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单位结存的募集资金3,105.20万元。 上述专户用于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自主品牌乘用车项目(二期)"、"技术中心建设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25,000.00万元,资金存入日期分别为 2015年7月15日、10月15日、12月24日,期限分别为6个月、6个月、7天。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和上汽集团财务公司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君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证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汽集团财务公司应当配合国泰君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超、丁颖华可以随时到上汽集团财务公司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汽集团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汽集团财务公司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汽集团财务公司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上汽集团财务公司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证券。上汽集团财务公司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汽集团财务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汽集团财务公司,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上汽集团财务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泰君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国泰君安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泰君安证券发现公司、上汽集团财务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上汽集团财务公司、国泰君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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