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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16-018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4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16年4月18日-2016年4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下同)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19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秀林先生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1799人,代表股份数311,666,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数275,666,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91人,代表股份数36,000,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时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283,738,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4%; 反对23,903,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 弃权4,02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942,25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3%; 反对23,903,55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3%; 弃权4,024,8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 2、审议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83,750,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4%; 反对23,902,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 弃权4,014,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953,85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5%; 反对23,902,57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3%; 弃权4,014,20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 3、审议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83,752,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4%; 反对23,884,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 弃权4,030,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956,35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5%; 反对23,884,05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0%; 弃权4,030,2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 4、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同意283,688,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2%; 反对23,916,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 弃权4,06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891,91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7%; 反对23,916,05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4%; 弃权4,062,66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 5、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283,279,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9%; 反对28,167,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 弃权219,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483,42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6%; 反对28,167,73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7%; 弃权219,47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母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3,538,256,637.56元, 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353,825,663.76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7,199,952,120.61元,减去分配红利178,887,686.60元,2015年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共计10,205,495,407.81元。 公司董事会拟定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公司2015年年末总股本894,438,433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按每10股派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268,331,529.9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本年度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实施。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83,702,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3%; 反对23,896,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 弃权4,06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906,61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9%; 反对23,896,25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2%; 弃权4,067,76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 7、审议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控股股东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231,796,333股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此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包括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表决权。 同意51,857,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3%; 反对24,031,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9%; 弃权3,982,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857,21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3%; 反对24,031,35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9%; 弃权3,982,06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 8、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同意283,698,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3%; 反对25,733,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 弃权2,235,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902,17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8%; 反对25,733,10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2%; 弃权2,235,35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2、律师姓名:王丽颖、杨姗姗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16-019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议案已经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6年4月2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告。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拟使用资金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进行回购,按回购价格不超过35元/股,预计可回购股份不超过2236.0960万股,回购股份规模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回购股份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占本公司已发行的总股本的数量为准。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情况,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未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股份予以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 45天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9日,每日8:30-11:00、13:3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吉林省敦化市敖东大街2158号 联系人:王振宇、张海涛 邮编:133700 联系电话:0433-6238973 传真号码:0433-6238973 3、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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