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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87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核销对瑞安公司债权的议案。

  2012年1月,根据西露天矿深部资源开采的需要,公司收购了平庄煤业所属赤峰瑞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公司”)100%的股权,拟利用瑞安公司工业场地、部分井巷工程和地面生产及辅助设施开采西露天矿深部煤炭资源。

  目前,西露天矿上部可由露天开采的资源已近枯竭,即将转为井工开采方式。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赤峰瑞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2015年12月15日,瑞安公司已履行清算程序,完成注销登记,自注销日起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瑞安公司注销清算后人员及资产整体并入西露天矿,西露天矿将于2016年底改为井工开采方式。

  2012年以来,因煤炭销售价格持续下滑,瑞安公司持续亏损。为维持瑞安公司正常运营,平庄能源向其提供资金支持,截止瑞安公司注销日,平庄能源对其的应收款项为249,301,033.11元。因瑞安公司已经注销,无资金偿还给平庄能源。为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该笔应收款项进行坏账核销,本次核销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损益产生影响。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十二、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制度完善,达到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十三、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十四、审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的议案。至2015年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均为生产经营性占用,不存在非生产经营性占用。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第一至第十项议案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 2016-012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3年4月16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规定,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能源”,或“本公司”或“公司”)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煤业”)重新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物资采购协议》、《煤炭代销协议》,合同约定期限均为3年。因此,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与平庄煤业重新签订了上述四个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对2016年度与平庄煤业关联交易金额进行了预计,预计本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37,000万元,预计本公司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和接受劳务13,000万元。

  2015年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33,723.89万元,本公司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和接受劳务12,795.64万元。

  2.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针对当前煤炭市场的激烈竞争,市场开发难度大的实际,为保证公司煤炭正常生产及销售,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镇江燃料有限公司、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2016年煤炭买卖合同》,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860万吨(其中,平庄能源合同量为140万吨,占比销售合同总量为16.28%,其余均为代平庄煤业销售部分),与2015年相比增加了124万吨。

  2016年,面对全国煤炭市场煤炭滞销、价格下跌、货款回收困难、企业亏损增加的形势,通过与关联方签署煤炭买卖合同,保证公司了煤炭销量,提高公司的边际收益,公司可均衡组织生产。供需双方经深入探讨,预计年内煤炭市场价格仍波动较大,年初难以确定全年交易合同价格,因此协议中交易价格并未明确签订。为保证供需双方利益,确定了当期煤炭销售价格的市场化确定原则。此关联交易对保证公司正常组织生产具有重大意义。因关联交易中83.72%为代控股股东销售,公司按销售量定额收取煤炭代销费,对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

  2015年,公司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关于煤炭销售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21,045.68万元。

  3.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是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为加强集团公司系统的物资管理,发挥集团整体优势,提高集团公司的整体效益而设立的专业化公司,经授权行使集团公司物资管理经营职能。平庄能源为规范招标采购活动,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加强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作。

  公司结合实际,预计2016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不超过5,000万元,交易金额约占我公司同类物资采购金额的12%。

  2015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4,754.15万元,交易金额约占我公司同类物资采购金额的11.22%。

  4. 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规定,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重新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对2016年度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进行了预计。预计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资金业务平台,在公司资金周转出现临时困难时,可随时利用财务公司对本公司的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在不高于其他商业银行贷款条件下及时取得贷款。

  在财务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截止2015年期末为176,550.36万元,2015年获取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为2,805.35万元。

  5. 为提高公司效益,实现人员分流,公司在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察哈素煤矿承包了工程建设项目。近期,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察哈素煤矿31采区部分生产项目合同》。合同总价款为4,542万元。

  2015年,公司在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开展劳务承包工程,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2,331.96万元。

  6.平庄煤业持有本公司61.42%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与国电下属企业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镇江燃料有限公司、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和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本次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7. 2016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张志先生、杨向斌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沈玉志先生、于海纯先生、陈守忠先生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以上议案通过。

  8.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9.本次所有交易属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23%,需要股东大会审议,平庄煤业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情况

