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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季度报告 2016-04-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赵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守军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关于重组所涉资产过户的相关事项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置出资产为公司原有全部资产和负债。截止报告期,公司已完成交付或过户的资产账面价值(截止交割审计基准日2012年3月31日)为35,711.85万元,占同时点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 38,847.65 元的 91.93%。对于部分资产未完成过户问题,本公司和相关方已有妥善安排。根据《资产交割补充协议书》,公司与阿继有限和哈电集团确认:自相关置出资产交付之日起,置出资产(无论该等资产的交付是否需要办理及是否已完成产权过户、权益变更登记手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均由阿继有限享有和承担,阿继有限对置出资产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利,并承担该等资产的全部经营风险和损益。 2、关于重组所涉债务转移的相关事项 截止报告期,置出债务中已取得同意函的负债账面价值为 10,622.79 万元,已于期后清偿的负债账面价值为15,217.23万元;尚未获得同意函且未清偿的负债账面价值为7,827.10万元。上述尚未获得同意函且未清偿的债务共1500余笔,截止报告期末上述债务的账龄均超过两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截止报告期末,银行专项账户资金余额为917.80万元,短期内共管账户资金能够满足清偿重组债务要求,同时为了彻底解决重组债务引发的债务风险,哈电集团已承诺将及时提供代偿资金,清偿已核定确认的重组债务。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922 股票简称:佳电股份 编号:2016-027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20日,下午14:00。 提供网络投票的议案和时间:2016年4月19日—2016年4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6年4月19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6年4月20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 截至2016年4月15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会议召开地点: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长安东路247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赵明先生 (七)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2016年4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八)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310,054,4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0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8,614,9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301,439,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55.45%。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8,614 ,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58%。 (二)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10,042,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 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602,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1%; 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10,042,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 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602,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1%; 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同意310,042,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 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602,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1%; 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310,042,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 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602,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1%; 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310,042,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 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602,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1%; 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2015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310,042,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 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602,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1%; 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8,602,5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1%; 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602,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1%; 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电机厂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同意310,049,1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609,6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 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31,0042,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 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602,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1%; 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结束苏州佳电募投项目建设并将剩余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延缓天津佳电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同意310,049,1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609,6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 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10,049,1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609,6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 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公司注册地址门牌号码变更》的议案 同意310,049,1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609,6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 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310,049,1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609,6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 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孔俊杰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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