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6年4月22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4-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9版)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资产的行为。

  (5)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95559

  联系人:汤嵩彥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4年《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9位,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位列第217位。2014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截至2015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7.21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520.4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15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9只。此外,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孟晓君

  网址:www.nuodefund.com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7-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代为履行):周易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兰荣

  注册资金:22 亿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邮政编码:20013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中信建投证券客户咨询电话:4008888108

  (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公司网址:http://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400-8866-567

  (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邮政编码:570206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客服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 马贤清

  业务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公司网站:www.jyzq.cn

  (10)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2470244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021-962518或4008918918(全国)

  业务联系电话:021-5351988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2)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邮政编码:230069

  公司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开放式基金业务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姓名:李涛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联系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8588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1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2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或投诉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68596916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2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网站:www.ijijin.cn

  客服电话:95105885

  (2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人代表: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2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28)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传真: 021-33606760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http://www.lxzq.com.cn/

  (2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3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联系人电话:021-505835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3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32)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4)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35)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36)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网址:www.xds.com.cn

  (37)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62-2

  网址:www.cifcofund.com

  (3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39)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4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联系人:韩钰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4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4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8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4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4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联系人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2)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孟晓君

  网址:www.nuode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范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曹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6年04月1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728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具体募集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3、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代销网点以及直销网上交易投资者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每次追加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每次追加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二)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可以根据销售方式或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等的不同,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分类。本基金将设A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按各自的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符合本基金升降级规则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3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3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或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投资者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具体申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300 万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少于300 万份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3、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可得到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500.60份基金份额,该投资者申请赎回1,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1.00元=1,000.00元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二、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第九条的规定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金融监管政策、财政与货币政策、市场及其结构变化和短期的资金供需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市场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各种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不同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利息支付方式以及再投资便利性)进行分析,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日均成交量、交易方式、市场流量)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波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情况。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税收政策、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资金供求、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采用相对价值和信用利差策略,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差异化投资价值,合理配置并灵活调整不同类属债券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以安全性为优先考虑因素,选择央行票据、短期国债和短期融资票据等高信用等级的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并将对不同类型债券产品进行相对价值分析,包括对票息及付息频率、信用风险、隐含期权、债券条款、税赋水平、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取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构建投资组合,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及不同个券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预判,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以谋求控制风险,增加或锁定收益。当预期市场收益率水平上升时,本基金适当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期市场收益率水平下降时,本基金适当增加组合久期。

  5、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置中有逆回购,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相对较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相对较短期限逆回购操作。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根据资金面的松紧,决定正回购的操作期限。

  6、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13)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4)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1)、(10)、(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下转B11版)