  (1)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

  法定代表人:祝文东

  注册资本:2354192648元

  成立时间:2000年7月10日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2,995,549.80万元,净资产1,223,694.13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 668,244.63万元,净利润 -142,520.69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2,945,290.18万元,净资产1,205,523.81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46,594.84万元,净利润 -31,566.21万元。

  (2)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云杉路

  法定代表人:李作书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肆亿柒仟伍佰捌拾万元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销售;粉煤灰开发、利用及发电有关的经营范围。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元宝山发电厂,始建于1974年,现役三台机组总装机容量180万千瓦。2014年4月21日,公司划归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15年5月14日,公司划归国电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管理。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511,910.29万元,净资产21,555.77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 179,968.80万元,净利润 131.71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515,637.17万元,净资产13,981.15 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8,305.74万元,净利润-7,574.62万元。

  (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4号

  负责人:周国强

  经营范围:电力、热力生产销售;粉煤灰销售:水处理及销售。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以下简称“大开厂”)始建于1990年,原装机容量为14.4万千瓦,现装机容量为70万千瓦,由两台350MW国产超临界燃煤供热机组构成。目前是大连开发区唯一的以供热为主、热电联产的燃煤电厂。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总资产268,786.16万元, 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108,456.79万元,净利润 14,831.06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总资产264,444.88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33,131.06 万元,净利润9,251.94万元。

  (4)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

  住 所:承德双滦区滦河镇

  法定代表人:杨富锁

  注册资本:贰亿肆仟捌佰贰拾捌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力(热力)的生产和销售;电力(热力)设备检修维护服务(不含特种设备);粉煤灰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会务办公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区西南20公里的滦河镇,处京津唐电网东北部末端,现隶属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是承德地区容量最大的火力发电厂,也是承德地区主要的电源供应点和热源供应点。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总资产115,381.21万元,净资产26,751.49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 50,545.46万元,净利润 3,166.02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总资产117,836.70万元,净资产29,707.46 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6,236.52万元,净利润2,955.97万元。

  (5)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承德双滦区滦河镇滦河电厂院内(游泳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富锁

  注册资本:伍亿零陆佰肆拾玖万元整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供热服务;电力设备检修维护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会计事务咨询;会务办公服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区西南20公里的滦河镇,处京津唐电网东北部末端,现隶属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滦河发电厂使用“一套人员,三块牌子”的管理模式,是承德地区容量最大的火力发电厂,也是承德地区主要的电源供应点和热源供应点。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总资产176,943.66万元,净资产65,618.21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 108,586.24万元,净利润 11,889.98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总资产176,649.90万元,净资产73,971.52 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32,998.45万元,净利润8,353.31万元。

  (6)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

  机构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山东省蓬莱市北沟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胡学东

  注册资本:伍亿零肆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及相关产品的开发(需凭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蓬莱市北沟镇渤海之滨,距市区18公里,是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下属控股公司,现有装机为两台330MW亚临界发电、供热两用机组。两台机组分别于2012年、2013年获得中电联“金牌”机组称号,公司先后荣获“中国美丽电厂”、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先进集体及“A”级企业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四星级企业”等荣誉称号。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总资产148,708.26万元,净资产78,855.45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 127,230.46万元,净利润 24,433.51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总资产149,862.44万元,净资产82,400.17 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6,961.22万元,净利润3,544.72万元。

  (7)国电镇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镇江新区大港兴港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邵家林

  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煤炭批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国电镇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坐落在江苏省镇江市,是谏壁公司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谏壁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谏壁公司以其全郜资产对燃料公司的偾务承担责任.燃料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怯照章纳税、自主经曹,自负盈亏。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国电镇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总资产5,750.42万元,净资产5,688.00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 94,368.15万元,净利润 525.04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国电镇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总资产13,026.83万元,净资产5,730.24 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4,214.47万元,净利润42.24万元。

  (8)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江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

  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焦炭、金属材料、润滑油、化工原料(除危险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设备租赁。

