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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6-036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增加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该议案由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议作为新增临时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出现否决、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4月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19日-2016年4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下午15:00 至2016年4月20日下午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 号江苏中超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飞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83,487,8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13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70,852,9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13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634,9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96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3,358,3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2%;反对124,6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4,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010,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42%;反对124,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3%;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3,358,3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2%;反对124,6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4,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010,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42%;反对124,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3%;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3,358,3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2%;反对124,6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4,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010,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42%;反对124,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3%;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3,358,3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2%;反对124,6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4,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010,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42%;反对124,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3%;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3,363,2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反对124,6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015,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27%;反对124,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3,358,3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2%;反对124,6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4,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010,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42%;反对124,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3%;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 7、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全资子公司新疆中超新能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3,363,2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反对124,6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015,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27%;反对124,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3,363,2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反对124,6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015,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27%;反对124,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3,363,2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反对124,6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015,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27%;反对124,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3,358,3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2%;反对124,6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4,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010,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42%;反对124,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3%;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李哲律师、侯阳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6-037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00号文核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4.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845,103.0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62,154,896.9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存放于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内。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0年9月2日出具的天职沪核字[2010]1344号验资报告确认。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三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丁蜀支行、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0年9月18日、9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0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0-008)。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基本情况 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丁蜀支行开设募集专项账户,账号为394000691018010123450;在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201014210005263;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10902390510502。 (二)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情况 目前,公司在上述相关银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实际余额均为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全部使用完毕,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办理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手续。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后,公司与相关银行及公司保荐机构东北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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