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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16-045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浙江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余渚工业园区)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主持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培生先生主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287,207,7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56,569,698股的43.7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代表股份252,402,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56,569,698股的38.44%。出席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4,804,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56,569,698股的5.3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47,099,7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56,569,698股的7.1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87,200,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6%。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092,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1%;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87,198,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9%。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090,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87,198,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9%。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090,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独立董事在会议上向股东及股东代表作了《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87,198,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9%。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090,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87,200,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6%。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092,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1%;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87,198,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9%。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090,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87,198,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9%。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090,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以特别决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87,101,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30%。反对1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993,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3%;反对1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87,198,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9%。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090,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境内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87,198,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9%。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090,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87,198,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9%。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090,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87,198,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9%。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090,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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