  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经营煤炭批发;焦炭、金属材料、润滑油、化工原料(除危险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设备租赁。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21,768.03万元,净资产-7,249.80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 144,437.58万元,净利润 87.72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33,671.20万元,净资产-7,223.57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8,501.33万元,净利润26.23万元。

  (9)大连国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庄河市黑岛镇冷家村

  法定代表人:吴芳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

  实收资本:伍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煤炭、化工产品(不含专项审批)、机电设备(不含小轿车)销售,国内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进口分销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社会经济咨询(不含专项审批)。

  大连国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龙公司”)为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 晨龙公司拥有面积为17500m2 的储煤场地,储煤能力可达30万吨。公司拥有专业组织机构及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设备及化验人员。具备运转大宗煤炭交易的能力。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大连国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资产474.95万元,净资产467.95万元,2015年实现净利润 -9.07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大连国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资产472.63万元,净资产465.63万元,2016年1-3月实现净利润-2.33万元。

  (10)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福州市江阴镇口岸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达彪

  注册资本:玖亿叁仟捌佰玖拾玖万玖仟柒佰陆拾伍圆玖角陆分

  经营范围: 火力发电及相关产品的开发;煤炭销售;货物装卸及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成立于2004年4月8日,由国电福建电力有限公司、北京福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按54.75%、45.25%的股权出资,投资54.2亿元人民币,总占地1100亩。一期2×600MW超临界全烟气脱硫脱硝燃煤机组于2007年下半年投产,配套建有十万吨级卸煤码头,脱硫、脱硝设施均满足环保要求,是福建省确定的江阴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热源点。目前公司年发电量可超60亿千瓦时,年产值逾20亿元人民币,年上缴税费逾2亿元。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总资产334,180.47万元,净资产113,262.33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163,388.83万元,净利润 10,933.39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总资产327,432.42万元,净资产115,564.40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8,067.54万元,净利润2,302.07万元。

  (11)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柯厝村

  法定代表人:李达彪

  注册资本:壹拾伍亿叁仟肆佰零肆万捌仟元整

  经营范围:供热、火力发电及相关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从事港区内的货物(煤炭)装卸、仓储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公司”)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新型燃煤火力发电厂。泉州公司位于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境内,西南距泉州市老市区约55km,距惠安县城约25km,东北距莆田市约26km。泉州公司地处福建省泉州市泉港石化工业区热负荷中心地区,是泉港石化工业区唯一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热源点。泉州公司一期工程建设两台300MW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一期两台机组分别于2005年11月和2006年4月投产,二期工程建设两台670MW超临界燃煤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脱销设施。二期两台机组分别于2011年12月和2012年4月投产。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总资产516,606.81万元,净资产208,172.10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305,747.83万元,净利润 44,992.25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总资产517,144.34万元,净资产213,053.97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53,807.73万元,净利润4,881.86万元。

  (12)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7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金亚洪

  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煤炭的批发;电力设备维修;电力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劳务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是国电江阴苏龙热电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阴苏龙热电有限公司,是中国国电集团控股的中外合资混合所有制企业,于1993年12月28日注册成立。公司连续多年荣获“江苏省文明单位”、“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和谐发展奖”、“无锡市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先进集体”、“江阴市十佳外商投资企业”、“国电集团公司特级奖状”、“国电集团绩效贡献特别奖”等殊荣,2009年、2013年更是被国资委、人保部授予“中央企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截止2015年12月31日,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119,116万元,净资产5,313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243,757万元,净利润 2,200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79,420万元,净资产5,634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71,189万元,净利润320万元。

  (13)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109室

  法定代表人:韩方运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亿伍仟万元整

  实收资本:人民币肆亿伍仟万元整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机械电子设备、成套电力设备的销售;电力设备、设施和工程设备的成套服务;电力、交通、能源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利用;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电力设备的制造;货物仓储;实业投资与咨询;酒店投资与管理;旅游业服务。

  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专业性公司。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前身为国电物资有限公司(2003年5月)。现拥有七家控股子公司、七家分支公司、一家参股公司。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922,898.50万元,净资产94,495.10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 791,611.51万元,净利润 2,779.80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881,245.71万元,净资产99,425.11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43,983.89万元,净利润4,930.01 万元。

