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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6-049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与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陕西榆林能源横山煤电一体化项目电厂新建工程间接空冷系统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向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有限公司陕西榆林能源横山煤电一体化项目电厂新建工程提供间接空冷系统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签订。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1、公司名称: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继孝;

  3、注册资本:150000 万元;

  4、经营范围:横山煤电一体化项目筹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住 所:陕西榆林横山县波罗镇横山电厂旧址;

  6、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是大型综合公司,信誉优良,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有限公司陕西榆林能源横山煤电一体化项目电厂新建工程供间接空冷凝汽器系统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

  2、合同总金额(含税):12158.86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壹佰伍拾捌万捌仟陆佰元整);

  3、结算方式:分阶段按比例结款,具体如下:

  3.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5%;

  3.2投料款为合同总价的10%;

  3.3进度款为合同总价的15%;

  3.4 到货款为合同总价的10%;

  3.5性能验收款为合同总价的40%

  3.6调试款为合同总价的10%;

  3.7设备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

  4、生效条件:合同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签订时间:2016年4月;

  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货款两清之日起止。

  7、违约条款

  7.1卖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买方的设备和提供的技术、资料等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任何第三方指控买方侵权的,卖方应当积极配合买方解决该纠纷事件。该侵权指控成立的,卖方应当返还相关费用,并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7.2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5日内(若买方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否则,应按违约条款处理。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7.3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推迟安装或停运时,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7.4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没有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技术协议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条款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5%;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单台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该台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在合同生效后,根据该工程的进度安排交付设备和工程的实施,具体进度根据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不含税金额约占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113,377.76万元的9.17%。合同的执行将提升公司2016年、2017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3、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2、合同货款回收分阶段按比例执行,由于履行周期较长,存在货款回收缓慢的风险。

  3、钢材、复合铝带材是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本合同履行周期和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营业成本受到生产周期内钢材和铝材价格变动的影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的毛利额可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也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使得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五、合同审议程序

  该合同无需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合同正本。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6-050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承包方")与陕西能源赵石畔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签订了《雷龙湾电厂(2×1000MW)工程表凝式间接空冷系统EPC项目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向陕西能源赵石畔煤电有限公司雷龙湾电厂(2×1000MW)工程提供间接空冷系统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签订。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1、公司名称:陕西能源赵石畔煤电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栋;

  3、注册资本:324460万元;

  4、经营范围:煤炭、电力生产项目筹建,煤炭深加工及衍生产品开发、销售、矸石、石膏、粉煤灰、渣的综合利用及其产品的销售,煤炭及电力咨询、服务和多种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住 所:陕西榆林横山县郁林家园A座106、107、108室;

  6、陕西能源赵石畔煤电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陕西能源赵石畔煤电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是大型综合公司,信誉优良,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陕西能源赵石畔煤电有限公司雷龙湾电厂(2x1000MW)工程提供直接空冷凝汽器系统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

  2、合同总金额(含税):15283.89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贰佰捌拾叁万捌仟玖佰元整);

  3、结算方式:分阶段按比例结款,具体如下:

  3.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

  3.2进度款为合同总价的30%;

  3.3 发货快为合同合同总价的20%;

  3.4 到货款为合同总价的30%;

  3.5设备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

  4、生效条件:合同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签订时间:2016年04月;

  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货款两清之日起止。

  7、保证与索赔

  7.1、承包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承包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承包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发包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7.2、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承包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承包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承包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承包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承包方责任之日起的2个月内。

  由于承包方未按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承包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承包方负责修理,更换,承包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并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承包方负担。

  7.3、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承包方责任,则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提出索赔。否则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发包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承包方负担。

  7.4、如由于承包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7.5、如果不是由于发包方原因或发包方要求推迟交货而承包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规定计算,发包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承包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5%;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10%。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在合同生效后,根据该工程的进度安排交付设备和工程的实施,具体进度根据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不含税金额约占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113,377.76万元的11.52%,合同的执行将提升公司2016年、2017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3、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2、合同货款回收分阶段按比例执行,由于履行周期较长,存在货款回收缓慢的风险。

  3、钢材、复合铝带材是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本合同履行周期和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营业成本受到生产周期内钢材和铝材价格变动的影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的毛利额可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也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使得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五、合同审议程序

