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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84版)

  (一)、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5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公司监事会没有发现参与2015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公司监事会保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同意本议案的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提交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本议案的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提交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合理,内容完整,并得到有效执行,未发现在制订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同意本议案的3票,反对0票,弃权0票。《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审议通过《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本议案的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6-038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6-039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签订银团贷款及抵押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晟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借款人”)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以下简称 “代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北支行等6家银行共同签订《人民币贰佰亿元华兴新城项目银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银团贷款合同”),同时与代理行签订《抵押合同》。

  ●合同类型:合同类型为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各方的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贷款期限自银团贷款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至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止,共计8年(即96个月,宽限期不超过4年,实际按还款计划进行还款)。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银团贷款利息支出将增加,但利息资本化后对公司未来五年的利润影响较小。

  一、审议程序情况

  本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7人,其中董事徐亚林先生因出差委托董事姚建芳称先生代理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全泽先生因出差委托独立董事梁永明先生代理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银团贷款及抵押合同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上海晟诺置业有限公司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等6家银行签订《人民币贰佰亿元华兴新城项目银团贷款合同》,同时与代理行签订《抵押合同》。

  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该议案尚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项目概况

  本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旧区改造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和《关于签订旧区改造项目委托征收协议的议案》,同意与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签订《闸北区51~55街坊及73街坊旧区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与上海市闸北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签订《闸北区51~55街坊及73街坊旧区改造项目委托征收协议》,并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1月9日披露的《关于签订旧区改造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7号)和《关于签订旧区改造项目委托征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8号)。

  (二)合同各方当事人情况

  1、借款人:上海晟诺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阮兴祥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三泉路20弄1、2号430室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

  上海晟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注册设立,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截止2016年3月31日,该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银团贷款成员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作为牵头行、代理行、贷款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天目西路488号

  负责人:吕忠来

  经办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上海市天目西路488号

  经办行负责人:吕忠来

  3、银团贷款成员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作为参加行之一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中西路587号

  负责人:陈磊

  经办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中西路587号

  经办行负责人:陈磊

  4、银团贷款成员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作为参加行之一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535、539、595、603号

  负责人:杨科

  经办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535、539、595、603号

  经办行负责人:杨科

  5、银团贷款成员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路290号

  负责人:夏益君

  经办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路290号

  经办行负责人:夏益君

  6、银团贷款成员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负责人:杨华

  经办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经办行负责人:朱刚

  7、银团贷款成员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北支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共和路169号

  负责人:沈勇

  经办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北支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上海市共和路169号

  经办行负责人:沈勇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银团贷款合同主要条款

  1、借款人:上海晟诺置业有限公司

  2、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北支行。

  3、贷款项目:华兴新城项目。

  4、贷款用途:提取的每笔贷款资金用于华兴新城项目开发、建设,其中:

  (1)用于项目动拆迁工程的贷款资金不超过114.50亿元;

  (2)用于后续开发建设工程的贷款资金不超过85.50亿元。

  银团贷款严禁用于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购买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进入证券、期货市场及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用途。

  5、贷款额度:总计本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的中长期贷款额度。

  6、贷款期限:8年。

  7、贷款利率:贷款资金提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贷款利率于每一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即每年调整一次)。

  8、其他约定:借款人应以银团贷款合同项下银团贷款为主债务,自行或促使相关方提供以下担保措施:

  (1)上海市华兴新城08-01、08-04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在借款人取得华兴新城08-01、08-04地块(首次提款前已出让部分)土地使用权证后且必须在项目首次提款前,立即将该等项目地块土地抵押给代理行);在借款人取得华兴新城08-01、08-04地块(项目拆迁阶段完成前未出让部分)土地使用权证后且必须在项目建设阶段首次提款前,立即将该等项目地块土地抵押给代理行;

  (2)上海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晟诺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

  (3)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55亿元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4)龙盛集团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9亿元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5)公司控股股东阮水龙先生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第(1)、(2)、(3)、(4)项担保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担保人与银团代理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公司同意就银团贷款向银团出具承诺函,具体承诺条款以公司向银团出具的承诺函为准。公司授权董事长阮伟祥先生作为本公司的授权代表,签署保证、承诺函等相关融资文件。

  (二)抵押合同主要条款

  1、抵押人:上海晟诺置业有限公司。

  2、抵押权人: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为代表的银团。

  3、抵押物:上海市华兴新城08-01、08-04地块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此土地上的在建工程。

  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物经评估暂估值总计人民币155亿元整,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银团贷款合同的签订,确保了本公司华兴新城项目后续资金的需要,本公司银行贷款金额将逐年增加,负债率提高,但项目贷款利息资本化后对未来五年的利润影响较小。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鉴于本次公司借款金额较大,为确保银行能按合同履行放贷义务,公司确定与六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签订银团贷款合同,且其中四家为国有大型银行,相对放贷资金充沛,能确保公司按计划满足资金需要。