  (14)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北大街6-9号10-11层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宝兴

  注册资本:人民币505000万元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十四)有价证券投资。一般经营项目:(无)。

  公司简介: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股东依次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科技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国电燃料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承担加强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任务,为集团公司提供资金结算、存款、票据、信贷、同业信贷资产转让、同业拆借、企业债券承销、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总资产3,019,428.79万元,净资产671,150.39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130,946.43万元,净利润 67,946.05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总资产3,086,193.49万元,净资产684,604.15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 25,311.90万元,净利润14,019.53万元。

  (15)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伊旗阿镇可汗路南

  法定代表人:米树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拾壹亿叁仟肆佰陆拾万元

  经营范围:主营电力、热力以及与发电有关的中水、石膏、粉煤灰相关产品的生产等;煤炭销售;工程煤销售;兼营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与销售。

  2005年11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河北省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按50%:50%比例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全面负责开发、建设、运营布连察哈素和长滩刘三圪旦两个煤电一体化项目。2007年5月,国电集团将其持有的国电建投公司50%股权转让给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建成布连电厂2×660MW超超临界燃煤空冷机组和年产1000万吨的察哈素煤矿及配套洗煤厂。国电建投公司设有10个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布连电厂、察哈素煤矿和察哈素选煤厂3个生产单位。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1,483,054.12万元,净资产509,034.84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317,481.32万元,净利润24,309.91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1,465,803.56万元,净资产502,317.36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61,492.84万元,净利润-5,391.21万元。

  2.关联关系

  (1) 平庄煤业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61.42%股份。

  (2)国电下属企业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镇江燃料有限公司、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和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为落实平庄煤业出具的《关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后相关关联交易安排的承诺函》,平庄煤业将五个生产矿及煤炭销售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设备租赁站等经营性资产置入本公司。由于上述原因,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签订以下协议:

  (1)煤炭代销协议

  平庄煤业不再保留煤炭销售职能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的煤炭委托本公司煤炭销售公司代为销售,非经本公司同意,平庄煤业不再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销售,双方就该事项签订《煤炭代销协议》。

  (2)综合服务协议

  本公司不再设置水电、供暖、医疗、通讯、物业服务等部门,其生产经营及生活所需上述服务由平庄煤业负责,本公司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费用,双方就该事项签订《综合服务协议》。

  (3)物资采购协议

  平庄煤业不再保留物资采购职能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炭生产等所需物资委托本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代为采购,双方就该事项签订《物资采购协议》。

  (4)设备租赁协议

  平庄煤业不再保留设备租赁站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所使用的部分设备在本公司设备租赁站租赁,双方就该事项签订《设备租赁协议》。

  (5)预计与平庄煤业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2.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镇江燃料有限公司、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2016年煤炭买卖合同》,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860万吨(其中,平庄能源合同量为140万吨,占比销售合同总量为16.28%,其余均为代平庄煤业销售部分),与2015年相比增加了124万吨。

  此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结合实际,预计2016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不超过5,000万元,交易金额约占我公司同类物资采购金额的12%。

  2015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4,754.15万元,交易金额约占我公司同类物资采购金额的11.22%。

  4. 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公司2016年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

  5.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为提高公司效益,实现减员分流,近期,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察哈素煤矿31采区部分生产项目合同》。公司承包了此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总价款为4,542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双方发生的煤炭代销、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综合服务的关联交易均根据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双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进行,并以货币资金方式按市场或协议价格进行结算。

  2.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本项关联交易执行双方协商定价原则。

  3.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

  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的物资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并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以货币资金方式进行结算。

  4.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交易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的贷款利率,存款利率不低于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的存款利率,遵循主体独立、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交易。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5.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向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付款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五、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5年以来,全国煤炭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煤炭滞销、价格下跌、货款回收困难,企业亏损面大幅增加,为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镇江燃料有限公司、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2016年煤炭买卖合同》,对交易合同量及煤种、数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合同品种:混(末)煤。

