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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季度报告 2016-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刘程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蔡艳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锐亭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财政部于2015年11月14日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要求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按照解释第7号执行并进行追溯调整,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库存股”项目2014年12月31日余额均调增15,108,330.60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为加快新兴产业的战略布局,拓展投资渠道,提升投资能力,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亿元与深圳峰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林投资”)、深圳江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浩电子”)、深圳市中广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瀛基金”)、亿和精密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和精密”)共同发起设立深圳峰林一号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峰林一号基金”),并签署了《深圳峰林一号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峰林一号基金规模为人民币1.91亿元,其中峰林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认缴出资总额的0.52%,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1亿元,占认缴出资总额的52.36%,江浩电子、中广瀛基金、亿和精密作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人民币3000万元、人民币3000万元,分别占认缴出资总额的15.71%、15.71%、15.71%。相关信息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6年2月2日《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截至报告期末,各合伙人已完成一期出资,峰林一号基金已完成工商登记,目前正在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2015年(第22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5]3246号),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被列入第22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相关信息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6年1月30日《关于公司技术中心被确认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公告》。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16-021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8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4月19日下午16:0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软件园一栋四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徐政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刘程宇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及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内容详见2016年4月2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内容详见2016年4月20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16-022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8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4月19日下午17:0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软件园一栋四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其中监事会主席林华勇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林华勇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蔡艳红女士列席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程序及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认真审核,公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的人员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16-023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开披露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1栋4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星期二)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2016年4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1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3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程宇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6,976,7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9.7045%。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95,973,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5.99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003,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7057%;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共计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091,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7353%。 2、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06,976,7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股东大会上听取了独立董事作2015年度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06,976,0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6,976,0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06,976,0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6,976,0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090,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06,976,0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090,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6,976,0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090,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6,976,0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不超过1.5亿元超募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6,976,0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090,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6,976,0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6,976,0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6,976,0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以上议案经公司2016年3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或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年度报告摘要》、《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关于使用不超过1.5亿元超募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公告》内容详见2016年3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公司章程(2016年3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6年3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6年3月)》内容详见2016年3月2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黄平、姚星昊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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