  2、公司在归还该笔贷款方面,已根据华兴新城项目的销售规划,做好了资金归还的安排,同时公司主营的染料、中间体业务每年的经营性现金流入较多。因此,公司能确保按合同的约定,按计划支付贷款本息。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6-040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上海乐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金额:人民币10亿元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和上海晟宇置业有限公司拟与上海盛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正心谷创新资本旗舰合伙企业上海乐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参与投资上海乐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各出资人民币5亿元,总认缴出资人民币10亿元,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将主要投资于代表中国未来成长方向的战略行业与战略领域,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一段时间将集中于医疗健康、文化、互联网、金融服务等行业。

  (二)2016年4月19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上述投资,并授权董事长负责具体办理本次对外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伙协议,协助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前述机构与本公司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合伙企业份额认购、未在该合伙企业中任职。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普通合伙人:上海盛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五厍浜路201号5幢二层B区25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盛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林利军

  成立日期:2015年7月9日

  合伙期限:2015年7月9日至2025年7月8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盛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为林利军,系上海乐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上海盛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该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乐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五厍浜路201号5幢二层B区25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盛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办理工商变更为上海盛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为林利军先生

  成立日期:2015年7月9日

  合伙期限:2015年7月9日至2025年7月8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目的:本合伙企业汇聚价值观一致的优秀人士,通过长期投资与共同发展,打造令人骄傲的品牌型投资机构,努力与各合伙人一起创造卓越的人生价值。

  合伙企业理念:本合伙企业以长期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精选高质量、代表经济未来成长方向的优秀企业,做长期投资布局,与一流的企业家共同打造世界级企业,积极把握资本市场脉络,获得长期持续、较高的投资回报。

  合伙企业投向:代表中国未来成长方向的战略行业与战略领域。

  退出方式:本合伙企业将根据投资标的具体运营情况和其所处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退出方式实现投资回报,包括并不限于:并购、IPO、新三板、赎回。

  该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四、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方式、金额: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和上海晟宇置业有限公司将以货币各出资人民币5亿元,总认缴出资人民币10亿元。在合伙人签署认购协议5日内缴纳认缴金额的35%,在2016年5月31日前缴纳认缴金额的30%,在2016年6月30日前缴纳认缴金额的35%。

  (二)合伙事务执行:各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投资和退出期限:合伙企业不设固定期限。合伙企业每九年为一个运营期间,自2016年3月1日起算;有限合伙人可在每个运营期限第九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间(“赎回期限”)申请赎回,合伙企业在第九年年底予以办理。有限合伙人在册三年以上的,该有限合伙人可以转让其持有期间超过三年的出资。

  (四)管理费:普通合伙人按合伙企业资产净值的2%/年向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按季收取,季度首日收取当季的管理费,以上季度最后一日的估值作为基础。

  (五)业绩报酬:普通合伙人按合伙企业资产净值的增值部分的20%收取业绩报酬。就任何单位出资份额,普通合伙人就该单位出资份额收取的业绩报酬不超过该出资份额运营期间增值部分的20%。

  业绩报酬按年收取,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机构将对合伙企业截至12月31日的情况进行审计和资产估值,计算当年普通合伙人应提取的业绩报酬并由普通合伙人提取。

  仅当下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普通合伙人方可收取业绩报酬:(1)业绩报酬提取日当日合伙企业单位出资份额净值(累计)年化增长率超过8%;(2)业绩报酬提取日当日合伙企业单位出资份额净值(累计)高于历史业绩报酬提取日单位出资份额净值(累计)最高值。

  (六)分红:合伙企业原则上在年度审计结束后三个月内进行收益分配,普通合伙人在审慎的基础上将根据市场情况、投资机会及合伙企业的运营情况决定分配的具体事宜;自2018年起,合伙企业将按不低于合伙企业当年已实现利润的30%(“强制分红比例”)向各合伙人按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现金分红。

  (七)争议解决:因合伙协议引起的及与合伙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则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汉语。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合伙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正心谷旗舰合伙企业是一家深入研究、专注长期的投资机构,其团队具有优秀的过往业绩及口碑。公司投资正心谷旗舰合伙企业,在获得长期持续、较高的投资回报的同时,有助于为公司在代表中国未来成长方向的战略行业与战略领域储备更多潜在的并购和整合标的,抓住市场发展机遇,进一步完善战略布局。

  2、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正心谷旗舰合伙企业,将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本次对外投资额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2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无不利影响。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公司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合伙企业的投资受到被投企业经营情况、投资交易架构、跨境限制、宏观经济与监管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市场、管理、流动性、信用、操作或技术、不可抗力等多种风险。公司已充分认识到本次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将密切关注后续投资项目情况,做好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6-041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5月1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5月11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龙盛大道1号公司办公大楼四楼多功能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11日

  至2016年5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7、8、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股东账户卡;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的、加盖法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1)、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

  (二)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龙盛大道1号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联系人:李霞萍,联系电话:0575-82048616,传真:0575-82041589。

  (四)登记时间:2016年5月6日至5月10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六、 其他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会期半天。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1日

  ●报备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5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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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

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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