  2.合同数量:460万吨。

  3.供货时间: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4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皮带运输以矿方皮带出口交货;汽运由买方自提,矿方汽车衡交货;铁路自备车,平煤运输公司元宝山电厂西站交货。

  5.数量和质量检验验收标准及方法:

  (1)数量:汽运自提,数量以卖方汽车衡检斤结果为准;其他交货方式,买卖双方联合检斤计算。

  (2)质量:买卖双方联合检质。

  6.煤炭价格

  严格根据国家政策、市场价格或成本等,协商定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结算方式为银行汇款或银行汇票,每月25日前结清上月煤款;铁路运费、专用线铁路运费及杂费由买方承担。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1.合同品种:褐煤。

  2.合同数量:40万吨。

  3.供货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金桥。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

  (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质量调整价。

  (2)基本热值出矿价按基本热值到厂价扣除运杂费后折合计算。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三)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1.合同品种:褐煤。

  2.合同数量:10万吨。

  3.供货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平仓交货;交货地点: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

  (2)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校核。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质量调整价。

  (2)离岸基本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其它港口参照交易港口神华集团相同质量商品煤的当期成交价执行。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2)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拾份,甲方执柒份,乙方执叁份。

  (四)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平煤井工矿褐煤。

  2.合同数量:20万吨。

  3.供货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张百湾、双峰寺。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

  (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质量调整价。

  (2)基本热值出矿价按基本热值到厂价扣除运杂费后折合计算。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五)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元宝山露天煤矿褐煤。

  2.合同数量:40万吨。

  3.供货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张百湾、双峰寺。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

  (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质量调整价。

  (2)基本热值出矿价按基本热值到厂价扣除运杂费后折合计算。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六)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平煤井工矿褐煤。

  2.合同数量:20万吨。

  3.供货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张百湾、双峰寺。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

  (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质量调整价。

  (2)基本热值出矿价按基本热值到厂价扣除运杂费后折合计算。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六)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元宝山露天煤矿褐煤。

  2.合同数量:40万吨。

  3.供货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张百湾、双峰寺。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

  (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质量调整价。

  (2)基本热值出矿价按基本热值到厂价扣除运杂费后折合计算。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七)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褐煤。

  2.合同数量:30万吨。

  3.供货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平仓交货;地点:北方港;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

  (2)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校核。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离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2)离岸基本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其它港口参照交易港口神华集团相同质量商品煤的当期成交价执行。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2)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八)国电镇江燃料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褐煤。

  2.合同数量:30万吨。

  3.供货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平仓交货;地点:北方港;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

  (2)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校核。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离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2)离岸基本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其它港口参照交易港口神华集团相同质量商品煤的当期成交价执行。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2)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拾份,甲方执柒份,乙方执叁份。

  (九)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褐煤,质量以港口实物为准。

  2.合同数量:10万吨。元露原煤

  3.交货时间:根据船期确定交货时间。

  4.交货方式:平仓交货;交货地点:锦州/葫芦岛港口。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港口外理汽车衡检斤或水尺数量为准,数量确认时买卖双方均应派工作人员到场,一方不参加不影响计量的进行和计量结果的法律效力。

  (2)质量检验:以买卖双方认可的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并且以此报告单作为按质计价结算的依据。

  6.煤炭价格

  严格根据国家政策、市场价格或成本等,协商定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买方预付煤款,款到卖方指定账户后平仓发货,单船结算。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卖方3份,买方3份。

  (十)大连国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褐煤。

  2.合同数量:100万吨。

  3.供货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交货方式:平仓交货;地点:北方港;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

  (2)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校核。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离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2)离岸基本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其它港口参照交易港口神华集团相同质量商品煤的当期成交价执行。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2)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十一)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褐煤。

  2.合同数量:4.5万吨。

  3.供货时间: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

  4.交货方式:平仓交货;地点:北方港;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

  (2)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校核。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离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2)离岸基本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其它港口参照交易港口神华集团相同质量商品煤的当期成交价执行。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2)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十二)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褐煤。

