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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487 公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号:2016-020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2016-04-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实际控制人金鑫先生的通知,2016年3月24日金鑫先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60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金鑫先生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已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 2016年3月24日,分宜隆达与金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分宜隆达将所持大金重工2.55%的股份转让给金鑫,转让价格按照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大金重工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作价;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金鑫向分宜隆达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之日为目标股份过户之日。 二、本次增持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系分宜隆达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鑫之间进行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金鑫通过上述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 据此,本次股份增持完成后,金鑫直接及通过阜新金胤合计持有公司269,770,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96%。 三、其他说明 1、金鑫先生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的规定。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金鑫先生具有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份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份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特此公告!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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