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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16-023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集和出席情况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6年3月15日公告,本次会议于2016年4月20日在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驻地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36,474.83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2.6590%。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为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36,47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2.6534%;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2.83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56%。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思敏女士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364,727,900股赞成,20,40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152%;反对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8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64,727,900股赞成,20,40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152%;反对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8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和2016年度财务预算》。
表决结果:364,727,900股赞成,20,40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152%;反对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8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364,727,900股赞成,20,40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152%;反对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8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64,727,900股赞成,20,40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152%;反对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8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364,727,900股赞成,20,40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152%;反对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8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在本次会议上独立董事高金华先生、刘海英女士作了年度述职报告,尤建新先生委托刘海英女士代为进行了年度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3月1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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