  2.合同数量:5.5万吨。

  3.供货时间: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4.交货方式:平仓交货;地点:北方港;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

  (2)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校核。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离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2)离岸基本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其它港口参照交易港口神华集团相同质量商品煤的当期成交价执行。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2)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十三)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褐煤,质量以港口实物为准。

  2.合同数量:50万吨。元露混煤。

  3.交货时间:根据船期确定交货时间。

  4.交货方式:平仓交货;地点:锦州/葫芦岛港口。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港口外理汽车衡检斤或水尺数量为准,数量确认时买卖双方均应派工作人员到场,一方不参加不影响计量的进行和计量结果的法律效力。

  (2)质量检验:以买卖双方认可的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并且以此报告单作为按质计价结算的依据。

  (3)数量、质量检验费用支付:卖方委托并承担费用。

  6.煤炭价格

  严格根据国家政策、市场价格或成本等,协商定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买方预付煤款,款到卖方指定账户后平仓发货,单船结算。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卖方3份,买方3份。

  六、交易目的和影响

  1.为了保证本公司煤炭生产的正常进行,平庄煤业将五个生产矿及销售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设备租赁站等核心经营性资产置入本公司。本公司不再设置水电、供暖、医疗、通讯、物业服务等部门,本公司生产经营及生活所需上述服务由平庄煤业负责,此关联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生产成本,减少相关支出。平庄煤业不再保留设备租赁站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所使用的租赁设备在本公司设备租赁站租赁,此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平庄煤业不再设置物资采购业务部门,煤炭生产等所需物资委托本公司的物资供应公司代为采购。平庄煤业不再保留销售功能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的煤炭委托本公司煤炭销售公司代为销售,非经本公司同意,平庄煤业不再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销售。在平庄煤业整体上市前,上述关联交易具有持续性。上述关联交易执行双方协商定价原则,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2.公司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关于煤炭销售发生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在当前煤炭滞销、价格下跌、货款回收困难、企业亏损面大幅增加的形势下,保证公司煤炭正常生产及销售。

  3.公司与国电物资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采购货物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控制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

  4.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存在预期对本公司的金融支持,且存款利率等同于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的劳务承包的关联交易,有助于提高公司效益,实现减员分流。

  七、2016年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1.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0,980.3万元。

  2.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本公司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累计已发生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3,966.45万元。

  3.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本公司与国电物资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累计已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312.7万元。

  4. 2016年3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113,160.33万元,利息收入130.88万元。

  5.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本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累计已发生关联交易总金额为821.85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①关于综合服务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服务价格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②关于设备租赁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租赁费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③关于煤炭代销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煤炭代销价格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④关于物资采购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物资代购管理费率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2)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针对当前煤炭市场的激烈竞争,市场开发难度大的实际,为保证公司煤炭正常生产及销售,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签署了《2016年煤炭买卖合同》,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860万吨(其中,平庄能源合同量为140万吨,占比销售合同总量为16.28%,其余均为代平庄煤业销售部分),与2015年相比增加了124万吨。2016年,面对全国煤炭市场煤炭滞销、价格下跌、货款回收困难、企业亏损增加的形势,通过与关联方签署煤炭买卖合同,保证公司了煤炭销量,提高公司的边际收益,公司可均衡组织生产。供需双方经深入探讨,预计年内煤炭市场价格仍波动较大,年初难以确定全年交易合同价格,因此协议中交易价格并未明确签订。为保证供需双方利益,确定了当期煤炭销售价格的市场化确定原则。此关联交易对保证公司正常组织生产具有重大意义。因关联交易中83.72%为代控股股东销售,公司按销售量定额收取煤炭代销费,对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

  (3)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采购货物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控制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4)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5)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的劳务承包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提高效益、实现人员分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修订的事前认可函。

  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修订的独立意见。

  5.公司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等签署的《2016年煤炭买卖合同》。

  6.公司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签署的《委托招标采购协议》。

  7.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签署的《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察哈素煤矿31采区部分生产项目合同》。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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