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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2016-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A13版) 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3)不低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并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20%股票向B类配售;若A类或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优先配售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向申购数量不足优先配售数量的A类或B类全额配售,然后向C类配售剩余部分; (4)当由于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20%而使得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7、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按照配售对象初步询价时提交的拟申购数量多少、报价时间先后排序的顺序依次进位,直至每个配售对象实际配售的股数加总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一致。 八、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主承销商将于2016年5月6日(T+2日)披露《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16年5月6日(T+2日)0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16年5月6日(T+2日)16:00前到账。 主承销商将在2016年5月10日(T+4日)刊登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5月6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6年5月6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16年5月10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珍海 地址:山东省龙口市环城北路276号 电话:0535-8955876 传真:0535-8955876 联系人:姜淑华 2、主承销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簿记咨询电话:010-63212501、010-63212502 材料确认电话: 010-63212503、010-63212504 传真:010-66527795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4月25日 附件1-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营业执照号【 】)有意参与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主承销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股份”)IPO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 我公司已经熟知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及贵公司IPO网下投资者标准,我公司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违背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 我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相关规章制度从事询价及配售工作,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 我公司已经熟知认购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我公司及管理拟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16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承诺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 ■ 注: 1、以上信息请投资者如实填写,投资者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若某项信息不存在或不适用,请填写"无"或"不适用",不要留白或删除该项信息; 3、如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需要,投资者可自行增加行。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机构投资者) ■ 公司(公章): 2016年 月 日 特别注意: 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拟参与威龙股份IPO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需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同时必须提供该配售对象备案确认函或备案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出资方为非自有资金的,出资方也须再提供其《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及备案确认函或备案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配售对象或出资方为私募基金的,还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证明函或登记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填表说明: 1、“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请根据交易所IPO系统平台信息填写。 2、“出资方名称”填写规范:(1)若出资方中无机构,则按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即可;若出资方中包括机构,还需进一步明确该机构是否为自有资金:若为自有资金,则无需进一步拆分;若非自有资金,需进一步拆分,拆分直至各出资方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为止;(2)若出资方亦为产品的,须进一步拆分,按照上表格式进一步明确该出资方的出资方;(3)若出资方多于一个产品的,每个产品须单独填写一份《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3、若配售对象类型为私募基金,需按照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或者机构。若出资方中无机构,则按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即可;若该产品出资方中包括机构,还需进一步明确该机构参与认购的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若为自有资金,则无需进一步拆分;若非自有资金,需进一步拆分,拆分直至各出资方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为止。 4、一个配售对象填写一张《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一家机构多个配售对象的需提供多张《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5、《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扫描版中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公司(公章)、日期等均需填写。 6、《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中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需填写完整,若隐藏部分号码、位数不全或造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明显填写错误的均视为无效的《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7、《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可以根据需要增减行。 8、请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进行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无效报价处理。投资者承诺将配合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除本材料外的其他资质证明。 附件2-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个人) 承 诺 函(个人)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 】有意以自有资金参加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主承销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股份”)IPO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 本人已经熟知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及贵公司IPO网下投资者标准,经本人自查,本人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违背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 本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的相关规章制度从事新股询价及配售行为,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 本人已经熟知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本人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16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个人)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 ■ ■ ■ ■ ■ 投资者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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