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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2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在公司办公楼324会议室召开了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3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志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有14名,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9,122,491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05%。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9,057,191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5,300股。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300股。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89,116,9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反对票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89,116,9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反对票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89,116,9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反对票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票189,116,9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反对票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89,116,9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反对票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5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77%;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募集资金2015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89,116,9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反对票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5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77%;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同意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89,122,4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关于2016年向有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89,122,4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向大会进行了述职。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未对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提出意见。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杨茹律师、唐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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