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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ST酒鬼 公告编号:2016-20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8日披露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达的关于本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问询函(【2016】第55号、第64号)中所列的问题和意见,现对2015年年度报告作补充、更正公告如下: 一、将原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第13页第四节“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中(3)“公司实物销售收入是否大于劳务收入”内容进行修改: 1、修改前: ■ 相关数据同比发生变动30%以上的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生产量同比增加38.62%,主要原因为销售量增加及为下年销售做备货准备;库存量同比增加69.12%,为生产量增加。 2、修改后: ■ 相关数据同比发生变动30%以上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将原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第8页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中“八、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1、修改前: 单位:元 ■ 2、修改后: 单位:元 ■ 三、将原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第103——104页第十节 财务报告6、存货 (1)“存货分类”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1、修改前: 存货分类 单位: 元 ■ 2、修改后: 单位: 元 ■ 四、将原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第12—13页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2)“占公司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 10%以上的行业、产品或地区情况”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 1、修改前: ■ 2、修改后: ■ 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及其摘要(更新后)同时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ST酒鬼 公告编号:2016-21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2015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8日披露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达的关于本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问询函(【2016】第55号、第64号)中所列的问题和意见,公司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公告如下: 一、“存货”项下显示,公司库存商品期末价值11,023.95万元(期初为10,626.51万元);自制半成品期末价值59,700.29万元(期初为58,377.15万元),其中库存商品本期计提减值700万元。 (1)“公司实物销售收入是否大于劳务收入”项下显示,报告期内,公司酒类产品产销存情况如下: ■ “营业成本构成”项下显示,报告期内,公司酒类销售共发生营业成本16,933.99万元。 根据上述信息,推算的公司本期销售的白酒平均成本为11.94元/斤(酒类销售营业成本/销售量),期末库存的酒类产品的平均成本为18.14元/斤(期末库存商品价值/酒类库存量),推算的本期结转的白酒平均单位成本和期末库存的白酒平均单位成本差异较大。请公司说明前述差异的具体原因。 回复说明: 1、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年报“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中披露的产销量数据有误,更正后的数据应为: ■ 2、转销存货跌价准备影响本期营业成本。2015年转销存货跌价准备865.59万元直接冲减当期销售成本。 3、农产品进项税转出影响本期营业成本。公司属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实施核定扣除办法。购进农产品时进项税未做抵扣(按购进价款借记原材料、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故库存商品期末成本中,含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库存商品后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单耗率计算应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借记应缴税金、贷记营业成本),直接冲减当期销售成本。2015年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金额871.57万元直接冲减当期销售成本。 上述两项致使本期营业成本减少1737.16万元,若没有此影响,将使平均营业成本增加1.22元/斤,达到13.16元/斤。 4、期末库存商品与本年销售的商品结构比重不同影响。公司产品较多,成本各不相同,价格较高产品成本相对较高,期末库存的高价格产品所占比重相对本期销售的高价格产品比重大,导致期末库存商品平均成本比本期已经销售商品的平均成本高。若期末库存商品与本期销售的库存商品结构保持一致,则其账面余额为7383万元(各商品销量*各商品期末单位成本/销售总量*期末库存总量),比年报披露的账面余额减少3641万元,平均成本约13.13元/斤。 剔除转销减值准备、农产品进项税转出及产品结构变动的影响,期末结存单位成本与本期单位营业成本基本一致。 (2)请公司结合库存商品和半成品的具体种类,说明在产成品发生减值的前提下,半成品无需计提减值的原因并复核存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回复说明: 本公司半成品主要为基酒,基于以下原因判断其不存在减值迹象而未计提减值准备:一是生产成品酒时需选取各类基酒进行调和勾兑,不存在不需用的基酒;二是公司在勾兑包装成品酒之前,自制半成品无法与库存商品一一对应;三是公司成品酒的综合毛利率很高。 (3)“营业成本构成”项下显示,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占82.39%,直接人工占8.84%,制造费用占8.56%。请公司补充说明,报告期末自制半成品的种类、对应品种的期末库存数量和期末金额;公司成本结转的具体模式(如分批法、品种法、分步法等等),生产成本在在产品和库存商品间分摊的具体方式,以及营业成本构成中的直接材料、制造费用在主要生产流程中包括的具体内容。 