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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51 证券简称:易尚展示 公告编号:2016-030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1,4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131%。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4月25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情况及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56号)批准,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易尚展示”)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56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中小企业版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60号)同意,公司股票于2015年4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0,240,000股。
2015年8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和2015年9月8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15年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201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70,240,000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70,240,000股,不送股,不派发现金股利,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140,480,000股。 2015年9月16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40,48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05,360,0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陈铭、深圳市晓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卓佳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刘基强、深圳市汇智成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谢志远、刘振基、吕群英、吉安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汇众同创投资有限公司)、庄伟雄、李志威、郑惠贤、林泽文、陈鸿程、吴彪、李伟。
1、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相关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公司股东陈铭、深圳市晓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卓佳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刘基强、深圳市汇智成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谢志远、刘振基、吕群英、深圳市汇众同创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吉安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庄伟雄、李志威、郑惠贤、林泽文、陈鸿程、吴彪、李伟承诺:“截止易尚展示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前所持有的股份,在易尚展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易尚展示回购。”
②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彪、林泽文承诺:“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③公司股东李伟承诺:“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④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彪、林泽文承诺:“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本人违反承诺,所得的收益为易尚展示所有;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相关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持股或同一控制下合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陈铭、深圳市晓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卓佳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智成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①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②本人(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本人(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④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机构)可以将持有易尚展示的所有股票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50%(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⑤若本人(本机构)违反承诺,本人(本机构)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本机构)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人(本机构)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没有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作出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的承诺。
(二)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本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4月25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41,4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13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16名,其中自然人股东12名,法人股东4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备注:
(1)陈铭所持股份中6,000,000股、陈鸿程所持股份中360,000股、吴彪所持股份中265,000股和深圳市卓佳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500,000股,均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
(2)吴彪为公司原董事、财务总监,于2015年10月10日申报离任;林泽文为公司原董事,于2015年12月1日申报离任;股东李伟于2013年12月20日离任。根据其承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深圳市卓佳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深圳市汇智成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唯一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50%,二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并持股5%以上。
(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1月9日起持股5%以上公司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需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因此,上表中持股5%以上公司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股东在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此条款。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本公司保荐机构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易尚展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的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易尚展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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