本版导读: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4-22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488版)
   第A002版:综 合
   第A003版:专 栏
   第A004版:机 构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公 司
   第A007版:公 司
   第A008版:中国股市历史回眸系列之三
   第A009版:市 场
   第A010版:数 据
   第A011版:数 据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A013版:信息披露
   第A014版:信息披露
   第A015版:信息披露
   第A016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第B089版:信息披露
   第B090版:信息披露
   第B091版:信息披露
   第B092版:信息披露
   第B093版:信息披露
   第B094版:信息披露
   第B095版:信息披露
   第B096版:信息披露
   第B097版:信息披露
   第B098版:信息披露
   第B099版:信息披露
   第B100版:信息披露
   第B101版:信息披露
   第B102版:信息披露
   第B103版:信息披露
   第B104版:信息披露
   第B105版:信息披露
   第B106版:信息披露
   第B107版:信息披露
   第B108版:信息披露
   第B109版:信息披露
   第B110版:信息披露
   第B111版:信息披露
   第B112版:信息披露
   第B113版:信息披露
   第B114版:信息披露
   第B115版:信息披露
   第B116版:信息披露
   第B117版:信息披露
   第B118版:信息披露
   第B119版:信息披露
   第B120版:信息披露
   第B121版:信息披露
   第B122版:信息披露
   第B123版:信息披露
   第B124版:信息披露
   第B125版:信息披露
   第B126版:信息披露
   第B127版:信息披露
   第B128版:信息披露
   第B129版:信息披露
   第B130版:信息披露
   第B131版:信息披露
   第B132版:信息披露
   第B133版:信息披露
   第B134版:信息披露
   第B135版:信息披露
   第B136版:信息披露
   第B137版:信息披露
   第B138版:信息披露
   第B139版:信息披露
   第B140版:信息披露
   第B141版:信息披露
   第B142版:信息披露
   第B143版:信息披露
   第B144版:信息披露
   第B145版:信息披露
   第B146版:信息披露
   第B147版:信息披露
   第B148版:信息披露
   第B149版:信息披露
   第B150版:信息披露
   第B151版:信息披露
   第B152版:信息披露
   第B153版:信息披露
   第B154版:信息披露
   第B155版:信息披露
   第B156版:信息披露
   第B157版:信息披露
   第B158版:信息披露
   第B159版:信息披露
   第B160版:信息披露
   第B161版:信息披露
   第B162版:信息披露
   第B163版:信息披露
   第B164版:信息披露
   第B165版:信息披露
   第B166版:信息披露
   第B167版:信息披露
   第B168版:信息披露
   第B169版:信息披露
   第B170版:信息披露
   第B171版:信息披露
   第B172版:信息披露
   第B173版:信息披露
   第B174版:信息披露
   第B175版:信息披露
   第B176版:信息披露
   第B177版:信息披露
   第B178版:信息披露
   第B179版:信息披露
   第B180版:信息披露
   第B181版:信息披露
   第B182版:信息披露
   第B183版:信息披露
   第B184版:信息披露
   第B185版:信息披露
   第B186版:信息披露
   第B187版:信息披露
   第B188版:信息披露
   第B189版:信息披露
   第B190版:信息披露
   第B191版:信息披露
   第B192版:信息披露
   第B193版:信息披露
   第B194版:信息披露
   第B195版:信息披露
   第B196版:信息披露
   第B197版:信息披露
   第B198版:信息披露
   第B199版:信息披露
   第B200版:信息披露
   第B201版:信息披露
   第B202版:信息披露
   第B203版:信息披露
   第B204版:信息披露
   第B205版:信息披露
   第B206版:信息披露B
   第B207版:信息披露
   第B208版:信息披露
   第B209版:信息披露
   第B210版:信息披露
   第B211版:信息披露
   第B212版:信息披露
   第B213版:信息披露
   第B214版:信息披露
   第B215版:信息披露
   第B216版:信息披露
   第B217版:信息披露
   第B218版:信息披露
   第B219版:信息披露
   第B220版:信息披露
   第B221版:信息披露
   第B222版:信息披露
   第B223版:信息披露
   第B224版:信息披露
   第B225版:信息披露
   第B226版:信息披露
   第B227版:信息披露
   第B228版:信息披露
   第B229版:信息披露
   第B230版:信息披露
   第B231版:信息披露
   第B232版:信息披露
   第B233版:信息披露
   第B234版:信息披露
   第B235版:信息披露
   第B236版:信息披露
   第B237版:信息披露
   第B238版:信息披露
   第B239版:信息披露
   第B240版:信息披露
   第B241版:信息披露
   第B242版:信息披露
   第B243版:信息披露
   第B244版:信息披露
   第B245版:信息披露
   第B246版:信息披露
   第B247版:信息披露
   第B248版:信息披露
   第B249版:信息披露
   第B250版:信息披露
   第B251版:信息披露
   第B252版:信息披露
   第B253版:信息披露
   第B254版:信息披露
   第B255版:信息披露
   第B256版:信息披露
   第B257版:信息披露
   第B258版:信息披露
   第B259版:信息披露
   第B260版:信息披露
   第B261版:信息披露
   第B262版:信息披露
   第B263版:信息披露
   第B264版:信息披露
   第B265版:信息披露
   第B266版:信息披露
   第B267版:信息披露
   第B268版:信息披露
   第B269版:信息披露
   第B270版:信息披露
   第B271版:信息披露
   第B272版:信息披露
   第B273版:信息披露
   第B274版:信息披露
   第B275版:信息披露
   第B276版:信息披露
   第B277版:信息披露
   第B278版:信息披露
   第B279版:信息披露
   第B280版:信息披露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4-22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