回复说明: 公司成本结转采用逐步结转分步法。对基酒生产车间的完工产品——基酒作为自制半成品核算生产成本。包装车间领用基酒生产成品酒时基酒采用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作为成品酒的直接材料成本核算。故披露“营业成本构成项下直接材料”实际上为领用的自制半成品成本加上包装生产时的其他材料成本,“直接人工”仅为包装生产环节发生的人工成本,“制造费用”仅为包装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 公司在基酒生产环节计算在产品成本,在产品成本仅为在产品中包含的直接材料成本。在产品不存在与库存商品间分摊成本(库存商品为包装车间的完工产品)。 二、“应付职工薪酬”项下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应付职工薪酬增加10,735.73万元;“销售费用”项下显示,公司发生费用化职工薪酬(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2,634.05万元,“管理费用”项下显示发生费用化职工薪酬4,369.75万元,“营业成本构成”项下显示发生成本化直接人工1,496.96万元,三项合计为8,500.71万元。请公司说明人工薪酬中本期费用化和成本化合计金额与应付职工薪酬本期增加额产生差异的具体原因。 回复说明: 如上述对于成本结转模式中的说明,公司成本结转采用逐步结转分步法。披露的“营业成本构成中的直接人工”仅是包装生产环节发生的人工成本,而曲酒生产环节发生归集的人工成本2,235.02万元包含在期末自制半成品成本中。 三、(1)“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项下显示,公司2015年4个季度的销售净利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营业收入)和销售现金比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的季度间变动较大。具体如下: ■ 请公司结合产品销售行业特征和公司具体情况,说明前述差异的主要原因。 回复说明: 1、各季度的营业收入波动较大。全年中第一、四季度为销售旺季,收入相对较高(在2015年公司经营中一季度销售收入16115万元、四季度销售收入16718万元),若销售费用均衡投入、销售结构稳定时销售净利率会高于第二、三季度。 2、各季度间销售结构及销售费用投入不一样。公司第一季度净利率低于其他季度原因为:(1)销售结构不一样。一季度中低端产品销售量比较大,收入比四季度略低的情况下销量高于四季度。(2)为做好节假日促销,在第一、四季度加大了营销费用投入。其中一季度为尽快消化市场库存,市场费用投入相较四季度多1074万元,导致一季度销售净利率比四季度低4.67%。 3、销售现金比例变动原因:一是在销售旺季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较多,银行承兑汇票在二、三季度到期收到现金,导致销售收取的现金增加;二是一、四季度为销售旺季,支付的税费等经营活动支出增加;三是销售旺季销售收入高。 综上原因导致销售现金比例变动较大,且第二、三季度的数值大于第一、四季度。 (2)“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项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个季度合计为24,951.87万元,与公司在“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披露的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3,066.51万元相差1,885.36万元。请公司说明前述差异产生的具体原因。 回复说明: 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项下,第四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有误,应为34,546,733.92元。 (3)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销售客户中新增北京馥郁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对其2015年度的销售额为2,726.42万元;通过全国企业信用网查询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为50万元;同时根据公司对我部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内容,2014年度该公司未进入公司前10大销售客户。请公司说明近三年与该公司的销售额,结算方式、款项收回和期末欠款情况,与该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与该公司的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政策与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差异。 回复说明: 北京馥郁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普遍采取预收款销售模式,在收到货款且货物发出后确认销售收入,对北京馥郁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其他企业不存在差异。公司与该公司近三年销售及往来情况如下: ■ (4)2016年3月20日,北京商报刊登文章《酒鬼酒回收库存提振渠道信心》,称公司对“红坛酒鬼”经销商联盟委员会发出了“收货控价”的通知,拟将滞销经销商的库存回收;年报“其他应付款”项下显示,报告期末应付的销售折扣与折让余额为2,261.01万元。请公司说明不同营销模式(如平台直销、经销商销售等等)下,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和具体时点,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渠道下实现的收入具体金额及占收入的比例;公司对销售折扣和折让以及库存回收的具体会计确认政策;同时复核公司会计政策中对收入确认政策的披露是否具有针对性并符合公司的实际业务特征。 回复说明: 2015年公司只存在经销商销售模式和少量零售业务,且均采用预收款销售方式。公司对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按购货方要求将销售商品交付购货方或者交付货运公司并取得货运单,同时经与购货方对销售商品数量与质量确认无异议;销售收入金额已确定,并已收讫货款或预计可以收回货款;销售商品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截止目前为止,本年度公司未回收过经销商库存的产品。 公司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在确认营业收入时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同时确认,即对约定的销售价格给予一定比例折扣、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客户的预收账款转为其他应付款),待客户在一定期间内没有违背公司价格管理、市场投入等政策时返还给客户。 公司会计政策中对收入确认政策的披露符合公司实际业务特征。 (5)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同比减少34.61%。请公司说明在营业收入大幅增加的同时,销售费用大幅下降的具体原因;报告期内营销模式的具体变化情况及其变化对公司营业收入和销售费用的具体影响。 回复说明: 1、2015年,因宏观经济持续下行,白酒行业深度调整,本公司为走出低谷、走向稳定发展、实现扭亏为盈,大力控制了成本费用,大幅减少了广告费投入。2015年,公司发生广告费346.18万元,比上年同期广告费6,523.12万元减少6,176.94万元,降幅94.69%。 2、2015年,公司创新营销模式,核心单品销售收入实现较大突破。2015年初,公司构建了“红坛酒鬼酒”湖南省战略联盟,报告期公司52度500ml红坛酒鬼酒实现销售收入8,130.55万元,比上年同期的2,870.80万元增加了5,259.75万元,增长了183.22%。 四、“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项下显示,报告期内,公司转入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合计12,863.40万元,同时本期比2014年增加计提折旧72.50万元(包括2015年外购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请公司结合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中披露的信息,说明主要在建工程转固的具体时点并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其他证明工程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材料;对于募投项目,补充说明转固金额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披露的累计投入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 附表1:2015年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明细表 单位:万元 ■ 回复说明一: 1、包装中心技改配套物流园项目:防火涂料方面需要相关部门鉴定,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报告期末,通过资产清理,综合认定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预转固定资产。 2、馥郁香型优质基酒酿造技改项目:需待环保部门验收,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报告期末,通过资产清理,综合认定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预转固定资产。 3、锅炉房改扩建工程: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报告期末,通过资产清理,综合认定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预转固定资产。 4、基酒分级储藏及包装中心技改项目: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报告期末,通过资产清理,综合认定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预转固定资产。 5、设备-锅炉: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报告期末,通过资产清理,综合认定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预转固定资产。 6、设备-锅炉除尘脱硫设备: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报告期末,通过资产清理,综合认定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预转固定资产。 回复说明二: 2015年度募投项目转固定资产8986万元,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披露“馥郁香型优质基酒酿造技改工程项目”、“基酒分级储存及包装中心技改工程项目”、“酒鬼酒配套仓储物流区” 募集资金累计投入总额23056万元相差14070万元的主要原因: 1、“包装中心技改配套物流园项目”募集资金投入2698万元,本期转固5650万元,投入小于转固金额的原因是:该项目变更为募投资金建设项目时,已经预先投入自有资金2952万元。 2、“馥郁香型优质基酒酿造技改项目”及“基酒分级储藏及包装中心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合计20358万元,本期转固3336万元,相差17022万元的主要原因: (1)2011年11月置换前期“基酒分级储藏及包装中心技改项目”及“馥郁香型优质基酒酿造技改项目”自有资金投入5246万元转入固定资产。 (2)2015年以前转固8977万元、购买不需安装固定资产2075万元、投入的募集资金未达到资本化条件进入了前期或本期费用724万元。募集资金投入及转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3、本期募集资金投入“酒鬼酒配套仓储物流区”2697.89万元、“馥郁香型优质基酒酿造技改项目”及“基酒分级储藏及包装中心技改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合计增加2815万元,“物流区”投入加工程增加额合计5513万元,大于本年募集资金投入总额3279万元的原因为: 由于核算时分类错误,本期及前期将属于“酒鬼酒配套仓储物流区”的投入计入了基酒分级储藏及包装中心技改项目,(公司于9月作出会计调整,将误计入基酒分级储藏及包装中心技改项目的在建工程4137万元调整为“酒鬼酒配套仓储物流区”),即财务报告中反映的“基酒分级储藏及包装中心技改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增加额实际上已经包含在“酒鬼酒配套仓储物流区”的在建工程增加额中。 4、馥郁香型优质基酒酿造技改及和基酒分级储藏及包装中心技改项目在建工程其他减少的内容说明如下: (1)馥郁香型优质基酒酿造技改项目本期其他减少项目 ■ (2)基酒分级储藏及包装中心技改项目本期减少项目 ■ 五、2015年11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称针对公司前期的亿元存款失踪案,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5年11月23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247.73万元。年报“其他重要事项”项下显示,2016年1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同时2016年4月1日,新京报刊登《“亿元失踪案”被告家属再度举报酒鬼酒》、《酒鬼酒“亿元失踪案”宣判 6被告不服》等文章,称2016年1月20日,公司“亿元存款失踪案”一审已判决,且被告人家属及律师举报公司“虚假陈述”、“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请公司: (1)说明是否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1.5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前述诉讼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等信息。 