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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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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4-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6年 04月11日证监许可【2016】728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诺德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诺德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德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诺德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德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2、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5、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等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年 6 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孟晓君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股权结构: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5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伟先生,董事,总经理,代理督察长,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05年8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薛嘉麟先生,董事,华中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北京邮电大学工学硕士。现任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贝尔实验室高级研究员,中关村科技软件有限公司咨询服务总监、副总裁、总裁,北京通软联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中国通关网首席运营官,启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务总监。

  唐宁先生,董事,美国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经济学学士。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华创资本(CGC)董事长,宜信(香港)控股董事长,富安易达(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美国DLJ投资银行部(DLJ Investment Bank)投资分析师,亚信(Asia Info)战略投资部总监。

  侯琳女士,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Qian Jun先生,董事,浙江大学学士,美国The University of Toledo硕士,美国Duke University博士。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曾任新华通讯社(北京)工程师,杭州高等专科院校教师,美国债券软件公司(Bond-Tech)金融软件工程师,美洲银行(美国)交易结构团队负责人,摩根士丹利(香港/中国)亚太地区的团队负责人,华宝信托总经理。

  陈达飞先生,独立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University of Minnesota Law School 硕士。现任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岚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国巴黎商学院(Paris School of Business)及美国华盛顿大学(University of Washington)访问学者。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始合伙人等职务。

  许亮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哈佛商学院MBA。现任合一资本创始管理合伙人、光影工场董事长,兼任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科技部产业化促进会理事,哈佛大学北京校友会副会长,清华企业家协会(TEEC)北京分会副主席,曾任永新视博早期共同创始人,英特尔(中国)公司高级财务分析师、战略项目经理,鼎晖投资从事风险投资工作,永新视博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大伟先生,监事,西安交通大学学士,国防科技大学硕士,清华大学硕士。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曾任北京军区自动化站主任,北京市天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宜信汇才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渠道总监。

  薛雯女士,监事,苏州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现任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控业务总监,曾任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资产运营中心投资经理、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静女士,监事。清华大学本科毕业,现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伟先生,董事,总经理,代理督察长,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05年8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罗凯先生,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江苏省交通产业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年7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华北区渠道经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责人、市场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滔滔,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2006 年11 月至2008 年10月,任职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8 年10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研究员等职务。现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并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及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及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赵滔滔先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胡志伟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赵滔滔先生、投资副总监朱红先生、研究副总监罗世锋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2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根据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1)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下转B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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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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