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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6-025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1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4人,代表股份数 261,080,2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3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2人,持有股份 232,913,4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28,166,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聂毅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1.01项子议案,聂毅涛先生作为候选人共获得同意票260,371,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7,457,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8% 本议案获得通过,聂毅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简历附后)。 2、《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60,939,1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反对票5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弃权票 8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2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91%;反对5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3%;弃权8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36%。 本议案获得通过。 3、《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60,906,0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反对票5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弃权票 1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92,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15%;反对5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3%;弃权1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11%。 本议案获得通过 4、《2015年年度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60,906,0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反对票5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弃权票 1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92,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15%;反对5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3%;弃权1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11%。 本议案获得通过 5、《2015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60,939,1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反对票5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弃权票 8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2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91%;反对5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3%;弃权8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36%。 本议案获得通过 6、《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8,486,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5.18%;反对票14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弃权票 11,4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73,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403%;反对1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95%;弃权11,4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6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7、《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8,025,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91%;反对5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3%;弃权8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2936%。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及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合计持股232,913,412股,回避表决。 该表决结果即为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与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8,025,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91%;反对5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3%;弃权8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2936%。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及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合计持股232,913,412股,回避表决。 该表决结果即为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0,939,1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反对票5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弃权票 8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2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91%;反对5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3%;弃权8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36%。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0,939,1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反对票5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弃权票 8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2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91%;反对5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3%;弃权8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36%。 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公司与中电远达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8,025,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91%;反对5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3%;弃权8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2936%。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及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合计持股232,913,412股,回避表决。 该表决结果即为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49,574,9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5.59%;反对票5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弃权票 11,4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6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1530%;反对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7%;弃权11,4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602%。 本议案同意票超过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获得通过。 13.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0,906,0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反对票5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弃权票 1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92,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15%;反对5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3%;弃权1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11%。 本议案获得通过。 14、本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贾向明、商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9日 附: 聂毅涛简历 聂毅涛,男,1963年6月出生,汉族,河北石家庄人,1984年7月毕业于华北电力学院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专业并参加工作,198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专职董、监事。 历任青海省电力工业局计划处副处长,青海省电力公司计划发展处处长,龙羊峡水电厂副厂长(正处级),黄河上游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经营部主任,黄河上游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济师、计划经营部主任,黄河上游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电投西北分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高新产业部副主任,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高新产业部副主任等职务。 截至本公司公告之日,聂毅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无在外兼职情况。除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外,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任职外,最近五年无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聂毅涛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八部委《"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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