回复说明: 湘西州中级人民院于2016年1月对6名被告作出了一审刑事判决,6名被告提起了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因刑事诉讼本公司不是当事人,无法取得刑事判决书,故未进行公告。 为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保护本公司合法权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目前尚无最新进展,对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2)结合诉讼的进展情况,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对预计发生损失和追回款项的具体账务处理过程(2013年营业外支出项下确认净损失金额6,300.88万元),说明2015年年报中对相关事项的账务处理情况(如有)。 回复说明: 2013年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公司预计可以收回3700万元,从而确认了6300万元损失。 2014—2015年,原公安机关证明预计可以收回的3700万元已基本收回,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事项。 六、“预付账款”项下显示,报告期末,公司预付北京中视美传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2,240万元;“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下显示,报告期内公司支付的广告及宣传费用2,623.57万元;“销售费用”项下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广告费346.18万元,业务宣传及销售服务费用6,869.82万元;“其他应付款”项下显示,公司期末应付销售服务费5,562.42万元。请公司说明与北京中视美传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合作的具体年限,报告期内该公司提供的具体服务情况和款项结算情况;公司销售服务费产生的具体背景,主要对象、费用计提或确认的具体依据和方式(如根据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等等)、报告期内实际发生的销售服务费及计提的具体过程。 回复说明: 1、2015年12月2日,公司与北京中视美传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2016年央视广告投放合同3,200万元,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2016年7月30日;报告期内,该公司尚未提供任何服务。依据合同,2015年12月中旬,公司已向北京中视美传广告有限公司预付70%广告费2,240万元,2016年5月10日将支付合同尾款960万元。 2、公司销售服务费: (1)公司销售服务费产生的具体背景:公司采取经销商销售模式,为推广产品公司向经销商、分销商、提供促销服务的第三方按方案或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各项促销费用。 (2)公司销售服务费主要对象:销售客户、提供促销服务的第三方、促销人员。 (3)费用计提或确认的具体依据和方式(如根据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等等):a.依据签审的市场方案计提;b.依据签审的业务员费用申报单在额度内计提;c.应兑付的2015年度客户返利,依据签审的销售部门根据销售合同完成情况计算的客户返利计算表计提。 (4)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发生的销售服务费4,896.70万元。 (5)计提的具体过程:报告期末,公司对费用进行清理, 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已经发生尚未核报的费用或虽未发生但应由本期承担的费用(客户年终返利)按照签审的方案和计算表进行了费用确认。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记 “销售费用-销售服务费”、贷记 “其他应付款——销售服务费”。 七、“其他应收款”项下显示,报告期末,公司应收中铁金桥世纪山水置业有限公司的款项余额为5,000万元;“其他重要事项”项下显示,公司于2011年7 月14 日预付前述项目保证金5,000.00万元,但截止2015年12月31日,项目仍未启动投入建设,公司对该笔债权按照4-5年账龄计提坏账准备2,500.00万元。请公司说明前述项目截至目前仍未启动投入建设的具体原因,公司对该笔债权的催收情况(如适用),相关款项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欠款,公司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如是否根据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及测试过程合理性的依据等)。 回复说明: 本公司于2011年6月与中铁金桥世纪山水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中铁置业·世纪山水酒店项目转让协议》,中铁世纪山水将其“中铁置业·世纪山水酒店项目”转让给本公司,项目转让总价为人民币6700万元。按协议约定公司向中铁金桥世纪山水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人民币5000万元。但建设方中铁金桥世纪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启动建设。 公司对该笔债权的催收情况:公司正积极与中铁金桥世纪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建设协议,拟收回5000万元预付项目保证金。因该款项为公司项目建设保证金,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欠款。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该应收款项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按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了减值测试,没有发现异常,故报告期末,公司对该款项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1(账龄分析法)计提了坏账准备。 八、“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项下显示,报告期末,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为3,091.94万元,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为4,424.40万元(其中2015年新增2,927.13万元,将于2020年到期)。