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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季度报告 2016-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齐生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汪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张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报告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较年初增加62.98%,主要系公司利用闲置流动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增加所致。 2、报告期末,公司应付票据较年初增加1186.32%,主要系公司增加应付票据使用所致。 3、报告期末,公司应付职工薪酬较年初减少86.41%,主要系公司兑现2015年计提年终奖所致。 4、报告期末,公司应付利息较年初增加69.40%,主要系公司一季度债券利息未到付息日所致。 5、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同比减少58.35%,主要系公司购买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收益未到期所致。 6、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103.46%,主要系公司原料采购增加所致。 7、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90.81%,主要系公司利用闲置流动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长:齐生立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0日
关于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螺型材”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项振华律师、马宏继律师列席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10:30在芜湖海螺国际大酒店1909会议室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须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18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6年3月22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的表决方式、召集人、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10项议案,包括《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2016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2016年度薪酬的议案》和《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上述议案或者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16年3月22日公告。 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4人(共代表5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1,837,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771%。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9,5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及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全部议案及全部议项。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方式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及全部议项均经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项振华 经办律师(签字): 马宏继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19 证券简称:海螺型材 公告编号:2016-13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19日上午10: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芜湖海螺国际大酒店1909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齐生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152,497,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60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4人,共代表5位股东,代表股份151,837,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77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9人,代表股份659,5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2%。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下同)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1人,共代表11位股东,代表股份1,099,8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人,代表2位股东,代表股份 440,2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59,5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3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151,923,605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6239%;反对126,80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831%;弃权446,688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29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26,367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579%;反对126,80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288%;弃权446,688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134%。 (2)表决结果:通过。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151,855,405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59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611,688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8,167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8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11,688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153%。 (2)表决结果:通过。 3、《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1)表决情况: 同意151,855,405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59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611,688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8,167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8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11,688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153%。 (2)表决结果:通过。 4、《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151,855,405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59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611,688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8,167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8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11,688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153%。 (2)表决结果:通过。 5、《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151,408,038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2859%;反对429,967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2820%;弃权659,088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3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80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19%;反对429,967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931%;弃权659,088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250%。 (2)表决结果:通过。 6、《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1,838,005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5678%;反对603,388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957%;弃权55,70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0,767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750%;反对603,388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607%;弃权55,70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43%。 (2)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1,838,005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567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659,088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3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0,767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7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59,088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250%。 (2)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董事2016年度薪酬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1,885,405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5989%;反对333,10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2184%;弃权278,588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8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8,167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847%;反对333,10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858%;弃权278,588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295%。 (2)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公司监事2016年度薪酬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1,885,405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59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611,688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8,167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8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11,688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153%。 (2)表决结果:通过。 10、《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151,941,105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635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555,988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6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43,867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4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55,988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510%。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项振华、马宏继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619 证券简称:海螺型材 公告编号:2016-12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2016年4月19日,经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一致批准,决定在下属全资子公司山东海螺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螺”)规划建设1万吨型材扩能项目,投资额约1100万元(包括设备投资和现金投资),其中,项目建设所需主要设备从公司其他产能富余基地搬迁,相关辅助设备按需购置,预计2016年6月底前建成投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山东海螺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设立于2011年8月,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塑料型材、板材、管材、门窗、门窗五金件及配件的制造、销售、安装;塑料制品、新型建材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截至2015年底,该公司总资产为240,631,886.04元,净资产为132,160,729.82元,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为9,678,353.64元。 三、项目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投资建设山东海螺1万吨型材扩能项目,主要是为了优化公司现有产能布局,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提高整体产能发挥效率,并充分发挥山东海螺区域布点优势,利用其现有厂房扩建产能,进一步拓展公司市场份额。 目前,上述投资项目对本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暂不存在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619 证券简称:海螺型材 公告编号:2016-11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书面通知于2016年4月8日发出,会议于2016年4月19日上午在芜湖海螺国际大酒店1915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齐生立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监事会成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 与会董事在对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核后,均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并根据《会计准则》编制了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该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保证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山东海螺型材有限责任公司1万吨型材扩能项目的议案》。 为优化公司产能布局,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提高整体产能发挥效率,经过调研和论证,董事会同意在下属全资子公司山东海螺型材有限责任公司规划建设1万吨型材扩能项目,投资额约1100万元(包括设备投资和现金投资),其中,项目建设所需主要设备从公司其他产能富余基地搬迁,相关辅助设备按需购置,预计2016年6月底前建成投产。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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