  该合同无需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合同正本。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0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6-051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与华能榆神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华能榆神榆林热电联产新建工程间接空冷系统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向华能榆神热电有限公司华能榆神榆林热电联产新建工程提供间接空冷系统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签订。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1、公司名称:华能榆神热电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红星;

  3、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4、经营范围:电力(热力)项目开发、投资、建设、生产、销售、经营和管理;电力能源项目咨询;环保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住 所:榆林市榆阳区北郊红山海沙湾

  6、华能榆神热电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华能榆神热电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是大型综合公司,信誉优良,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华能榆神热电有限公司华能榆神榆林热电联产新建工程提供间接空冷凝汽器系统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

  2、合同总金额(含税):5738.86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仟柒佰叁拾捌万捌仟陆佰元整);

  3、结算方式:分阶段按比例结款,具体如下:

  3.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

  3.2进度款为合同总价的40%;

  3.4 到货款为合同总价的40%;

  3.6设备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履约保函)。

  4、生效条件:合同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签订时间:2016年4月;

  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货款两清之日起止。

  7、违约条款

  7.1本设备合同保证期内,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要求修理或更换,如有异议,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的两个想期内提出协商意见,由双方协商,如属卖方责任,或在必要的情况下买方可凭中国商品检验局或质监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或请求买方安排大型修理或向买方赔款,由此产生的安装费、运费、保险费等均有卖方承担。

  7.2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推迟安装或停运时,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7.3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没有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技术协议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5天,每天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0.1%;

  迟交5-10天,每天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0.2%;

  迟交10天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0.5%;

  单台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该台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

  7.4 由于卖方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内部缺陷造成买方或他人财产、人身损害,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在合同生效后,根据该工程的进度安排交付设备和工程的实施,具体进度根据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不含税金额约占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113,377.76万元的4.33%,合同的执行将提升公司2016年、2017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3、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2、合同货款回收分阶段按比例执行,由于履行周期较长,存在货款回收缓慢的风险。

  3、钢材、复合铝带材是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本合同履行周期和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营业成本受到生产周期内钢材和铝材价格变动的影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的毛利额可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也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使得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五、合同审议程序

  该合同无需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合同正本。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6-052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与晋能孝义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晋能孝义2×350MW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工程间接空冷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向晋能孝义煤电有限公司晋能孝义2×350MW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工程提供间接空冷系统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签订。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1、公司名称:晋能孝义煤电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常代有;

  3、注册资本:10,000万元;

  4、经营范围:电力项目开发、建设;输变电工程的技术咨询;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电力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采购、开发和销售;

  5、住 所:吕梁市孝义市梧桐工业园区办公楼第4层;

  6、晋能孝义煤电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晋能孝义煤电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是大型综合公司,信誉优良,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晋能孝义煤电有限公司晋能孝义2×350MW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工程提供间接空冷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

  2、合同总金额(含税):6657.25万元人民币(大写陆仟陆佰伍拾柒万贰仟伍佰元整);

  3、结算方式:分阶段按比例结款,具体如下:

  3.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5%;

  3.2投料款为合同总价的20%;

  3.3 到货款为合同总价的35%;

  3.4投运款为合同总价的20%;

  3.5性能验收款为合同总价的10%

  3.6设备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

  4、生效条件:合同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签订时间:2016年4月;

  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货款两清之日起止。

  7、违约条款

  7.1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2个月内,否则,应按违约条款处理。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7.2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推迟安装或停运时,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7.3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于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有异议按合同约定条款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安装现场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由此给买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7.4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没有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技术协议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条款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2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5%;

  迟交3-5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6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单台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该台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在合同生效后,根据该工程的进度安排交付设备和工程的实施,具体进度根据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不含税金额约占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113,377.76万元的5.02%。合同的执行将提升公司2016年、2017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3、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2、合同货款回收分阶段按比例执行,由于履行周期较长,存在货款回收缓慢的风险。

  3、钢材、复合铝带材是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本合同履行周期和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营业成本受到生产周期内钢材和铝材价格变动的影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的毛利额可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也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使得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五、合同审议程序

  该合同无需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合同正本。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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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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