请公司说明前述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亏损、资产减值准备对应的具体经营主体,公司确认和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原因和会计依据。 回复说明: 确认及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情况及原因如下: ■ 九、“营业外收入”项下显示,公司确认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收入320.26万元。请公司说明前述应付款项的主要对象、产生原因和公司确认收入的会计依据。 回复说明: 该项应付款项的对象为已经与公司终止合作的经销商客户,产生原因主要为:客户未完成合同约定任务或未按约定进行市场投入等原因而未支付的折扣金额;因客户已与公司终止合作,原留存的其他应付款无需支付,故计入营业外收入。 十、(1)“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项下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共接受机构调研3次。请公司说明是否根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9.18条的规定,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在互动易刊登,如无,请公司及时予以规范。 回复说明: 报告期接待机构调研3次,但调研人员很少,问询事项为日常经营基本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未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特别接待答复,故未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今后公司将严格执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9.18条的规定,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刊登。 机构调研情况如下: ■ (2)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审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公司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为9,835.79万元,累计变更比例为23.24%;但公司2015年半年度披露的《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30日,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3.64,变更比例为23.64%。请公司说明前述差异的原因,历次变更用途的具体情况,以及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临时披露情况。 回复说明: 1、2015年中期报告未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3.64万元包含了银行利息收入167.85万元,2015年度报告审计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9835.79万元,未包含利息收入。因此,半年度披露的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有误。 2、2014年8月27日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余额4779.41万元全部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作销售流动资金。2015年4月22日将基酒分级储存及包装中心技改工程项目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5056.38万全部纳入酒鬼酒配套仓储物流区项目。 3、2014年8月27日第五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014年9月16日在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015 年4月22日,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基酒分级储存及包装中心技改工程项目尚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全部纳入在建的“酒鬼酒配套仓储物流区”项目资金,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会议决议及相关议案;2015 年5 月28 日,已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 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会议决议及相关议案。 十一、年报显示,酒类产品的期末库存量为3,039吨,较期初增长69.12%,而存货科目期末余额为7.67亿元,较期初降低1.79%,其中库存商品期末账面价值为1.03亿元,与期初基本持平。请公司说明在酒类产品库存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相关科目账面价值与期初基本持平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说明: 1、原材料变动说明: 期末比期初减少816万元主要原因为:加强管理、降低超额库存,大曲、高粱等主要材料的期末库存量减少所致。 2、在产品变动说明: 因工作人员疏忽,在年度报告“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存货分类数据有误(在产品与自制半成品),更正后的数据应为: ■ 在产品与期初比变化不大。 3、库存商品变动说明: 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年报“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中披露的产销量数据有误,更正后的数据应为: ■ 库存商品期末库存量比上期增加29%的情况下期末账面价值与期初基本持平主要原因为:2015年生产成本比2014年大幅降低(酒鬼系列生产成本同比下降8%、湘泉系列生产成本同比下降17%)。 4、自制半成品变动说明: 期末账面价值比期初增加532万元主要原因为:高等级A1增加455万元。 5、包装物变动说明: 期末账面价值比期初减少955万元(账面余额减少1087万元),主要原因为:加强管理、降低超额库存,大部分包材期末库存量减少所致。 6、委托加工物资变动说明: 期末账面价值比期初减少155万元(账面余额减少263万元)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委托加工业务减少、前期委托加工物资完成加工后收回成品。 十二、年报显示,报告期公司酒类产品营业收入为5.93亿元,毛利率为71.46%,较上年同期增加11.53%,其中湘泉系列产品营业收入为1.22亿元,毛利率为72.25%,较上年同期增加38.64%。