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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6-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意向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文中的简称与招股意向书“第一章 释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的亲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冰先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孙砚田、姜淑华、田元典、丁惟杰、姜常慧、赵国林、陈青昌、王绍琨、曲本欣、慕翠玲分别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将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作为监事的自然人股东焦复润、刘延广、詹慧慧分别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刘乃若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拟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1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将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6、公司其他股东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本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最近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均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于两个交易日内作出提示公告,七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价稳定措施,按公告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将推出以下股价稳定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1)公司将以不低于1,000万元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且回购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将以不低于1,000万元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分别各自以不低于上一年度年薪的50%资金增持公司股票; (4)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实施上述措施,将根据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指引要求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告知公司具体实施方案以便公告。 3、股价稳定措施终止条件及再次触发条件 (1)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第一,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第二,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4、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2)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在当年公司向股东分红时,控股股东自愿将其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成,控股股东自愿将下一年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 (3)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4)上市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和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公司未来新选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对关于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回购股票作出如下公开承诺: 1、公司的相关承诺 (1)启动股份回购措施的程序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应该在得知该事实的次一交易日公告,并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在公告后的七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公告,按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预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2)回购价格 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30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3)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的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上述事实确认的时间指下述时间的较早者(以下同): (A)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定时; (B)保荐机构认定时; (C)独立董事认定时。 ②公司未履行回购股份的公开承诺,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③上市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的回购公司股份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以要约方式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告相关文件前30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2)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本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在当年发行人向股东分红时,本人自愿将分红所得交由发行人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成,本人自愿将下一年分红所得交由发行人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承诺,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保荐机构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2016年2月,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刘乃若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拟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1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将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王珍海、刘乃若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做出一系列公开承诺,为督促上述承诺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除承诺本身已经作出履行约束措施外,对上述人员作出的其他承诺,特制定以下履行承诺约束措施: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发行人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上述事实确认的时间指下述时间的较早者(以下同): (1)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定时; (2)保荐机构认定时; (3)独立董事认定时; 2、公司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3、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在当年公司向股东分红时,控股股东自愿将其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成,控股股东自愿将下一年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 4、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5、上市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6、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预案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7、如果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受到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或受相关处罚;公司将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或协助执行相关处罚。 七、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决策程序及内容 2012年7月22日,本公司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2014年4月20日,本公司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对<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进行修订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2015年3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上述议案。2016年2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上述议案调整案。调整后的发行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均为新股发行,不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预计发行新股数量5,02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7%。 八、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14年4月20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则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共享。2015年3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上述议案。2016年2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上述议案。 (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1、为了通过现金分红给予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本公司2016年2月15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在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在股票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比例、期间: ①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②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3)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该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为了保障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海源经贸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 (1)海源经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现金股利分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在保证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海源经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50%。 (3)海源经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本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每年向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关于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章 股利分配政策”。 九、风险因素 (一)葡萄酒市场需求波动及公司收入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受宏观经济的放缓以及限制“三公”消费等因素的影响,葡萄酒市场需求出现波动。2012年国内规模以上葡萄酒生产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438.46亿元,2013年规模以上葡萄酒生产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降至408.17亿元,下降6.91%;2014年全年规模以上葡萄酒生产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420.57亿元,增长3.04%。2015年1-6月国内规模以上葡萄酒生产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208.13亿元,同比增长11.77%。受行业景气度影响,公司2013年营业收入为71,111.61万元,同比下降10.86%,2014年公司营业收入为71,369.21万元,同比微增0.36%。2015年全年公司营业收入为73,751.28万元,同比增长3.34%。若未来葡萄酒消费市场仍出现较大负面波动,且公司未能有效应对,公司将可能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生产的产品供消费者直接饮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公司长期以来一直将产品质量控制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建立了完善并有效运行的质量控制体系,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产成品验收出库等各业务环节均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格的质量把控,实行清洁化、标准化生产,并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部分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但如果在原材料种植与采购、酿造、灌装及包装等环节出现管理疏忽或不可预见原因,从而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三)原材料供应的价格风险及数量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料之一为酿酒葡萄,其产量和质量受天气干旱、风雨和霜雪等自然灾害影响较大,这些不可抗因素给公司原料采购数量和价格带来较大影响,如果在自身种植和合作共建的原料产区发生上述自然灾害,将对酿酒葡萄的原料保障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收购价格造成波动,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四)持续取得有机认证的风险 有机酿酒葡萄种植及有机葡萄酒生产须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执行;有机酿酒葡萄种植基地、有机酿酒葡萄、有机葡萄原酒、有机葡萄酒在通过认证机构的初次有机认证后,每年还须通过有机产品的保持认证,才能继续使用有机产品标志。若有机酿酒葡萄种植及葡萄酒生产环节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无法达到有机产品的认证标准,可能会导致公司不能持续取得有机产品认证,将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五)公司偿债能力风险 公司成立时资本金规模较小,自身经营积累不能有效满足公司业务扩张对资金的需求,加之公司融资渠道单一,故主要依靠银行借款满足资金需求。2013年-2015年各报告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95、0.97和1.01,发行人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2.99%、69.11%和64.82%,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1.47%、66.84%和63.73%,尽管资产负债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但公司仍存在一定的偿债风险,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运用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将按照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需求,投资于有机酿酒葡萄种植、有机葡萄酒生产、葡萄酒销售等。募投项目全部达产后,将增加发行人的葡萄酒生产能力。若行业内竞争格局、市场营销策略及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等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新增产能将可能面临无法完全消化的风险。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章 风险因素”及其他相关章节,并特别关注对上述风险的描述。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1.注册中文名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英文名称:Wei Long Grape Wine Co., Ltd 2.法定代表人:王珍海 3.注册资本:15,000万元 4.成立日期:2007年12月17日 5.住所:山东省龙口市环城北路276号 6.邮政编码:265701 7.电话号码:0535-8955876 8.传真号码:0535-8955876 9.互联网网址:www.weilong.com 10.电子信箱:wljiang@weilong.com 二、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情况 发行人是由威达商贸、永盛投资、王珍海、焦复润、姜淑华、孙砚田、杨景碧、王冰、赵国林、田元典、陈青昌、丁惟杰、华红、刘延广、王绍琨、詹慧慧等16位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起人投入资产的内容 发行人设立时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三)在设立本公司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在发起设立本公司前后,主要发起人为王珍海、威达商贸和永盛投资。 本公司设立前,王珍海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实际持有威达商贸100%的股权,持有甘肃威龙、北京威龙、长沙鲁威、福州鲁威、深圳鲁威、辽宁中大、无锡鲁威、云南振龙、广州鲁威、南京鲁威、大连金威德、郑州龙口的股权分别为99.34%、80%、80%、60%、90%、43%、80%、70%、70%、60%、80%、60%,持有烟台威龙4.6%的股权,持有威龙集团24%的股权,持有粉丝公司27.21%的股权,持有酒类副食品9.17%的股权,持有甘肃兴龙畜牧10%的股权。本公司设立后,除持有上述股权外,王珍海还持有本公司38%的股份。本公司设立前后,王珍海从事管理工作。 本公司设立前,威达商贸为王珍海先生实际控制的公司,其经营范围与主要业务为葡萄酒销售。本公司设立后,威达商贸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在经营性资产被海源经贸收购后,不再从事任何业务,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本公司设立前,永盛投资从事投资管理业务。设立前后,其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四)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本公司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发起人投入的货币资金。公司刚成立时尚未从事经营业务。 (五)设立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设立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间的联系 本公司设立前,关联公司烟台威龙的主要业务为生产和销售葡萄酒。本公司设立并收购了烟台威龙的经营性资产以及关联方的销售公司后,从事葡萄酒生产和销售业务。 (六)发行人设立以来的股本变化情况 2007年12月12日,威达商贸、永盛投资、王珍海、焦复润、姜淑华、孙砚田、杨景碧、王冰、赵国林、田元典、陈青昌、丁惟杰、华红、刘延广、王绍琨和詹慧慧等十六位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山东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出资情况及所占股份比例如下: ■ 2010年1月,威达商贸将其持有的1,852万股股份以2009年末每股净资产作参考定价3.2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王珍海、刘乃若、卢智伟、王冰和水晶投资、常青、姜常慧、张波、沈义、张孟阳等人;永盛投资将其持有的1,680万股股份以相同的价格转让给王珍海。 2010年6月,王珍海将其持有的464.23万股股份以2010年5月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4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王庆堂等162位自然人;水晶投资将其持有的60万股股份以相同的价格转让给中嘉信达。 (下转A14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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