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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 2016-021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0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18日--2016年4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15:00至2016年4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 (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名,所持股份160,508,5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4476%。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所持股份159,646,7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1284%。
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21名,所持股份861,7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192%。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24名,所持股份917,8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99%。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独立董事出席本次会议并做述职报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9,679,7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37%;反对股数250,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1%;弃权股数578,17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9,0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7020%;反对股数250,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27.3038%;弃权股数578,17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62.9942%。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9,679,7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37%;反对股数250,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1%;弃权股数578,17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9,0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7020%;反对股数250,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27.3038%;弃权股数578,17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62.9942%。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9,679,7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37%;反对股数250,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1%;弃权股数578,17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9,0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7020%;反对股数250,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27.3038%;弃权股数578,17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62.9942%。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9,679,7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37%;反对股数250,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1%;弃权股数578,17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9,0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7020%;反对股数250,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27.3038%;弃权股数578,17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62.9942%。
5、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9,679,7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37%;反对股数250,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1%;弃权股数578,17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9,0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7020%;反对股数250,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27.3038%;弃权股数578,17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62.9942%。
6、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9,637,1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1%;反对股数871,37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9%;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4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5.0606%;反对股数871,37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4.9394%;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9,647,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7%;反对股数282,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弃权股数578,17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6,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6.2046%;反对股数282,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30.8012%;弃权股数578,17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62.9942%。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9,647,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7%;反对股数282,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弃权股数578,17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6,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6.2046%;反对股数282,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30.8012%;弃权股数578,17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62.9942%。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9,647,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7%;反对股数282,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弃权股数578,17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6,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6.2046%;反对股数282,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30.8012%;弃权股数578,17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62.994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9,647,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7%;反对股数282,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弃权股数578,17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6,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6.2046%;反对股数282,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30.8012%;弃权股数578,17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62.9942%。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9,679,7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37%;反对股数250,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1%;弃权股数578,17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9,0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7020%;反对股数250,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27.3038%;弃权股数578,17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62.994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沈寅炳律师、李夏凡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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