请公司说明报告期酒类产品,尤其是湘泉系列产品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说明: 因工作人员疏忽,在年度报告的“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中披露的分产品营业成本及毛利率数据有误,更正后数据如下: ■ 1、更正后湘泉系列产品毛利率43.66%比上年同期增长10.05%,主要原因为: (1)本报告期销售委托加工产品424吨,上年同期销售委托加工产品1761吨 ,销售委托加工产品的营业成本包含消费税及其附加,使湘泉系列产品毛利率增长5.53%。 (2)本报告期产品结构变化,其中高档湘泉销售量增加造成湘泉系列销售单价总体增长4%,使毛利率增长。 (3)本期湘泉系列单位生产成本比去年有所减低。 2、酒类产品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原因为: (1)产品销售结构变化较大(酒鬼系列的毛利率远高于湘泉系列,本期酒鬼系列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由去年58%上升至本年的78%)。 (2)酒鬼系列及湘泉系列的毛利率均有所增长(酒鬼系列本期毛利率78.69%比上期增加0.42%,湘泉系列本期毛利率 43.66%比上期增10.05%)。 十三、“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下显示,公司存在对关联方的应收款项47,180.00元、对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226,756.00元、预收关联方款项374.83万元、对关联方的其他应付款422.27万元;同时公司编制的《上市公司201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披露内容为空。请公司参照《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相关规定,复核相关内容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涉及需补充更正的,请及时予以补充披露,请公司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 回复说明: 按照《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相关规定,公司应披露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根据对非经营性资金的定义,本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下列示的内容均为日常经营性往来款项,故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披露内容为空。 十四、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对营销模式进行创新,巩固了“50度酒鬼酒”品牌联盟大平台;构建了“红坛酒鬼酒”全省战略联盟;深化了“内参酒”平台商与直营商相结合模式,并整合高端团购优质资源;对“金封印酒鬼酒”进行移动互联网营销模式,主要通过员工微信销售。请公司说明针对不同类别产品具体销售模式以及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及确认时点,并说明经销模式为委托销售还是买断销售以及销售合同是否附有销售退回条款。 回复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虽然创新了营销模式,但对所有销售均采用预收款销售方式,经销模式实质上均为买断销售,收入确认政策与公告的会计政策一致,没有变化。 公司所有销售合同不附有任何销售退回条款。公司确认的收入除极个别零售业务外均已收取货款,且货物已经交付对方。 十五、请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第二十三条的要求,补充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经营模式、主要的业缋驱动因素等内容,应当重点突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化; 回复说明: 公司在2015年年度报告“第三节公司业务概要”章节披露了:“报告期内本公司主要从事生产和销售白酒系列产品,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公司依托“地理环境的独有性、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包装设计的独创性、酿酒工艺的唯一性、馥郁香型的和谐性、洞藏资源的稀缺性”六大优势资源,成就了 “洞藏”、“内参”、“酒鬼”、“湘泉”四大系列产品”。 主要的业缋驱动因素在2015年年度报告正文“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一、概述”、“二、主营业务分析”中进行了相关说明。 根据要求补充说明如下:公司总的经营模式为:采购原料——生产产品——销售产品;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白酒行业属于“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C15)。 (2)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发展阶段、周期性特点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 回复说明: 本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中的“(一)白酒行业发展形势、(二)公司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三)公司面临的发展机遇”章节中,说明了白酒行业发展态势和特点,说明了公司优势和不足,鉴于准确性原则,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只与主营白酒的上市公司作参照。 十六、年报显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馥郁香型酒鬼酒酿制技艺”是公司的核心资本,请说明该项技术是否有相关专利保护及公司在账面上的确认科目、确认金额和金额确认依据。 回复说明: “馥郁香型酒鬼酒酿制技艺”是公司的核心资本,该项技术在公司账面上没有确认相应价值。 十七、鉴于公司2014年度发生大额银行存款被非法转走相关事项,请说明: (1)报告期公司是否存在帮银行揽储同时银行帮公司销酒的销售模式,如存在,请进一步说明销售金额及销售占比。 回复说明: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帮银行揽储同时银行帮公司销酒的销售模式。 (2)公司报告期是否有确保资金安全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如有,请说明其在报告期的执行情况。 回复说明: 公司报告期有确保资金安全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手册》、《关于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报告期内,严格执行了现金、银行账户、票据、印鉴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行。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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