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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6-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致: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孙瑶律师和谢柯妮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6年4月19日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分别于2016年3月26日、2016年4月14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网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19日下午2:30在海南省三亚市南中国大酒店国际会议厅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4 月 19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 4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年 4月 19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5,498,591股。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81,123,0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2.2804%。其中, 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81,122,204股;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800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以同意115,308,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44%,反对1,31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1%,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同意115,308,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44%,反对1,31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1%,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同意115,308,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44%,反对1,31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1%,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以同意115,308,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44%,反对1,31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1%,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以同意115,308,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44%,反对1,312,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6 %,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以同意115,308,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44%,反对1,31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1%,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审议通过了《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预案》。 7、以同意115,308,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44%,反对1,31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1%,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以同意53,793,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265 %,反对1,31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1%,弃权61,515,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484%,未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9、以同意115,308,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44%,反对1,31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1%,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时,听取了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洪新敏 见证律师:孙 瑶 谢柯妮 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13 200613 证券简称:大东海A 大东海B 公告编号:2016-011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 2016 年 4月19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 4 月 18 日—2016 年 4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9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18 日 15:00 至 2016年4月 19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南中国大酒店国际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黎愿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8人,代表股份116,621,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301% 。 其中, 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85,741,004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543%;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人, 代表股份30,880,591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91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 人。 (3)网络投票情况: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股份81,123,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04%。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各项议案审议总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 其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各项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向各位股东作了《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2016年3月26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瑶、谢柯妮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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